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作者 | 杨临萍 韩延斌 于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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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对原告进行释明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和方法:
第一,释明应当遵循司法公开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当然应当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释明应当以可以接受监督的方式进行,最为重要的是,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将对一方进行释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不能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进行释明。
第二,一般认为,释明应贯彻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由于法律释明涉及对法律关系的判断,须以充分的证据资料和明确的事实为基础。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法庭辩论开始之前,综合查清的事实情况,根据对案情的判断,及时向当事人加以释明。
第三,在进行法律关系释明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应当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影响当事人的判断,导致释明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四,释明权行使应遵循有限原则,法院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应当基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关系。也即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限制,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之外提示变更、修正或补充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未改变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关系,则此时法院的释明是义务;而法院促使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启发提出不同于己提出的事实关系的新理由,则应当认定为违反辩论主义。
第五,在就诉讼请求进行释明时,法院应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保障,使当事人有机会对法院的释明发表意见。
首先,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是法院释明应予遵守的边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但不应当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不能让法官的理智取代当事人的意志。”释明之后,当事人是否变更请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一般而言,法院释明之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事实与证据,不得再行提出。
其次,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也应受到尊重。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依据原诉讼请求可能获得的判决结果,必须赋予对方当事人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否则就意味着剥夺了其辩论权而构成诉讼程序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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