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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请做好美退出伊核协议经济制裁风险排查工作

中国贸促 2019-04-29

5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伊朗核协议》,同时签署总统备忘录,在90天和180天的过渡期后,美方将重新全面执行对伊朗的经济制裁。

5月8日,在美国华盛顿白宫,美国总统特朗普展示他签署的总统备忘录。新华社发

6月4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政府一贯反对任何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对别国实施单边制裁。中伊两国一直保持着正常的经贸往来。中方将在不违反自身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同伊朗开展合作

中国贸促会积极支持我国政府立场,认为美方应遵守国际协议,反对根据国内法做出单边制裁,同时从法律角度提醒我国相关行业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和涉伊交易的风险排查工作

 可能涉及行业

汽车、能源、航运、银行、保险、黄金、贵金属、钢、铝、煤炭等涉伊交易。

 美经济制裁范围

(一)一级制裁

一级制裁是有美国因素的对伊交易制裁,包含两类情形:(1)交易主体具有“美国人”的主体资格;(2)所涉交易具有美国因素。违反与伊朗有关的一级制裁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处罚与行政罚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受到一级制裁的中国企业可能面临5至30年有期徒刑、50万美元刑事罚金,以及25万美元或涉案金额两倍的行政罚款。

(二)二级制裁

两项过渡期后,美还将重新启动针对伊朗的二级制裁措施,参与伊朗特定交易的非美国公司会受到美国政府的制裁。

与一级制裁不同,二级制裁并不对第三国企业与伊朗的交易进行全面禁止,而仅对某些行业(如银行、黄金、石油能源、港口航运、汽车等)的对伊交易或者与某些伊朗个人或实体的交易予以限制。此外,与一级制裁相比,美国调查机关往往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违规交易进行选择性执法,执法程序透明度也相对较低。

1. 与行业有关的二级制裁

第一阶段过渡期,即90天之后(2018年8月6日),美将对非美国人在伊朗以下领域的贸易行为进行制裁:1.汽车行业;2.黄金或贵金属;3.从伊朗出售,供应或转移石墨原材料或半成品金属,如铝和钢,煤炭;4.与购买或出售伊朗货币里亚尔有关的重大交易,或在伊朗境外保有以伊朗里亚尔为货币单位的大笔资金或账户;5.购买、认购或促成发行伊朗主权债务;6.涉及伊朗政府购买或收购美元钞票的交易

第二阶段过渡期,即180天之后(2018年11月4日),美将对非美国人在伊朗以下领域的贸易行为进行制裁:1.港口运营和航运和造船业;2.与石油有关的交易;3.金融交易;4.清算汇款金融信息服务(如 SWIFT);5.提供承销服务、保险或再保险;6.能源行业

2. 与特别指定国民相关的二级制裁

即所谓的“黑名单”制度,美国政府禁止一切个人及实体与清单内的个人与及实体进行交易,并将冻结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中个人与实体所拥有的处于美国、来自美国或者由美国个人与实体控制的财产。该名单仍在持续更新。

关于违反二级制裁的后果,现已转变为“12选5”的模式,即美国财政部长或国务卿将从以下12种制裁中选取5种对违规企业进行制裁:

•  禁止为其出口提供进出口银行贷款、信贷或信贷担保;

•  禁止为其颁发军用物项和军用科技的出口许可;

•  禁止美国银行向其一年内提供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

•  如果受制裁企业是金融机构,则禁止其作为美国政府债券的主要销售商;和/或禁止其作为美国政府基金的储存库;(以上算成两点制裁)

•  禁止其从事政府采购;

•  禁止其从事外汇交易;

•  禁止美国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任何信贷或支付;

•  禁止其收购、持有、使用或交易任何其享有经济利益的位于美国的财产;

•  根据《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案》限制从其进口的权利;

•  禁止美国人向其投资或购买大额资产及债券;

•  禁止其高管和控股股东入境美国;

•  对其主要办公室实施《伊朗制裁法案》中的任何制裁项目。

此外,如果中国企业在明知的情况下为特别指定国民提供“重要的”金融、物质及科技支持,其在美财产也将被冻结。

企业在过渡期内应做以下安排

(一)有关货物或服务

建议在2018年8月6日或11月4日(视具体情况)之前完全提供或交付给伊朗交易相对方;货物或服务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必须于2018年5月8日之前订立;上述活动须符合交付或提供有关货物或服务时有效的美国制裁规定。

(二)关于贷款或信贷的还款

有关贷款或信贷须是根据2018年5月8日之前订立的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上述活动必须符合给予有关贷款或信贷时有效的美国制裁规定;还款必须根据有关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的条款进行;除非获得美国调查机关的豁免或授权,此类还款不可涉及美国人士或美国金融体系。

 对中国公司建议

(一)在开展业务之前应该先评估该项活动是否涉及美国的一级制裁,如果包含美国因素,建议不对伊朗任何主体出口或交易。

(二)评估该项活动是否涉及美国的二级制裁,交易产品是否属于制裁行业。

(三)在国内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应该谨慎处理与伊朗相关的资金流转,确保其没有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

(四)具有伊朗业务的中国企业应建立客户筛查系统,并通过尽职调查识别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高风险客户,尤其是避免与“特别指定国民”清单进行交易。

如您对美伊核经济制裁有任何意见、建议,或您有相关疑问寻求专业咨询,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力在24小时内为您回复解答: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邮箱:flb@ccpit.org;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 邮箱:quanbaozhongxin@ccpit.org;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方预警机构 可登陆预警系统提交相关信息yj.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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