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早新闻6-05 ▌北京市启动本年度社保缴费申报工作!注意这9个发票风险点!
1、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6项减税政策视频会召开;
2、我国明确广告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3、朝阳国税局圆满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4、财政部发文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5、5日起北京市将全面启动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6、要重点关注以下9种常见发票的涉税风险点。
1、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6项减税政策视频会召开。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工作视频会议,组织学习并部署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精神。
2、新华社:
我国明确广告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指出,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何晓源、郁琼源)
3、中国税务报:
中税协颁发高端人才证书。中税协于2014年起实施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计划。经过2014年级、2015年级两期培训,王成等244名学员圆满完成预定学习任务并通过考核。(陈超文)
4、中国经济网:
税务总局、教育部联合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
5、北京市西城国税局:
西城国地税“三统一”强化所得税新政深度合作。为有效推进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西城国税局与西城地税局不断创新合作形式,做到“管理同口径、服务同规范、优惠同尺度、执法同力度”,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精准落实。
6、北京市朝阳国税局:
朝阳国税局圆满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面对申报户数规模跃居全市第一和“金三”上线后首次汇算清缴工作的多重挑战,朝阳国税局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加快汇算进度,提高汇算质量,圆满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华社等 中税答疑整理)
1、新华社:
财政部发文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日前财政部等部门发文禁止地方借PPP、政府投资基金等名义违规举债融资,财政部6月2日晚间再度发文剑指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行为。(记者:韩洁、刘红霞)
2、央视财经:
公积金异地转接平台6月上线,实现“账随人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6月底前上线,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3、北京日报 :
前4月北京地区进出口增28.9% 。2017年前4个月北京地区(包含中央在京单位)进出口6899.7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8.9%,2017年前4个月高于全国同期进出口增长的20.3%。(记者:范晓)
4、经济参考报:
第三代社保卡年内试点发放,将全面对接互联网大数据。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联合人民银行开展试点,在部分地区发放第三代社保卡,同时,传统以线下应用为主的社保卡将对接互联网和大数据。(李唐宁)
5、北京晨报:
北京研发投入居全国第一,达发达国家水平。日前,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阴和俊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上作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报告。他指出,去年,本市的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94%,位列全国第一,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但企业投入比例较低,低于全国水平。(记者:韩娜)
6、北京青年报:
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社保缴费工资,个人存档人员应向存档机构及各街道社保所申报缴费档次。5日起北京市将全面启动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此次申报,首次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申报的程序与其他用人单位也有所不同。此次申报将持续至7月25日结束。(记者:解丽)
(来源:新华社、央视财经等 中税答疑整理)
要重点关注以下9种常见发票的涉税风险点!
风险点1
取得的财政票据类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的通行费票据首先要看看盖章是财政监制章还是税务监制章,也就是说,财政票据类的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税务监制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同时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风险点2
取得的预付卡发票不得在企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醒: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风险点3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提醒: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风险点4
取得的未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以及未正确选择对应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将被严查
提醒:
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以下2种情况进行监控和追查:
1、 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2、 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
风险点5
取得的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但是未按规定注明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提醒:
对于常见的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出租不动产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服务等应特别关注一下备注栏是否注明了相关内容。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规定
风险点6
取得的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提醒:
取得发票,应注意“三流一致”,切记不得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发票。
政策:
国税发192号
风险点7
对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是未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专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的若是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政策: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
风险点8
取得的适用增值税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税率不正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善意取得发票,即便是认证了也不得抵扣,需要补交税款,并缴纳相应的罚款与滞纳金。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风险点9
取得不得抵扣但是却抵扣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
对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业务招待等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税答疑整理)
采编: 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