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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张大民 北京护鸟小队 2021-05-31

      让候鸟飞保护网络最重要的组成就是在各地的民间行动志愿者们,大家都有着坚定的信念,更把这种力量发挥在了每一次的保护行动中。每当修订地方保护法规时,我们关注的最核心就是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相关内容,我们会结合一线保护行动中的经验来提出建议,希望立法各部门及人员可以关注和倾听来自民间野保行动者的声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的保护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三)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建议加入(四)面临威胁的昆虫无脊椎动物。(恢复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中,因昆虫在自然界中的传播和食物链中的生态功能,不仅要恢复自然植被,保护大型脊椎动物,昆虫也应当名列其中,而在北京大部分地区由于城市化及气候变化的影响,郊区县域的次生环境中昆虫已经变得很稀少)


第三条【原则】本市对野生动物实行全面保护、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相关规划,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园林绿化、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分别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科学研究】鼓励开展本市特有物种的保护、野生动物救护、人工繁育、种质基因保存等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宣传】每年的4月为北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的第三周为北京市爱鸟周。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应该在形式中加入“举报”,突出检举违法行为对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鼓励和增加大众参与的积极性。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指导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调查、监测、救护、自然体验等活动。

*建议加入“XX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及民间公益组织的监督,必要时符合资质的公益组织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九条【京津冀协同保护】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可以联合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数据共享、名录制定、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应急管理、联合执法等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与栖息地信息数据库和动态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对本市种群数量少、面临威胁严重等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纳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根据种群数量实际变化等情况及时对名录作出调整。


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及分布情况的调查评估不应是应当性的工作,而应该是规定具体年限的必须性工作,同时由于北京市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使得生态环境的变化特别大,更有必要对环境变化后的野生动物种群及栖息状态进行及时监测及普查,所以建议立法中确定北京市的全市普查年限为3-5年


第十二条【规划管理】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和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议把应当改为必须,让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真的参与进来,以促进保护观念的传播。


第十三条【规划内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对象、栖息地保护恢复、种群恢复、迁徙洄游通道及生态廊道建设等主要内容,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十四条【栖息地划定】本市按照野生动物珍稀濒危程度和栖息地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国家划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本市划定的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城市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

*有关此项的不同想法,例子:周边平原造林无生活环境,然后农用地中有一块地待开发保持次生原始状态,重点保护动物规律性的生活在此地,如何归类保护?)


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布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生活习性,在公园、绿地(林地)、湿地等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区域,划定城市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大至范围,并设置区域标志、警示牌或宣传牌。


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倾倒污染物、使用有毒有害药物、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限制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制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随意投食、改变栖息条件等人为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执法职责所在部门?限制如何定义?


第十六条【城市特定栖息地保护】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等管理机构,可以在野生动物生息繁衍集中区域设置生态岛、鸟食台、水槽等设施,对鸟类等野生动物进行人工招引,为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创造条件。

*建议去掉水槽,鸟食台,和人工招引,而改为依科学指导恢复生物多样性,给野生动物创造真正的适合其生存繁衍的自然条件。


第十七条【收容救护】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体系。根据区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自然地理、交通状况等条件,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具备条件的场所、配备相应的救护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种群栖息生存状况的巡护,做好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和野外放归工作。


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为了激发和鼓励社会大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及救护病伤野生动物的热情与积极性,保证知情权(追踪及了解救护信息),建议加入“”市属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应当定期(按月或季度)在主管部门网站(或自主网站)主动公开收容救护内容及信息(救助及罚没收容)。”


第十八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组织、指导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迁徙洄游通道、可能与野生动物接触的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发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区域,合理布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主动预警工作。


第十九条【预防控制与致害补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修建防护设施、设置警示牌、开展防护知识宣传、组织防护培训等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范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保护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补偿办法有人民政府制定没有问题,但是主管部门有责任主动的去把补偿方法,渠道和方式普及和介绍给最基层的人民群众,让大家知道如何得到补偿,这样可以使得在果园中使用捕猎工具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加速消失。)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禁猎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猎捕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


*大赞的一个点!但应在立法中确定好实施细则以便在实际中可以依法保护好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从野外猎捕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依法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依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第二十一条[猎捕的许可条件]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自然人当年首次申请时提供身份证;

(三)说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

(四)对拟猎捕物种种群生息繁衍、栖息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等可行性报告;

(五)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期限以及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猎捕的实施与监督】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栖息环境。


误捕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放回原猎捕场所;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救护并报告所在地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弹弓、弩、地弓、地枪、地笼、排铳、粘网、毒药、爆炸物、捕猎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


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捣巢、仿声、网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

*我们发现北京市机场跑道中布设了大量的捕猎鸟,而且杀死大量野生鸟类,机场使用捕猎工具如何定义?

*建议增加“机场如现阶段继续使用捕鸟网的,应受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公开监督,以便及时救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人工繁育场所】 新建、扩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产业禁限目录要求。


在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各区规划的禁限区域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人工繁育场所。


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许可程序】人工繁育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分级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凭进出口证明书、狩猎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向所在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许可条件】

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自然人当年首次申请时提供身份证;

(三)与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四)饲养人员任职资格及劳动合同或聘用材料;

(五)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

(六)增加繁育动物种类的,还需提供现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人工繁育遵守的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所在地有关部门对动物的防疫、检疫,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等工作;


(二)建立野生动物登记、繁殖记录等档案,每年定期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并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人工繁育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人工繁育活动,不得超范围养殖。需要终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告知原批准机关并交回人工繁育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市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录】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本市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二十九条【利用许可程序】依法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报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报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涉及未列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体及其制品的,凭合法来源证明报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建立档案,依法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条 【利用许可条件】申请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自然人当年首次申请时提供身份证;

(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四)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利用方式等内容;

(五)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的,还需提供展示展演场地使用权、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野生动物养殖条件等说明文件或材料。


(*动物表演,本来就是应当完全禁止的行业,伤害野生动物而且有极大公共安全伤害隐患,不应该鼓励和出现此条,建议剔除动物表演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一)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

(二)采集鸟卵、捣毁野生鸟巢;

(三)使用弹弓等工具伤害鸟类等野生动物。

(四)在摊贩集聚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建议四修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捕猎工具”

增加⑤“开发和随意改变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运输管理】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其副本、专用标识、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跨本市行政区域运输的,应当同时持有动物防疫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的检疫证明。

*建议立法中,应规范运输携带的具体定义,以便执法中可以有效保护野生动物


第三十三条【放生放归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将外来物种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


为恢复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科学研究、经救护康复的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将野生动物放归至野外环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科学放归活动。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放生、增殖放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鉴定】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开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名称等鉴定工作。


*建议本市应该建立专业鉴定机构来辅助本市范围内打击违法猎捕,交易行为的鉴定工作,解决执法部门鉴定难得困局,也避免发生相关野生动物经运输导致的伤亡)


第三十五条【处置】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办法。


*建议在制定罚没野生动物的处置方法时,同相关社会组织,媒体,代表进行公开座谈,保证知情权和监督权,更激发公众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热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执法协调机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防范、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太模糊的描述,而且有轻化责任的意向,不利于促进现有执法环境的进步)


第三十七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餐饮及网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铁路、民航、邮政等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摊贩集聚市场和流动摊贩违法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管。


*应该明确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各主体执法部门为辅的执法规范,避免继续出现互相推脱的情况,无法有效执法,保护野生动物。

建议加入“在市场,交通及城管执法部门执法时,区级野生动物或下级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一同到场协助执法,或提供有效的执法辅助”


第三十八条【检查方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非法猎捕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非法人工繁育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出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繁育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按规定备案人工繁育三有野生动物的,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非法利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而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建议加入“”城管执法现场执法,及罚没后必须主动联络及转送到市属收容救护单位并做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我们是谁?


让候鸟飞公益基金”北京项目(北京护鸟小队)是北京地区护鸟的一线力量,在北京开展野生鸟类的保护,例如反盗猎行动,鸟市调查干预,栖息地保护,还有向公众传播护鸟知识和理念,通过大量调查数据及实际保护行动监督执法,促进立法等都是我们的业务方向。我们期待更多人一起了解自然,了解鸟儿,从而能够为保护这些飞羽精灵而付出行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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