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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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1 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答复: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账务处理二: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
政策参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情况2 企业取得未执行的合同违约金收入
答复:
与购销业务无关的合同违约金,不是税法规定的发票应载经济事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入账就可以。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
注 意:
如果销售合同正常执行,企业收取购货方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的销售额中。
如果销售合同没有执行,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并不存在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参考: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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