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增19个进境免税店,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上限调至8000元人民币
近年来,中国出境游客持续增加,海外“爆买”纪录频频刷新。据官方数据,2014年中国公民出境游人数突破1亿人次,境外消费额首次超过1万亿元。刚过去的2016年春节长假,中国出境游客高达600万人次,创历史新高。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2月18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
《通知》显示,国务院已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13家机场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在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6个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这意味着将增设19家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原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且近三年有连续经营口岸和市内进出境免税店业绩的企业,放开经营免税店的地域和类别限制,准予这些企业平等竞标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权。口岸进境免税店必须由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这一新政对于免税集团公司来说将带来一定的利好。
《办法》还规定,口岸进境免税店一般由机场或其他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新设立或经营合同到期的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经招标或核准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免税品经营企业每次签约的经营期限不超过10年。口岸进境免税店原则上不得扩大营业场所面积,不得设立分店和分柜台。
同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扩大免税品种,增加免税购物额。
《公告》规定,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公告》其他主要内容还包括:
一、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二、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四、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五、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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