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官方说法:发票盖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

法商之家 2021-06-12
点击法商之家  关注我专注企业、商事,追求极致,汇聚全国律师、专家、学者以及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来源 | 综合上海税务整理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发票盖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官方说法来了!



一、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


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


答: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发票和会计之间有着紧密关系,要说会计最怕什么,我想最怕的就是出新政策和新规定了!日前,税局发布最新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更换监制章!增值税专票也出了填写的最新要求示意图请收藏!各位会计注意了。


税局发布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更换监制章!



划一下重点,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是这个样子的:




1.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2.发票板式: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建 + 三方)升级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4.公告施行时间:2018年7月23日(发布之日)。


附件:发票监制章样式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有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进行相应升级。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式?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看起来是不是很头疼?那就看看下面这张增值税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吧。


发票章盖章易出错!千万别以为很简单!(附盖章攻略)


这些发票新规定!你不得不知的问题!


前段时间,国家税总局发布新文件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但也要提醒大家,现金支付可能不能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和会计人息息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划重点:


1、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2、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3、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发票开具、报销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签字盖章非易事,这些法律风险必须懂!


签名、盖章、按手印,有什么区别?哪个风险最大?


合同中,公司名称与盖章处名称不一致的该如何认定?


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 “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99.99%的人不知道!!!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