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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观 | 弟弟伪造签名,姐姐被迫还贷,公证机构被诉未尽审核义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充分审查。

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致人损失的,应当负什么责任?让我们从下面这起案例中一探究竟。

案情回放


从天而降的190万元债务?离奇消失的房屋继承权?将时间倒回几年前,北京市民张慧君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会成为房屋纠纷中的主角。

张慧君和弟弟张德勇成长在一个普通的四口之家,母亲王美茹是一名小学老师,父亲张有志是一名工厂职工。1993年,王美茹从某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开启了一家人生活的新阶段。那时的母亲王美茹并没有预料到,自己亲手购买、承载家人生活记忆的老房子,竟会在近30年后变成儿女矛盾的导火索。

父亲张有志离世7年后,弟弟张德勇在2013年的一天突然带着写有母亲“签名”的材料走进了某公证处。没有通知姐姐张慧君,没有进一步核查材料真实性,公证处迅速开出了三份公证书,证明母亲王美茹和姐姐张慧君都选择放弃房屋份额。

凭借公证书,张德勇顺利将老房子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短短几个月后,他又以房子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了190万元贷款。然而,意外不期而至,2014年3月,张德勇匆匆离世,190万元的贷款也没有能够偿还。

后来,经过鉴定,公证过程中张德勇提交的相关材料上“王美茹”签名均非本人所签。2014年8月,某公证处撤销涉案三份公证书。而作为张德勇的继承人,母亲王美茹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1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就在执行过程中,王美茹也不幸去世。亲生弟弟故意欺瞒,亲人离世接二连三,巨额债务从天而降,一重一重的突如其来让张慧君措手不及。

在替母亲偿还了贷款之后,张慧君将公证处诉上法庭,她认为某公证处当年在办理涉案三份公证书时,没有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的产生,并最终致使其承担了190万元贷款。

法官说法



公证处作为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和相关法律事务。

在张慧君的案件中,某公证处在办理涉案公证事项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和损失的发生,其过错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公证处按照30%的比例对张慧君进行赔偿。

今天,重新走进老房子,张慧君看着熟悉又陌生的场景,脑海中既浮现出过往的种种,也有未能向弟弟问出的问题,张德勇究竟是带着怎样的心情,将本属于母亲和姐姐的财产份额占为己有。

这起案件中,纠纷的根源实际在于张德勇利用虚假材料办理涉案公证事项。虽然他已经过世,无法对姐姐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仍然应当对这一有悖诚信原则、有违传统孝道、有损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行为予以批评。无论在家庭生活还是社会活动中,公民均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做到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字:樊思迪、雷悦、朱梁文轩

编辑:组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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