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

揭晓!北京三中院“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评选活动经过为期二十天的网络投票和专家委员会评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正式揭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被评选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点击上方视频,回顾揭晓时刻)案件回放李女士曾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李女士主张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等。关于加班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某科技公司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女士主张其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女士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经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某科技公司则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某科技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一审法院对李女士的主张未予支持,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支持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法官谈案件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郑吉喆本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的案件。在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工具由实体化向数字化转变,随之也产生了加班“虚拟化”“隐形化”的问题。新技术、新发展对既有审判规则提出新挑战。传统认定加班的案件一般要求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对于劳动者在工作单位之外的地点,利用社交媒体等虚拟工具开展工作是否应认定为加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认定标准。科技在发展,工作模式在转变,司法实践也应与时俱进。对于此类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劳动争议问题,本案能动性地突破传统加班认定模式,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填补了法律空白,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权”,为后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与借鉴,深刻诠释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生动体现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主观能动性、顺应科技发展、回应科技创新的态度与能力。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京法网事供稿:立案庭编辑:组宣处
1月24日 下午 6:52
其他

案例微观 | 不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扫码点餐?法院这样判

手机一扫,即刻下单。近年来,扫码点餐服务在餐饮行业迅速兴起普及,成为众多消费者就餐时的选择。然而,有的餐厅却在“扫码”和“点餐”之间增加了一道程序,不关注微信公众号、不授权商家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进行点餐。近日,北京三中院针对由此引发的一例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案情简介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根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店内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判决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根据现有证据,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本案中,孔某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注销会员并删除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的个人信息,但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但其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告知孔某。这使得作为消费者的孔某直至一审诉讼时,仍未能如愿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不作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决定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内并未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某餐饮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进行告知。故孔某要求某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北京三中院予以支持。因某餐饮公司侵害了孔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孔某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微信公众号的扫码点餐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了其存储的孔某的个人信息,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饮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孔某进行赔礼道歉。就孔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孔某为保全本案诉讼证据进行公证的费用,北京三中院结合孔某提交的相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五千元。
2023年11月17日
其他

上诉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二审开庭

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一案。因涉及被害人隐私,案件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吴亦凡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大使馆。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吴亦凡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将依法择期宣判。
2023年7月25日
其他

高速公路上遗撒物致车辆受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应赔偿?| 法治进行时

法治进行时小到铁屑、铁钉,大到轮胎、货物……这些遗撒物时刻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徐先生在上班路上就遇到了糟心事儿,两个篮球大小的石块,让徐先生的爱车受了伤,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报道
2023年7月24日
其他

案例微观 | 弟弟伪造签名,姐姐被迫还贷,公证机构被诉未尽审核义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充分审查。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致人损失的,应当负什么责任?让我们从下面这起案例中一探究竟。案情回放
2022年12月19日
其他

案例微观 | 执行程序中,审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结果大不同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该股东构成人格混同,这时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裁判结果又会有什么不同?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一探究竟!典型案例案例一申请执行人A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B有限公司等公司财产,因被执行人B公司等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A公司向该法院提出申请追加C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是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二者财产构成混同。最终审理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A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C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案例二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因甲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仲裁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甲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乙公司向该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追加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丙公司是被执行人甲公司的发起股东,且至今为其唯一股东。审理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追加第三人丙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在甲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裁判理由案例一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提交了被执行人B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三人C公司提交了B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被执行人B公司与第三人C公司,二者财产并不构成混同。申请执行人A公司针对第三人C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答辩称其证据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但未提交反证。综上,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C公司提交了被执行人B公司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可以初步认定第三人C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独立。而申请执行人A公司并未向审理法院提交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公司财产构成混同的证据,故对于申请执行人A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C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二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甲公司和第三人丙公司在听证会后提交了《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公司收支情况财务专项审核报告》,以证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申请执行人乙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其认为报告中存在其他公司名称,且仅从收支角度进行了审核,审核范围及结果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第三人。综上,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丙公司系该公司的股东,申请执行人乙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丙公司为被执行人,丙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执行人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第三人丙公司虽提交了《收支情况财务专项审核报告》,但该报告系在案件审查期间作出。同时,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并未提供被执行人开立后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第三人丙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甲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乙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丙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在上述案例一和案例二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援引《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例一系第三人(被追加主体)提交了近三年每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以证明其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独立。反观案例二,第三人(被追加主体)仅提交了一份在审查期间作出的《财务审核报告》,经法庭释明后仍未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难以证明其财产独立的主张。故二案例,虽案件情况相似,法律适用相同,但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由此可见,在执行裁决程序中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采用“较大可能性”的事实证明标准,股东应当对其财产区别于公司财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提交近几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方式加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应提交相关反证。在此基础上判断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是否成立。1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字:执行二庭编辑:组宣处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2年12月5日
其他

案例微观 | 滑雪突发意外,责任谁来承担?

消费者去经营场所休闲、消费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可遇到个别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运营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从业人员未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案情回顾2019年12月某日,王某和其丈夫共同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和其丈夫共同乘坐滑雪场四人吊椅缆车到达下缆车平台,王某在下缆车过程中摔倒受伤。后王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踝关节骨折、胫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十级。王某遂将某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某滑雪场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7万元。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滑雪场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该滑雪场存在缆车吊椅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保证摄像设备正常运行、缆车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过错,且其未能按照国家标准保证摄像设备正常运行,亦无法提供事发当日的录像视频。因其未能尽到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下缆车时摔倒受伤,故其应对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自身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某滑雪场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某12.7万元。法官说法滑雪运动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性且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体育活动,滑雪运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一般性规定,仅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有所涉及,因此要结合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及具备的功能等进行认定。对于滑雪场的经营者而言,其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建设滑雪场地及配套运营设施,为滑雪者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涉案滑雪场未尽到与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滑雪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其应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2022年11月28日
其他

北京三中院召开涉网络直播经济纠纷有关法律问题座谈会

第一,主播法律地位有待明确,这直接影响到平台与主播之间佣金分配比例等合同内容的确定。第二,面对竞争者恶意挖角的行为,应当平衡平台与主播双方的利益,处理好合同稳定性与合同人身依附属性之间的关系。
其他

转需!北京三中院诉讼服务再增一部热线电话

010-84773891开工首日诉讼服务热线激增北京三中院及时增设一部热线与之前公布的两部热线010-84773861010-12368一起确保当事人能够“一呼即应”节后开工以来,因防疫需要,三中院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暂停了立案、诉服、信访接待工作的现场办理。为使人民群众从线下当面办理顺利切换至线上网上办理模式,三中院着力筑牢热线连心桥,用热线隔空送去温暖及时周到的咨询服务。另外诉服办的小姐姐们整理了一些疫情防控期间关于诉讼服务当事人最常咨询的问题快来看看里面有没有你想知道的~👇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窗口开放吗?因疫情防控需要,自2020年2月3日起,我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我如何立案?疫情防控期间,到我院立案的,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立案材料请邮寄至我院立案庭,并在邮件封皮注明“邮寄立案”。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会进行立案审查。随后,立案法官会主动联系,告知审查结果等。立案指南,小编已为你备好👇宅在家该如何立案?北京法院“线上+线下”立案方式了解下~疫情防控期间,我怎么联系法官?您可以直接拨打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公电话,或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线上联系法官,也可以在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拨打三中院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由诉服小姐姐为您查询法官的办公电话或向法官派发工单。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可以。当事人可以因疫情防控原因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延期开庭的,也会告知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需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由于疫情防控延长了假期,案件上诉期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故上诉期最后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的,以2月3日为上诉期间届满日。疫情防控期间,我要申诉信访怎么办?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45政法民声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信访材料邮寄至我院申诉审查庭,并在邮件封皮注明“申诉信访”。最后,小编为您附上三中院业务办理相关热线电话立案热线:010-84774108诉服热线:010-84773861
其他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现对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出如下调整:1.自2020年2月3日起,我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2.疫情防控期间,到我院立案的,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立案材料请邮寄至我院立案庭,并在邮件封皮注明“邮寄立案”。3.疫情防控期间,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
其他

宅在家的你该如何立案?

春节计划“初一一动不动初二按兵不动初三纹丝不动初四岿然不动初五依然不动初六原地不动初七继续不动几时能动钟南山院士说动才动!”但是对于有急迫立案需求的当事人宅在家里如何立案呢?别着急,小编带大家重温“线上+线下”两种足不出户的立案方式为给大家直观感受,除介绍具体的途径外,我们将以“微信立案”为例,详细图说操作流程。1通过线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当事人、代理人可以通过北京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申请网上立案。先来看看如何通过北京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立案。小程序立案操作步骤第一步,微信搜索小程序“北京移动微法院”,点击进入首次通过“北京移动微法院”办理立案的,要先经身份验证哦!下面,我们来看看身份认证的具体步骤有哪些~点击“我要立案”后,进入如图所示页面选择微信立案,确定后,进入身份认证阅读规程并打勾,选择“同意,开始验证”,进入证件核验填写信息,点击“同意,确认身份信息”,进入手机验证手机验证后,进行人脸识别上述身份信息验证后,就可以返回主页申请微信立案继续根据提示填写案件当事人等的身份信息、案件信息,提交电子诉讼材料,微信预约立案就成功了!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就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随后,法院会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立案审查结果。另外,还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行网上立案申请。网站立案操作步骤打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页如图所示点击在该页面右上的“网上立案”,点击,进入左侧所示页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根据提示,选择合适自身的网上立案通道,并进行信息录入和操作。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审查,并以短信等方式通知立案审查结果。2通过线下邮寄方式申请立案除了网上立案,大家还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将已经准备好的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会进行立案审查。随后,立案法官会主动联系,告知审查结果等。三中院邮寄立案的联系地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邮编100012,联系电话010-84774108。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北京法院一直在努力!温馨提示特殊时期,大家要尽量减少到人流聚集场所,做好预防和防护措施,勤通风、勤洗手、多喝水、保持好心情,让我们和您一起同舟共济,共渡难关,过个平安年!图、文:立案庭编辑:周燕北京三中法院风景线微信:bjszyfjx长按二维码关注
其他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精神,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执行相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1.因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开展的诉讼服务、立案、谈话、庭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我院原定于2020年2月2日以后进行的谈话、庭审,因疫情防控需要延期的,我院将提前进行通知。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到我院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向我院申请延期。4.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12368热线、“北京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网上咨询、立案、缴费、调解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可以选择邮寄立案,相关立案材料可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政编码:100012。5.诉讼参与人进入我院审判区域的,均须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感谢对我院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相关工作安排的理解和支持!未尽事宜可拨打电话010-12368、010-84773861进行咨询,或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号“北京三中法院风景线(微信号:bjszfyfjx)”,及时获取最新信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北京三中院多项措施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三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中央、市委、市高院关于疫情防范的指示精神靠前指挥在节前专门召开中层领导会议传达部署疫情防范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春节期间及节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01加大人员管控力度成立疫情防范指挥小组,积极做好全院人员春节期间行程、健康、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统计与收集,重点掌握离京返京人员信息,建立疫情防控微信群,每日追踪上报全员动态,及时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对于留京、无接触史、无特殊情况的人员加强防护措施,保证各部门一定比例的出勤率。做好返京人员体温监测,对于需在本院隔离的人员,逐人确认到京、到院时间,在院内宿舍开辟专门区域作为观察隔离区,确保管控无死角。02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疫情防范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重点加强安检、窗口部门等重点区域防护;鼓励业务庭根据情况适当推迟开庭、谈话时间,充分利用远程视频庭审、远程提讯等信息化手段办理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03加强疫情防范后勤服务保障及时提供物资保障,做好院内办公室、诉服安检大厅和法庭等区域的消毒工作。强化对各类人员尤其是审执一线人员、值守人员的服务保障,做好物业、技术运维等服务外包人员的管理,加强同项目管理人员沟通,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为各项工作顺利运行提供坚实保障。04开展疫情涉法涉诉相关法律问题调研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诉讼风险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对策。尤其是因疫情隔离等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等诉讼,提前研判,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涉疫情诉讼稳妥高效处理。针对涉疫情大要案、诉讼审理难题、诉讼应对措施等,及时编发报送调研信息。05加强疫情防控网络宣传利用我院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及时推送经过审核的疫情防控情况及疫情防控期间审执工作安排,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大家守护自身安全,同时做到不信谣、不传谣。06形成疫情防范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将防控知识传达到每位干警。各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防控措施层层落实到个人。加强与所属辖区街道的沟通与配合,有特殊情况及时联系,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涉疫情诉讼或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为疫情防控处置提供有力保障。文字:研究室编辑:周燕图片:办公室北京三中法院风景线微信:bjszyfjx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