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桂芳芳 律师
来源 | 埃孚欧财富(fo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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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孚欧学院经常说,企业家都是弱势群体。埃孚欧的律师经常说,所有法律规定和财富规划的目的都是为企业家的财富保障扫雷。
企业家常见的风险有哪些?司法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又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什么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声了。2018年1月2日,在最高院官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这两天,最高院的这则通知重新引起关注,埃孚欧学院为你解读。
最高院眼中的企业家风险之一: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风险
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一直都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踩踏黄线甚至红线进而入狱的企业家不在少数。
《通知》明确,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而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不能随意扩大适用。
同时,《通知》还要求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最高院眼中的企业家风险之二:企业经营中的政策风险
很多企业家曾经面临过政府违约问题,当政府换届或领导更替,原来签署的协议或者口头承诺的招商引资条件还能履行吗?若不能,对企业来说就是很大的经营风险。
《通知》规定,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最高院眼中的企业家风险之三:企业(家)的知识产权风险
《通知》出台的背景之一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鼓励创新发展。的确,创新精神是成功企业家身上永恒的标签,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实并不到位。
《通知》规定要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而好消息是,互联网法院试点、最高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会对新型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便利,为知识产权保护亮剑。
最高院眼中的企业家风险之四:企业的融资与经营风险
健康的企业轰然倒塌,有时不是因为企业经营出了问题,而是因为现金流出了问题。民营企业的造血与输血功能不足,常常导致民营企业被轻而易举地扼杀,实在令人惋惜。
《通知》规定,在审判中合理适用利率规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于破产案件在审理中要区别对待,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要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
最高院眼中的企业家风险之五:企业的债务与执行风险
沿街叫卖法院生效判决的新闻让人心痛,普遍的执行难必然导致司法权威扫地,所以最高院一直在不遗余力地解决执行难。
法商思维的含义之一就是有法律意识,选择用法律解决问题,但是对于胜诉后的权益需要保护到位。
《通知》规定,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同时,对于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优秀企业家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这则通知公布已经8月有余,如今枯枝发新芽,说明企业家对司法保护的呼声之高。
而在最高院眼中,企业家的这5个风险是不得不重视的,这则通知可以说是企业家权利保护的蓝本。当然,具体落实我们还需要拭目以待,更需要企业家本身具有法商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