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微信发布了《转扩!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其中有这样一道法律问题如下:
“法律问题: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解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认为这样的解答很不严肃,严格起来甚至是错误的。
一、混淆了概念:医护及人员不同于笼统的“劳动者”。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医护人员,也包括医护人员之外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笼统的说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
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并非一定能够认定工伤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结合《通知》,医护人员就算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都未必认定工伤,还必须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而“预防和救治”则包括预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疗等工作,并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果仅仅在日常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不符合《通知》的规定。譬如医生在接诊过程中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感染,就不能认定工伤。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说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
三、假如复工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48小时内死亡,能认定工伤(工亡)吗?
劳动者了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并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四、复工后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如何发放工资?
要分别情况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外,上海、江苏等地也有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则更为明确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综上,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期间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经隔离观察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按照医疗期处理,发放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