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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中的资金并非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时是否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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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重点审查出借资金的来源以及借款用途。即便案涉借款合同真实且已实际履行,如果出借资金的来源并非出借人自有资金,或者债务人借款后并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是转贷牟利,借款合同亦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案例索引:
《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77号】


争议焦点


企业之间借贷中的资金并非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时是否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案涉借款金额巨大,五笔借款所涉各份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或与款项交付时间不一致,或无签订时间,形式上存在瑕疵。而博志公司对借款合同及收据中印章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是否真实作进一步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重点审查出借资金的来源以及借款用途。即便案涉借款合同真实且已实际履行,如果出借资金的来源并非百货大楼公司自有资金,或者博志公司借款后并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是转贷牟利,借款合同亦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从博志公司提交的证据看,百货大楼公司注册资金为6530万,其作为零售企业,在两年时间内多次出借资金,数额巨大,出借能力值得怀疑,故有必要对其出借资金的来源作进一步查明。博志公司另提交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姜涛曾系百货大楼公司较大份额股东,其在转让股权后仍担任董事一职,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基于此,也有必要查明博志公司借款的资金流向,以确定其借款目的及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防止通过串通伪造借款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博志公司新股东利益。
综上,原审法院未查明案涉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流向等情况,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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