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管(大股东代表资格),无权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

法商之家 2021-06-12

  

来源 | 法门囚徒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在没有加盖公章的前提下,尽管有公司相关高管的签字,只要其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无权代表公司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就不能约束公司。不过,如果该高管做出意思表示的时候加盖了公章,即使该公章为虚假也可能约束公司,从而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比如在《福建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游斌琼、翁炎金、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733号】中,最高院就认为“董事长(或管理人员)兼股东身份对外进行商事交易时,即使所刻公章为假也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责任,而且交易对方并没有查证该公司高管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的义务。”


对此,在《青岛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805号】中,最高院也认为“合同另一方不主动查询工商登记或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内容)并非必然构成恶意串通。”


裁判主旨:即使具有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大股东的代表等身份,因其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无权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辽阳天俊矿业有限公司、常浩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806号】


争议焦点: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高管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吗?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虽然该《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由常浩与天俊公司共同承担有关股权转让款的税费问题,但该协议仅有温荣源及常浩的个人签字,天俊公司并没有盖章确认,亦无任何证据证实天俊公司授权常浩对外签署该协议,且天俊公司对该协议不予事后追认,故该协议依法不能对天俊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温荣源虽一再主张常浩具有天俊公司的董事、经理、天俊公司大股东的代表等身份,但无论是董事抑或大股东的代表均无权代表天俊公司对外签订协议或作出承诺,且常浩并非天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该《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只能代表其本人,无权代表天俊公司作出承诺,因此温荣源的此项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至于温荣源在二审诉讼中提出常浩对天俊公司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本院认为,天俊公司之前与温荣源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分立协议书》《及的变更和补充协议》中,天俊公司均是以加盖公章的方式予以签订,没有证据显示常浩在签订《转让协议书》时具有对外授权的客观表象,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最高院: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1种法定情形!


2019收藏版: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问题的最全汇总


最高院民二庭: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被强制执行,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什么影响?


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