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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长期缠访被判5年,并处罚金30万!违法上访,一条通往监狱高墙之路!

2017-12-16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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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 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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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11月3日,湖北嘉鱼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审判长宣读完判诀后,被告人李某当场流下悔恨的泪水。  



李某,女,湖北嘉鱼县人,1974年出生,其父亲在县城内某处有套房,2011年,李某以开发商所建的两栋违建房挡了其光线为由,要求开发商给予其补偿。


经县规划局协调,该开发商和规划局一起补偿了其58万元人民币。


2014年,李某又要求将父亲的房子拆后重建,因其房子不符合规定,县规划局未同意其诉求。


随后,李某多次到县规划局、信访局、纪委等部门信访,因对相关部门的答案不满意,李某前后去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外国大使馆等区域非法上访达50余次,后经调解签订了息访协议并收取了30万元求助补助。


2015年,李某又以家中财物被盗未破案为由,再次去往北京上访,并向嘉鱼县规划局索取4.5万元钱款。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达到无理诉求,违反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在特殊时期和非上访区域持续缠访,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有意制造影响,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在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中,嘉鱼法院对合理部分予以保留,不合理部分认定为敲诈勒索。



嘉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终判定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对李某违法所得款34.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来源:嘉鱼大事件)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相关报道:


临漳县王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信访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乐业县张某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所要巨额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张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获得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要求国家赔偿,金额从83万升至106万,并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法院认定其以上访为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通山县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天黑的情况下,采取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工作人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积极向前行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概念解读:


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


郑重提醒:


以下22中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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