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国式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些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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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菲菲
投稿及合作:xiaoyao@caifuguanli.cn
智库导语
对于我国的高净值群体来说,如何将家族积累的财富顺利传承一直是其关注的重要问题。
家族信托的出现可以达到财产隔离、持续经营的目的,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群体的关注。
而我国的家族信托行业刚刚起步,发展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改变现状,满足人们的更多需求,是发展的重中之重。
家族信托的起源
信托的起源可追溯到11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民众对教会特别虔诚,很多人死后会将自己的财产、土地等捐给教会,这种行为侵犯了英国封建主的权益,所以英国颁布了“没收法”,禁止民众死后将财产、土地等捐给教会,违反者财产、土地等一律没收。
所以,为了规避法律,防止财产、土地被没收,英国教徒提前将其财产、土地转移给社会的某人,委托该人帮助经营自己的财产、土地,并将收益全部捐给教会,这种行为就是最初的信托,其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规避法律[1]。
信托行为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法》规定,罗马的外来人不能享有继承权,于是部分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社会可信的第三方运营,以保障家人的利益。
随着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家族信托行业也发展得越来越成熟,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发展至今,家族信托结合不同国家的经济及法律特点,逐渐形成各个国家特有的家族信托行业。
02家族信托的概念
家族信托是指,家族企业创始人或家族企业作为委托人,财产的继承人或家族内部成员作为受益人,以家族财产管理、传承、增值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当家族信托成立后,就实现了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委托人在此期间没有资产的管理权,但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收益分配。受托人成为资产的管理人,严格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法律条款管理资产,履行信托义务,而受益人会根据委托人提前设立的规定及分配方式,获得收益。
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传承财富的方法,防止家族财产在世代传递中发生非必要流失,或防止因继承人奢侈浪费,败光所有财产。
家族信托发展外部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缺乏信托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实际应用时造成了很多问题,阻碍信托行业的发展。
同时,信托登记是为了严格区分委托人的信托资产和其他资产,因为受委托人接受委托后,信托资金就成为独立资金,与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没有关系,所以为了明确具体资金的项目、数目等,就要进行信托登记,信托登记就意味着委托人需进行财产公示,而高净值群体对财产的隐私保护是非常关注的,进行财产信托时,他们会要求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私密保护,而财产公示意味着财产隐私的泄露,所以面对财产公示时,他们会心生忌惮,不选择办理信托,从而严重阻碍家族式信托的发展。
二、税收优势未体现
我国关于信托行业的税收制度不明确,进行信托时,还可能造成双重纳税,即信托财产转移纳税和信托行为纳税。
比如,进行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时,需缴纳房屋变更的相关税费,而将房屋不动产设为信托时会面临双重纳税的问题,需要缴纳将不动产纳入信托的税费以及将不动产转移给受益人的税费。
所以,信托并未起到帮助委托人合理节税的作用,委托人进行家族信托的意愿从而也不会强烈。而我国目前关于遗产税的政策还未落实,财产继承是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因此家族信托优势更无法体现。
三、资产确权有局限
我国目前的家族信托中,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存款,而金银珠宝、字画、古玩等受托资产,是很难进行确权的,因此受托资产确权存在局限性。
另外,信托资产的私有权在面对公权时是否还能具有独立性,这个问题也是不明确的。比如委托人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追偿其名下所有财产时,其信托财产是否受到牵连,需要进行追偿,在当前的法律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我国在资产隔离方面的效力还是存在不确定性的。而海外的家族信托,在资产隔离、资产保护方面是比较成熟的,委托人将资产的所有权转交于受托人,如委托人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法律对其信托资产是没有追偿权的,这样就实现了资产的隔离,对名下资产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最后,委托人进行家族信托后,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清算,委托人名下已进行信托的资产,是否在清算范围内,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而进行家族信托行为的目的,就是实现资产隔离,当这点无法明确保障时,家族信托财产安全问题就无法解决。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对信托资产依然有相当大的控制权,无法做到完全由受托人全权负责,从而导致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只能由法院来判定。
四、外汇制度有管制
我国很多企业家在国外也有巨额的资产,但是我国法律对境内持有外汇的数额有限额,因此,国内的家族信托,无法对委托人国外的资产进行信托管理,委托人国外的资产需在国外独立进行信托管理,这样烦琐的程序阻碍了在境外有大量资产的客户在国内进行家族信托管理[2]。
家族信托发展内部问题
一、经营能力仍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力发展,我国有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员,高净值人员中以家族企业家为主,他们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并且急需将这些财富和家族企业进行顺利传承。
而我国的信托行业才刚刚起步,能做信托业务的机构本来就寥寥无几,再加上大部分信托产品内容都是直接从国外复制,或者是信托机构之间相互模仿,产品趋同化严重,缺乏创新性,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家族信托是很难满足国内庞大的客户需求的。
对于很多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说,他们对其他金融类产品的推广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对于家族信托这个板块还是比较滞后的,并没有进行积极有效的推广。
二、家族信托门槛高
我国国内家族信托的门槛很高,通常需达到3000万至5000万元人民币,并且信托资产主要针对资金和金融资产,无形之中又提高了家族信托的门槛,让很多人望而却步。
各大银行与金融机构不仅对信托资产数额有要求,更是对家庭总资产有更苛刻的要求,大部分家庭总资产都要求过亿以上,这样过高的门槛也是造成家族信托产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3]。
三、专业管理存在缺陷
国外信托行业已经有上百年历史,所以在代人理财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代委托人全权管理资产时有良好的信用,但是我国信托行业近几年才刚刚开始发展,无论是专业人才储备还是资产管理经验都是极其匮乏的。
而家族信托所需管理的财富巨大,需要具备丰富管理经验的团队进行资产管理,而我国目前大部分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信托管理团队还无法达到要求,从而加重了高净值人员将资产完全交给国内资管机构进行运作的顾虑。并且我国从事家族信托行业的工作人员对于跨境投资是陌生的,缺乏全球投资的经验,将导致因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而出现的投资局限。
另外,家族信托托管时间一般很长,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对家族信托的收费,依然按照收取年费的方式,费用不固定。每一单具体情况不同、难易程度不同、要求不同、规模不同,所收费用都是不同的,其中固定成本还会涉及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所以,家族信托资产规模越小,信托的单位成本就越高。
四、信任危机引争议
瑞士银行作为全球最领先的财富管理机构,为世界各地的顶级高净值群体家庭及个人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以严格的保密制度在全球享有盛名。但是迫于国际压力,瑞士不得不对其原则有所松动,承诺向账户户主所属国家政府提供客户账户资料,以供其追查税务问题,在此情况下让原本就对家族信托私密性持怀疑态度的客户感到更加不安,从而使国内家族信托业务更难开展。
法律制度及相关部门管理层面的措施
一、完善家族信托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对信托有明确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但是对于家族信托没有给出明确规定,这给家族信托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
我国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家族信托保护范围、执行力度、资产隔离等高净值人员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严格定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防止因界定不清而产生更多顾虑[4]。
二、制定明确的信托登记制度
我国应重新考虑家族信托财产公示的问题,财产公示政策,必然会导致家族信托客户的流失。
所以,应从保护客户隐私出发,重新制定财产公示标准,家族信托财产并不需要全部登记、公示,但其中有两种情况需要进行登记公示:
第一种情况,法律规定需登记过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种情况,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依附于其他财产存在的财产,必须登记。
根据这两种情况,资产中的现金无须进行登记,非现金的资产需要进行登记。家族信托财产公示要区别于遗嘱财产公示,在保护隐私方面更优于遗嘱财产公示,才能让家族信托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
家族信托纳税方面,应根据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并考虑受益人身份不同,在分配财产时,可采取不同的征税政策,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财产分配无须征税,因为在信托层面,已经对收益增值部分进行过纳税,所以无须重复收税;
第二种情况,受益人为委托人直系亲属,财产分配也应不征税,因为我国还未推出遗产税,并且在信托层面上,已经对收益增值部分进行过纳税;
第三种情况,受益人为其他人,因为其与委托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在分配信托财产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家族信托模式层面的措施
一、充分发挥私人银行在家族信托中的作用
国内的大部分私人银行基本归属于某一商业银行母体,可以充分借助商业银行的资源优势、信誉优势,在家族信托行业,私人银行更具发展优势。
二、保险与家族信托相融合
保险与家族信托的融合,更能满足高净值人员的不同需求,将家族财产进行合理规划,将部分财产放入家族信托,尤其是一些无法购买保险的不动产或股权,将另一部分财产用于购买保险,还可约定将未来的保险赔偿金也纳入家族信托资金中。
保险信托模式,相比传统的家族信托模式更具有优势,将财产的一次性简单分配,上升为拥有传承性质与隔离性质的财产[5]。这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定制的模式,更受高净值家庭的欢迎。
家族信托模式层面的措施
一、积极开拓海外业务
我国大部分高净值人群在海外是拥有大量资产的,这就意味着在进行家族信托管理时也需将海外资产统一打包进行管理,但我国目前的家族信托海外板块依然存在很多的知识盲区和业务盲区,因此我国的银行及信托机构需要努力开发家族信托的海外业务,以方便境内客户海外资产和境内资产的统一管理。
二、加强家族信托人才建设
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刚刚起步,很多从事人员因为专业知识薄弱,资金管理能力不足,相关经验缺乏导致无法胜任此工作,无法对客户的巨额资产进行合理规划与分配。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信托公司应不断加强人才的专业性培养,通过专业的培训、讲座大力培养精通法律、金融、财务、税收的复合型人才,另外,还需不断招纳具有专业素养、从事过相关行业的人才,不断增强团队的多样化与专业性,为高净值家族信托客户提供更优质、更放心的服务。
三、完成家族信托产品创新
进行家族信托产品设计时,要注意产品的针对性与特殊性,需对目标家族人员的性格、健康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并明确客户的重点要求与主要诉求,比如,要达到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的目的等。
在设计产品时,要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因此要对客户的风险偏好进行深入了解,在充分满足其他需求的情况下,特别注重风险防范。客户需求是根据市场不断变化的,所以应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及时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6]。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客户教育与内部强化
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家族信托发展的必要前提,我国家族信托发展时间短,客户对其缺乏了解,所以需要对投资者进行细致讲解,让其了解家族信托的优势。
可采用线上学习的方式,通过手机App进行产品知识了解,时间自由、方式灵活,客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了解,同时也节约了教育的成本。
另外,信托公司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实现精准营销,通过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还可以提高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判断能力。这样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进行家族信托营销与风险管理,将促进行业更快速、健康地发展。
结语
中国式家族信托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虽然我国的家族信托行业刚刚起步,在开拓与发展中还存在许多外部与内部问题,限制其发展,但是随着政策的优化、行业的进步,中国式家族信托也将不断成长,充分发挥其行业优势。
【END】
参考文献:
[1]郝晓蕾.中国式家族信托业务市场开拓与发展途径[J].消费导刊,2020(25):166.
[2]王婷婷,张欢.中国式家族信托业务市场的开拓与发展[J].金融市场研究,2015(9):76-81.
[3]王婷婷,张欢.关于中国式家族信托业务市场的开拓与发展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5,28(6):41-46.
[4]王浩.关于中国式家族信托业务市场的开拓与发展研究[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经济管理,2016,38(2):123.
[5]刘向东.中国式家族信托业务模式比较[J].当代金融家,2015(5):84-87.
[6]贾丽杰.关于家族信托发展路径的探讨[J].西南金融,201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