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分3种情况进行区分!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1、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确认。


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欠条并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欠”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据仅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它实际上是对双方过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据出具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同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


还有观点认为,因债务人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又产生了新的债务,故欠款条是对新债务的确认。


另有观点认为,关于欠条的性质应区分其出具的时间进行确认。一般而言,欠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但欠条的出具有不同的情形:


一种情形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不同:


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情形下,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债务人依债权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在履行期限未届满义务的情形下,因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当然,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也不具有诉讼时效起算的效力,更谈不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了。


我们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2、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在履行期限未届满情形下,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形成债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因为,在该情形下,卖方交付货物后,因债务人给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债务人未立即支付货款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故在收取货物同时,买方立即出具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欠条时,只是作为双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的一种证明,而非诉讼时效起算的起算点,更谈不上是诉讼时效中断了。


(2)合同已届履行期限后出具欠条的情形。该情形下,欠条是作为债务人对其所欠债务的确认,其未定履行期限,表明其未有还款承诺,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中断。


(3)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能够确定买受方应在出卖方交货同时支付货款的情形。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则在交货当时,应出卖人的要求,买受人出具未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或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收货同时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收货同时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第二,能够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第一种情形除外)情形。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一确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则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前(包括出卖方交货的同时),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不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如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第三,不能确认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则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则此时,在出卖方交付货物同时,买受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的行为,不能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借条里写上这句话,打官司更轻松!


打了借条,50万元却要不回来?“出借人”忽略了最关键一点


民间借贷中,只有转账记录要不回欠款?这条法律或许能帮到您!


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这次终于讲明白了!(表格收藏版)


不懂“见证人”与“保证人” 就在借(欠)条上签字,他赔了13万!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