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社建字〔2018〕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80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降低保费标准,减轻企业压力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现状
目前我国社保费率总和为37.25%,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采取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企业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总费率为26.75%,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总费率为10.5%。社会保险的费率问题直接涉及社会保障的筹资规模,而一国社会保障的筹资规模是由本国的人口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来决定的,还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覆盖人群有关。比如,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筹资通过一般税收的方式实现,有些国家通过强制的商业保险进行,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险费率与我国无法直接比较。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保障项目相对较少,覆盖范围较窄,导致其总费率不高。
(二)我国出台的降费率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降费率措施。自2015年3月至201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根据降费率前后对比测算,2017年社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1800亿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问题,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有关政策;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18年要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第3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及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2018年4月24日,我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及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继续延长一年,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预计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基金将减收1840亿元。
(三)企业对降费率成效感受不明显的原因
社保缴费成本除了与社保费率相关,也受缴费基数的影响。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前些年由于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造成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这是导致企业对于降费率成效感受不明显的重要原因。
二、关于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问题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将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降到20%以下,单位部分不超过12%,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与我国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有关
当前,造成我国养老保险费率总体偏高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即在保证当期支付的基础上,要为未来积累一部分资金。二是负担了制度转轨成本,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已经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没有积累或积累较少,其视同缴费期间的待遇,需要通过现在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来弥补,推高了现行的养老保险费率。三是为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持续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维持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率。此外,我国当前养老保险以省级统筹为主,不同统筹地区之间还无法实行基金调剂,导致基金结余分布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全国养老保险费率的整体下调。
(二)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有关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需统筹考虑当前经济发展对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的地区性差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等诸多因素。从当前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来看,其面临的减收增支压力,以及部分地区当期缺口规模不断扩大等因素,都决定了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养老保险不具备大幅降低费率的空间和条件。
(三)与养老金待遇水平有关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连续14年调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2004年的647元提高到2016年的2362元,基金支出额越来越大。虽然基金收支不平衡时各级财政应予以补贴,但如果费率下调幅度过大,超出了财政可以承担的范围,将难以继续满足参保者对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期待。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顶层设计,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我部正在联合其他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作为实现全国统筹的过渡办法,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在不同地区间均衡养老保险负担。
(二)积极完善社平工资统计办法,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国家统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利用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名录库对法人单位进行全面工资统计的方案,统计范围既包括非私营法人又包括私营法人,既包括城镇法人又包括乡村法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研究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解决目前平均工资统计“虚高”的问题,从而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三)贯彻落实划拨国有资产办法,保障社保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
2017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对划转的范围、对象、比例和划转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将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国有资产的划拨,以保障社保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