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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住建部:小产权房想身份“转正” 没戏!(附全文)

2017-09-23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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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国土资源部 中国国土资源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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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中午,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文件下发的主要目的是: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做了一些细化的规定。


通知中提出:


1、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2、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没有经过政府征地环节、也没有经过政府许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或者是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非法建筑。


说到底,这类房子在修建的时候,没有向政府“纳税”(主要是土地使用费等)。


小产权房买卖屡禁不止的原因:


1、巨额利益诱使小产权房出售


即使国家有相关法律条约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交易,还是有很多小产权房挂出牌来公开出售。很多小产权房都是基于占用耕地,而村集体用地的公章主要掌握在村干部手中,这种交易并不麻烦。基于利益的关系,大多数乡镇政府对交易采取默认的态度。


2、商品房价格昂贵


即使知道交易有风险,但是面对无力承受的高昂房价,还是有很多低收入者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3、村民利益可观


村民可以通过小产权房买卖获取利益可观的分红,或者可以通过出售的自住房得到数目不菲的金额,这对于人均收入不高的村民来说无疑是诱惑极大的。


小产权房交易面临哪些风险?


1、无法取得房产证


房产证是拥有房屋产权的凭证,但是由于小产权房买卖并不合法,所以无法获取房产证。这也是意味着购房者并没有房屋产权,法律也不会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2、无法再出售


由于房产证无法合理取得,所以小产权房也就无法合理上市,无法转卖。


3、质量参差不齐


小产权房的建设并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不排除一些开放商为增加利润而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房屋质量并不能保证。如果房屋质量出了问题,责任也很难追究。


4、如遇拆迁没有补偿


这些建筑其实算是违章建筑,如果真的遇到拆迁,购房者并不会有任何补偿,如果有补偿也会全部归原业主。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与“小产权房”是两个概念


今年8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在北京、上海、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全国首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再次引起社会对小产权房“转正”话题的关注。有人认为,试点或意味着小产权房可以合法地参与到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当中。由此便被一些视为“帮助小产权房转正”的信号。


不过,记者从两部门试点方案中看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需要履行项目报批程序,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这意味着整套手续办齐,几乎跟商品房开发建设无异。


为此,有专家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和已建成的“小产权房”事实上是两个概念。对于想通过购买小产权房发财的投机者,寄望其可以转正的想法可以打消了,还要提防由此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这里说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地役权、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权利。


那么,全国联网后,到底有什么好处?


一是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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