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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根据《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及民政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实施《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01
关于残疾儿童申请的有关问题
2.父母一方持有本省居住证的,可视为残疾儿童也持有本省居住证,应予办理救助申请并享受规定的补助。
3.残疾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申请补助的,受理申请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录入并核对该残疾儿童申请情况,如在系统内显示该残疾儿童在本年度内已经申请,应及时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到申请所在地残联报销康复费用。
4.残疾儿童通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网上申请的,线下可以无须再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5.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残疾儿童在救助规定年龄段内,持续开展同种类的康复训练,在首次申请时提供“救助办法”规定申请材料后,其他年度再次申请无须提供申请材料。
02
关于救助内容的有关问题
“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这里的手术是指肢体矫形、眼科手术等,各市、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可制订相应配套的政策实施救助。
03
关于残疾儿童报销的有关问题
2.在核销贫困残疾儿童报销费用时,在申请年度内有一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贫困儿童标准,整个申请年度内可按贫困残疾儿童标准补助。
3.根据“救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残疾儿童报销有两种方式,自主选择康复机构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的凭发票报销。贫困残疾儿童通过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结算办法可采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方式。
04
关于与康复机构关系问题
2.“救助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康复机构中属于教育部门批准的特殊教育机构、特殊幼儿园等,教育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卫健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这两类机构应依照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管理。
3.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监督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不得以本地残疾儿童在辖区外康复机构训练而延伸监督。依托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建立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系统,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对于发现残疾儿童权益在辖区外康复机构受侵害情况,应及时委托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监督。
4.对康复机构监督应采用事中事后监督方式,通过采用“两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及书面检查、投诉举报核实的方式开展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5.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扶持的依据。
6.与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监督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同时积极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康复机构监督机制。
来源:福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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