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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二审稿的修改主要有五个方面:
吸收了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认定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提高了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的门槛;
限缩了隔代探望权的范围;
增加规定收养人的条件,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年龄也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现在,一起了解一下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最高法夫妻共债新规拟入典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重点,此前草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二审稿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003最高法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也因此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近年来引发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沈春耀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收养人条件拟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记录
草案第877条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
沈春耀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草案二审稿在这一条规定中增加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三:拟提高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门槛
草案第850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沈春耀说,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
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二审稿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四:拟缩限隔代探望权的范围
草案第864条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沈春耀说,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五: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年龄拟相差40周岁以上
草案第880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草案第881条第二款还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沈春耀说,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年龄也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将草案第880条与第881条的顺序对调,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