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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明辨交易对手,警惕贸易陷阱

2017-09-27 中国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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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四川省某农化企业A公司,于当年7月通过联系人B同肯尼亚买方C公司签立买卖合同,合同金额:USD 128,000.00,约定支付方式:提单日60天后付款,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乌干达。随后,A公司按照联系人B指示,于当年9月将货物出运至乌干达,提单载明收货人为乌干达买方D公司。

因应付款日到期后买方C公司未支付货款,被保险人A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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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在获悉A公司出险后,中国信保迅速委托海外渠道介入调查追讨。

海外渠道首先与肯尼亚买方C公司取得联系。C公司代表律师表示,C公司并未在乌干达设立分公司,也未从事出口乌干达的经营业务,因此提单收货人D公司与C公司并无关系,C公司也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货物。对于买卖合同,C公司律师声明,其从未与被保险人签订过买卖合同。

鉴于C公司否认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贸易事实,中国信保对于本次交易联系人B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于是指示海外渠道对联系人B展开调查核实。经渠道调查,联系人B并非C公司人员,且联系人B所使用的联系邮箱也并非属于合同买方C公司。同时,经过对买卖双方所签合同进行审理,中国信保渠道发现合同签字人为联系人B,并非C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授权签字人。

综合上述调查,渠道分析认为本案涉及贸易欺诈,可能存在第三方冒用C公司名义与被保险人A进行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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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建议

在中国信保接触的贸易欺诈案例中,部分买方碍于其自身资信状况难以获得中国信保承保,往往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利用其它有较好资质企业的名义与出口商开展贸易,最终使出口商落入其设计好的骗局之中。因此,中国信保建议出口商从以下两点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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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身份核查,规范合同签署

对于上述案例,出口商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联系人B一直以C公司人员名义与出口商商定合同事宜,但始终未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且联系邮箱也并非C公司的公司邮箱。遗憾的是,A公司并未对联系人B的身份进行进一步核实,而是选择轻信联系人B的身份,并按照其指示出口了货物,掉入了贸易陷阱。因此,在合同签署环节,出口商应对销售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买方签字真实、合法、有效,从前端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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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贸易细节,警惕交易风险

上述案例中,一些贸易细节其实已经体现了贸易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联系人邮箱后缀并非买方公司名称、提单收货人并非合同买方、收货人所在地并非合同买方所在地等等。因此,出口商在交易过程中,需多加关注交易细节,尤其是与常规贸易不同之处更需保持警惕,这样才不至于陷入交易对手的圈套之中。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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