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指南(上海版)
目 录
前言一、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二、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三、企业用工调整四、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性质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1、1月3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3、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4、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5、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6、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7、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8、企业违规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9、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放?10、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11、企业已通知2月10日复工,但返沪后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1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13、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14、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15、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16、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17、因疫情停工停产的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18、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19、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20、因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认定?21、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22、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23、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的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24、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25、企业怀疑职工有传染病的,如何处理?26、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企业通知不予录用有何风险?27、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附:国家及上海市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前言
2020年春节期间因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随着疫情抗战的严峻,社会各级全力以赴抗击肺炎。随着国家公布延长春节假期、各地又陆续公布延迟复工通知,注定我们春节后的工作与往常有所不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人力资源和公司治理领域的陈元律师团队,现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通知文件汇总本文内容,供上海市用人单位参考。
(必须说明:我们给出的建议仅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社会背景、用工管理等因素对已发布政策的一种解读,不能作为法律意见,仅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
以时间为轴,我们梳理一下疫情爆发后国家和上海市在疫情应对方面相关大事记:(文件附后)
1)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4)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5)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除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上海市各类企业于2019年2月10日复工
6)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7)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8)2020年2月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等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通知
二、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人员情况了解和筛查,针对从疫区返回的人员,安排2周隔离时间,做好每天测量体温检测并按时向单位汇报。对于其他地区返回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考虑安排隔离。
三、企业用工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家,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性质
延迟复工通知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区别:
延迟企业复工是休息日(目前仅上海地区这样界定,其他多为界定为停产停工紧急措施),延长假期也是休息日。两者均非国定假,目前法定假仅限国务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所规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基于不少用人单位咨询延迟复工后与用工管理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与工资发放问题,我们汇总相关政策以及常见的问题给出参考意见。
1、1月3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遵照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进行安排,而且是员工的一项权利,故此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双倍工资。
3、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经审核报备,企业员工提供劳动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两倍工资)。
4、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答:不可以。上海人社局于1月28日明确指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用年休假冲抵。
5、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答: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49条第4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及《传染病防治法》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地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6、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答:保障性企业
(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
(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7、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同时《刑法》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8、企业违规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答: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9、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放?
答:地方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在不违反政府强制延迟复工初衷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若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0、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企业已通知2月10日复工,但返沪后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3、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14、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15、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而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影响。
16、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当支付。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非政府部分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我们认为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17、因疫情停工停产的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本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18、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上海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
19、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20、因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认定?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1、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2、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答:鉴于目前上海市政府已做出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的通知,对于是否会再次延长复工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建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密切关注政府管控动态,大局为重,尽量安排员工在家上班,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23、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的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从管理背景及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企业可以基于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一定的带薪事假,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依据员工的工资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24、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不能。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25、企业怀疑职工有传染病的,如何处理?
答:应立即联系当地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
26、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企业通知不予录用有何风险?
答:企业有赔偿的风险。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27、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附:国家及上海市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上海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2月17日前不开学。此前,学校不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培训机构)。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相关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一旦确定,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沪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7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近期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实施好应对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做好对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暂停举办大规模招聘会等各类大型公共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
二、做好人社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安全措施
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工作力度。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必备物资,对进入服务大厅的办事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的活动。
三、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以赴,搞好服务,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五、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7日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关于企业延缓复工的具体操作
为落实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将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要求和执行流程,引导企业分批次复工。
其中,因物流业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家政服务业、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超市卖场与保民生、保供应密切相关,建议按时复工。对其中湖北籍人员返回湖北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暂缓返沪。
与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要提前开工,增大产能(湖北等疫情较重区域人员除外)。
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企业需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同时,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延迟复工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市人社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本市企业减负的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