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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作出了规定,本期小编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问题,摘编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权威司法观点和相关裁判规则分享给大家
最高法观点
1、承包人允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
《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条规定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不仅对发包人的利益有影响,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和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有较大影响。就对建设工程的处分而言,这一制度赋予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以及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的效力。
因此,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不再是普通的对人权,而取得了一定对世权的特性。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这一特性不仅使其在清偿顺序中居于有利地位,还使承包人获得了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以及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要处分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因为这会损害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的债权人或者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起诉发包人清偿债务胜诉后,申请对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其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应因此受到损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鉴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该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具有物上追及力。
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存在争议。另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只能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也持肯定意见。因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受让建设工程的第三人。如果承包人允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则失去上述效力,不能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如果承包人允诺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在其允诺的范围内失去上述效力。(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2、要注意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是约定放弃还是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相同,排在设有抵押的债权之后。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发包人各债权人之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该约定,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均可据以对抗承包人。如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时间和条件,则需要约定的时间届至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承包人才能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该特定第三人一般也是合同当事人。例如,发包人为了向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为了确保自己的贷款债权的实现,会要求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约定,约定承包人在商业银行的抵押权实现之后或者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全部实现之后,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这类约定主要为保护发包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者建设工程的其他抵押权人不能以此类约定对抗承包人。(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3、对承包人恶意拖欠工资、滥用本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解释的行为,不予支持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应当从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情况等作出判断,而不能以是否欠某一建筑工人的工资为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的诚信。建筑市场上,有些不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或者在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尽力降低报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或者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时,又尽量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尽力提高结算工程价款的数额。对于这类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同上)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判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果仅以承包人存在个别的欠薪行为,就认定其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进而认定该约定无效,则可能会对承包人产生负面激励,使其恶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以达到继续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
因此,对承包人恶意拖欠工资、滥用本条解释(同上)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裁判规则
1、建筑施工企业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有效——甲公司诉乙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其放弃优先受偿权之后又主张放弃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优先受偿权并没有绝对的排他性,且建筑施工企业放弃的仅仅是针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并未放弃自身的债权。因而,建筑施工企业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有效。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日第7版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可以约定放弃——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当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当然也应当允许其通过约定放弃。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0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损害工人工资等第三人利益应认定无效——菏泽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更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款问题,从而有效保障工人工资及施工人材料款。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牺牲了材料款权利和工人的工资权利,侵害了第三人利益,故其预先放弃无效。来源:法信精选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先放弃以无效为原则,特定条件下为例外——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南通润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先放弃以无效为原则,特定条件下为例外。
如果承包人预先放弃优先权的同时,已经有一定的担保措施确保承包人工程款的有效实现,或者与另一个更值得保护的权利或者秩序相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处于劣势,则该预先放弃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案号:(2013)通中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五、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