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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启动了(附详细文书全文)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台州中院 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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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正式施行


文章来源:台州中院官方微信号


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给予诚信债务人回归正常工作生活机会,今天,台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台州两级法院在提炼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社会经济活力。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为何而来?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中涉及法人企业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予以退出执行程序,而大量涉及个人的执行案件目前却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



当前,这类涉及个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实际上却无法终结执行,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陈案越积越多,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2018年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点击查看文章链接)


2019年

最高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将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列入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之中。这些都为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探索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依据。


八年司法实践探索


2011年至2018年,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台州两级法院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在不同的阶段开始了不断探索。


第一阶段

探索将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的处置机制


2012年,在浙江银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因此,天台法院在浙江省内首次尝试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并免除了法定代表人剩余债务,该债务清偿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一举了结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众多诉讼、执行及信访案件。


第二阶段

探索在执行程序中试行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


台州中院于2016年出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首次创新建立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并指定辖区黄岩法院进行试点,通过执行义务宣誓,让诚信债务人退出强制执行程序。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共对27例被执行人案件予以执行宣誓退出,获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


第三阶段

探索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


试行在执行程序中由管理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在执行中形成法院强制执行与管理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下一步的探索工作打好基础。


自去年启动债务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台州法院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


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且在执行阶段和债务清理阶段能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下达行为保全令,原案件执行部门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予以实质性退出。


其余2起案件经管理人调查,一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故管理人终止财产调查工作后,由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另一被执行人存在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同样予以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对该被执行人作不退出执行程序处理。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明确了哪些内容?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简要内容如下:


1. 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


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2. 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

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债务人能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该债务人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3. 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


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4. 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


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


 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5. 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


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6. 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打开债务人、债权人、全社会多赢局面


一个有效的债务清理机制,具有一举多赢的优势。


对诚信债务人而言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


对债权人而言 


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同时,防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单方面偏颇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能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代价,防止纵容过度负债的情况发生。


对全社会而言 


该制度能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与强制执行制度配合形成一个“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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