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裁判观点:​即使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影响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的行使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民事审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使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影响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室-112。
法定代表人:屈建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春鸿二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楼***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张笑梅。原审被告:惠州市海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巽寮湾度假村。法定代表人:李首宪,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号-E783。法定代表人:李首宪,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凤翔东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赵钊,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汇中立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赵小雄,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赵小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赵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路**号。负责人:钟仁隽。

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宸星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春鸿二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春鸿)、原审被告惠州市海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宸置业公司)、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中立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赵小雄、赵钊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宸星合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海宸置业公司的登记地址虽在广东省内,但该公司已由被上诉人宁波春鸿通过其实际控制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分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实际掌控。在信达广东分公司的实际掌控下,海宸置业公司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主体资格受限,致使其不能履行或不能真实履行应有的权利义务。鉴于本案其他涉案被告的住所地及住址均在北京市,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故请求依照“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被上诉人宁波春鸿的登记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但经核查,该地址并无人员办公,其实际办公地也在北京市,即宁波春鸿作为收款人,其地址亦在北京市,故本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海宸置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金宸星合公司称海宸置业公司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主体资格受限。但这并不影响海宸置业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的事实。


综上,上诉人金宸星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奚向阳

审   判   员    张颖新

审   判   员    肖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松珊



 往期文章,点击阅读 ↓↓↓

最高院裁判观点: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诉讼,管辖法院究竟是受让人所在地还是原债权人所在地?


最高院:即使债权文书经过赋强公证,若一方起诉而另一方也应诉时则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应谨慎,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点击下面图片可进入小程序进行咨询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法商之家' 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谢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