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遗撒物致车辆受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应赔偿?| 法治进行时
法治进行时
小到铁屑、铁钉,大到轮胎、货物……这些遗撒物时刻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徐先生在上班路上就遇到了糟心事儿,两个篮球大小的石块,让徐先生的爱车受了伤,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报道
案情回顾
某日上午8时,市民徐先生正驾驶小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上有一块体积不小的水泥土块。据徐先生称,他当时的行车速度为90公里/小时左右,距离前方车辆大约有七八十米,旁边的车道上也全都是车。由于当时高速公路上车辆多、速度快,一时间他躲闪不及,也刹不住车,只能任由车辆撞在了水泥土块上面。徐先生的车辆与路面的水泥块相撞,造成车辆底部损坏,事后,徐先生为此支付了一万多元的车辆维修费。
徐先生认为,公路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安全、便利的通行条件,对高速公路上出现影响通行的物品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理应对徐先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公路管理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规定进行巡视,是徐先生自己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才导致事故发生。同时,徐先生应该向遗撒水泥块的车辆驾驶人主张赔偿,而不应向该公司主张赔偿。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一万余元。
法院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应当对高速公路尽到完全的监护维护和日常管理的职责。从高速公路通行的特点上来看,高速公路速度比较快,如果道路上有遗撒往往会躲闪不及之后导致比较大的事故的发生。考虑到高速公路是有偿使用的,作为管理方,对高速公路的监管、对公路监控还有保证公路的清洁的责任应该比非收费公路的责任要大一些。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三中院终审判决,徐先生承担70%的责任,公路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向徐先生支付3000余元的修车款。
法官提示
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公路管理公司的执业行为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爱岗、敬业的要求,其执业行为应当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充分体现职业精神。
同时,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为创造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建议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加大路面监控的覆盖,尽可能避免出现道路的监控盲区。其次,在进出高速公路的时候加强车辆的检查,减少有问题的车辆进入高速行驶,避免事故的发生。
供稿:民一庭
编辑:组宣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bjszyfjx
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