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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后:隐名股东显名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还是过半数”同意?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法商之家 

作者 |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注 | 文章系作者投稿发布,转载务必注明原始作者及来源。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之下,民事案件由于比较明显类型化的原因,在审判结果上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不是非常突出。而在商事审判中,由于商业活动无时无刻的创新性导致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总是严重滞后于商事活动,而司法实践以滞后的立法去审判日新月异的商事活动,就导致了商事审判领域中疑难问题出现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为解决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201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但《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如果《九民纪要》的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齐精智律师认为应当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而非《九民纪要》。

本文不惴浅陋 ,分析如下:

一、隐名股东显名中,《九民纪要》规定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半数以上”。

《九民纪要》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显然,在实际投资人显名中,《九民纪要》认为“过半数”即不包括本数;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认为“半数以上”即包括本数。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主文均描述为“半数以上其他股东”。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p229页【理解与适用】:

1、要把握好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的认定标准。

本条在认可半数以上股东默示意思表示具有将实际出资人显名化效力的同时,证据认定思路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

2、要正确理解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未曾对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异议。

3、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本条规定实际出资人须同时证明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以及半数以上股东未曾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异议的事实。

实际出资人一般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列席股东会、委派董监高等方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名义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由名义股东向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披露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并明确表示自己是在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有关决策均是基于实际出资人的意志,投资收益也是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在知悉名义股东是在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后未表示反对的,应当认定为认可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另一种情形是实际出资人撇开名义股东,直接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与经营活动中来,只要在必要的时候由名义股东出面解决形式合法性问题,平时均由实际出资人直接与其他股东共同进行决策,指派管理人员对公司直接进行管理,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接受与实际出资人共同管理公司的事实,则可以认定其认可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4、要正确理解本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并未直接更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仅是对第24条规定的“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从保护实际权利人的角度,打破实际出资人行使权利时所遇到的不必要的障碍,通过穿透式思维,查明实际出资人、显名持股人及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真实意思,保护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而不是仅仅拘泥于股权变动的形式要件,主要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没有明示同意,即便在其早已默示同意实际出资人法律地位的情况下,仍不支持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三、如何理解《九民纪要》规定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默示同意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半数以上”同意。

从上文可知,最高法院在《九民纪要》中非常明确实际出资人显名需要“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九民纪要》只是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 “明示同意”扩大解释为“默示同意”,并未将司法解释中的“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扩大解释为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

笔者能够猜测到符合逻辑的解释为:在需要认定其他股东“明示同意”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需要认定其他股东“默示同意”时,适用《九民纪要》规定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综上,在实际出资人显名时,其他股东“默示同意”需要“过半数”还是“半数以上”,尚需最高法院在今后的指导判例予以明确,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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