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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也没用!公司依然要赔偿!理由是······

禅工君 禅城工会 2021-08-29


当今社会,竞争激烈。

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设定一个业绩考核目标。

比如小胡,就很为业绩头疼,

从试用期后他的业绩一直不达标,

之后更是跟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

“再达不到目标就要辞职!”

可在他真的因为业绩不达标辞职后,

却又提出了劳动仲裁,

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News Watch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



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



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



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胡既签了协议,又是自己离职的,那么到底他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禅工君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News Watch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禅工妹

所以说,就算签订了协议,这个协议要是是不合法的,那协议也是无效的哦!

是的!禅工妹对本期知识点归纳得很到位哦!各位职工们学到了吗?

禅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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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禅城区总工会维权部、触漫

原创编辑│ 念响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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