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扶持】北京市给文化创意产业发红包啦!
近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
1、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并反映时代特征的产业化演出项目;2、弘扬民族传统、北京特色文化并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文艺演出项目;3、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文艺演出“走出去”项目;4、优秀演出场所、演艺园区的升级、改造项目。
1、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支持新闻出版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2、扶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具有先进思想性和艺术性、体现时代特征的创意出版项目;3、扶持新闻出版单位深化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项目;4、加强新闻出版国际传播力与影响力建设,推动新闻出版“走出去”的产业类项目;5、版权交易、版权输出和版权保护等平台及版权领域的新技术开发应用;6、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绿色印刷等先进印刷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
1、以中国传统文化和优秀历史题材为基础进行的动漫游戏研发;2、动漫游戏开发、运营、推广平台、动漫游戏媒体平台建设;3、移动终端APP等领域的动漫游戏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4、优秀动漫游戏作品衍生品的设计研发;5、集策划、交易与营销于一体的动漫游戏产业链建设;6、面向海外市场、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
文化会展类1、包括广告博览会、版权、动漫网游、古玩艺术、民族文化精品、书画展览等体现北京文化特色的文化会展项目;2、具有显著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会展项目;3、出境参加有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展会且面积超过500平米的用于推广中国文化的项目;4、提升文化会展活动相关配套服务的技术创新项目;5、文化会展领域的产业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设计服务类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和升级项目;2、文物藏品、传统工艺美术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项目;3、新交易形式、新技术等在古玩艺术品行业中的应用和推广项目;4、经营收藏艺术品企业在海外扩展营销渠道、开办分支机构、举办艺术品交易活动、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国际推广宣传等项目;5、国内古玩艺术品展示、交流、交易中心的升级改造;6、推动文物艺术品评估、鉴定标准及体系建立的项目。
广告产业类1、利用新兴广告媒体(如互联网、互联网电视、楼宇视频、移动电视等)促进广告业规范发展的项目;2、利用高新技术和新媒体实现数字化互动营销的项目;3、建设广告产品、媒体交易和人才交流平台,促进广告创意、技术、制作和人才等产业要素合理流动及有效整合的项目;4、培育广告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广告业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支持广告企业和广告专业人才的孵化、培养和就业项目;5、能够有效规范新兴广告健康发展的创新成果或技术项目。
其他文创产业项目类1、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科技、高端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2、文化与金融融合发展类项目;3、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内部融合发展的项目;4、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交流中心、企业集聚中心、物流中心和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升级改造项目等。
二、申报方式(一)按项目类别申报。申报项目奖励类的单位根据企业规模和项目特征,选择专项资金中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申报。
(二)按行业类别申报。申报单位确定项目类别后,依据项目内容,选择相应行业进行申报,包括: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网游、文化会展、设计服务、艺术品交易、广告产业和其他文创产业项目。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并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2016年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2015年1月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项目提交纸质版资料时,应提供本单位2015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申报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2015年的纳税额度不低于5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申报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注: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为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最近一年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三)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报主体应符合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2016年度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采用奖励、贷款贴息、贴租和贴保四种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奖励类
1. 项目奖励
征集项目为已完工的项目,项目完工日期在2014年7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间,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带动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2. 企业奖励
一是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类:
奖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相应孵化服务的孵化器。要求孵化器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1年以上,申报时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且在孵文化创意企业比例不低于60%,具有3家(含)以上成功孵化案例,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符合相应条件。此外,对帮助文化创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孵化器,根据被帮助企业的数量和挂牌、上市类别,给予一定奖励。
二是上市、挂牌和并购类: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1)对近两年在境内、境外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的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定奖励;(2)对近两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定奖励;(3)对近两年成功并购的优秀文化创意企业,根据并购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奖励。
(二)贷款贴息类
贷款贴息是指对文化创意企业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贷款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进行资金支持。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 贷款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2. 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市委市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期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3. 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4. 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
5. 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三) 贴租类
贴租是指对文化创意企业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融资资金所发生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进行资金支持。申请贴租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 融资款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 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3. 融资租赁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金融租赁机构除外),同时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融资租赁业务项目数中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数占比不低于20%,且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亿元;
4. 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租金;
5. 租金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四)贴保类
贴保是指对文化创意企业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资金支持。申请贴保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 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 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3. 专业担保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同时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项目数中北京市文化创意类项目数占比不低于20%,且为北京市文化创意类项目担保额累计不低于5亿元;
4. 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项目单位已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正式担保合同并已支付担保费,且在专业担保机构的内部评级中为正常;
5. 担保费应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无逾期支付记录,如有展期支付,应说明原因。
(一)企业注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已在系统中注册的单位可修改更新相关信息。
(二)项目申报。企业注册后,申报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已填报的项目单位可在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对已填报的项目进行修改。
(三)项目预审及初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通过预审后由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审。通过预审和初审的项目进入“评审项目库”。(注:为降低企业申报成本,此阶段申报企业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四)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受理单位(具体编写要求另行通知)。此阶段,应提供本单位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项目评审和实地踏勘。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评审项目库”中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六)审议支持方案和拨付资金。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审议通过后将支持资金拨付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七)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机构、各区受理单位等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一)北京市文资办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
(二)咨询邮箱:wccyzj2016@126.com;
(三)咨询电话:010-62060593 /0595(工作时间09:00-18:00);
(四)各区县受理单位:
(文化产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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