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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企业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罪

2017-07-27 张思星律师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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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思星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来源 | 法商之家  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小编语:签订合同本身就应该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如果故意隐瞒事实,用虚假的信息与人签合同从而获取利益,就会涉嫌合同欺诈。当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经济犯罪,往往会给受害方带来巨大的困难,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资金链断裂,最终难逃破产厄运。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今天,小编特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摘引了一些知识和大家进行分享,为此,也希望更多专业同仁对此书提出宝贵意见,来共同学习交流~~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行为人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首先,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其次,行为人的诈骗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诈骗的发生破坏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导致了其他个人或单位对合同订立的不信任,造成恶劣影响。


(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为故意犯罪,且表现为故意犯罪,并带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本罪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运用以上四种方法之外的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资金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骗取对方资金二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予以追诉。


三、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量刑基准点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合同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五、企业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经济犯罪,往往会给受害方带来巨大的困难,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资金链断裂,最终难逃破产厄运。因此,企业应当将防止合同诈骗作为第一要务。


首先,企业家本身以及企业高层领导应当注意自身建设,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轻信对方。在签订合同,尤其是较大款项的合同时应尽量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对方的一面之词。有时甚至业务员在收受“回扣”、“红包”后会极力促成该笔业务,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不可急躁,应在全方面的了解对方后再进行签约。


第二,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往往并不能参与每一次合同的签订,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当设立合同审查、合同保存等细致环节,并建立一支谨慎、懂法的工作团队,对该团队的成员进行风险意识以及《合同法》相关的培训,使其在日常的工作当中避开诈骗陷阱。


第三,建立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制度。合同诈骗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当中,因此,为了避开风险,企业应当对对方的情况时刻关注,避免其携款潜逃。在合同签订时,尤其是与新客户的合同签订时,企业应当从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对方公司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基本信息,如果其信息有异样或瑕疵则应当慎重签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对方公司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状况,关注其是否正常履行合约、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约以及履行过程中有无异样等,这不仅能够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事纠纷,防止损失。


最后,企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法律帮助,在合同签订时即借助专业人士减少风险。且一旦案件发生,了解情况的律师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获得赔偿。


作者简介:张思星,男,中共党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辩论赛指导老师、盈科全国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著有《超实用极简法律书》《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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