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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6-29 ▌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这5种普通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累计减税7000亿后,为企业减负政策正“组团”赶来;
3、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近日组织开展第一届“悦读”活动;
4、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5、手机共享无线充电首次进京;
6、这5种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主动提升站位,推进媒体融合,坚持集成创新。近日,全国税务报刊图书宣传工作会议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会议总结过去一年来税务报刊图书宣传工作,分析税收宣传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务报刊图书宣传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2、新华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记者 郁琼源)
3、华夏时报:
累计减税7000亿后,为企业减负政策正“组团”赶来。从今年7月1日起,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将正式开始实施,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销售企业,简并税率后负担再次降低,统一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仅是营改增,事实上,一批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已经开始实施。(记者 张智)
4、中国税务报:
青年建功十三五,青春献礼十九大。6月27日9时,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就热闹了起来,来自共青团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团市委、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各大媒体记者以及百度、华为等企业的纳税人代表共计100多人,汇聚在这里,共同参加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开放周”示范活动。(记者 李传翠 实习记者 王颖)
(图为纳税人代表体验接听咨询电话)
5、北京市西城国税局:
西城国税局打响“练兵比武”第一枪。近日,西城国税局组织百人于下班后进行纳税服务岗摸底考试,检验前期自学成果,成功打响“练兵比武”第一枪。一是难易结合显水平;二是蓄势待发攒后;三是考学结合补短板。
6、中国税务报:
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近日组织开展第一届“悦读”活动。参赛作品在“朝阳地税党建”微信公众平台上展示,共吸引网络投票88000多张。通过初选,16个包含英语、法语在内的优秀配乐朗诵作品最终入围。。
(图为该局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与阅读活动。)
1、经济参考报:
工业企业利润保持两位数高增长。国家统计局27日发布的工业企业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6259.9亿元,同比增长16.7%,增速比4月加快2.7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9047.6亿元,同比增长22.7%,增速比1-4月放缓1.7个百分点。(记者 林远)
2、经济日报:
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27日表示,工伤保险要全面启动基金省级统筹,坚持统一制度、职责明晰、统调结合,切实做到“统筹层级提升,管理服务下沉”,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记者 韩秉志)
3、人民日报:
前5月我国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同比增12.8%。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介绍说,据商务部统计,1—5月,我国企业承接服务外包2517.5亿元,同比增长12.8%。其中离岸服务外包1611.1亿元,同比增长11.7%。(记者 王珂)
4、北京日报:
手机共享无线充电首次进京。出门在外手机需要充电,除了使用共享充电宝外用户有了更多选择。自上周起,共享无线充电设备开始在北京近十家餐厅和咖啡厅铺设,继宁波和上海后,“共享无线充电”模式首次杀入北京共享充电市场。(记者 潘福达)
5、北京晨报:
23家家电上市公司业绩预增。消费升级大趋势不改,三四级市场保有量仍有提升空间,让家电企业业绩获得持续增长。在已发布上半年业绩预告的A股家电上市公司中,业绩预增比率近七成。多家机构表示,下半年整体家电消费升级趋势依然明显。(记者 刘映花)
6、北京青年报:
北京现3D斑马线,黄白蓝三色呈现立体效果。日前,在丰台区方庄一十字路口出现一条“3D斑马线”。这条斑马线为黄白蓝三色,呈现立体效果。交通引导员雷女士表示,“3D斑马线”施划以来效果明显,“以前只有白色的斑马线,有人会不沿着斑马线走,要靠我们来维持交通,但现在这种现象少了不少。” (记者 袁艺)
这5种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以来,纳税人纷纷打电话咨询,是否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实务中如何操作。现将最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整理如下:
问题一: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按照税总发〔2016〕75号执行。
问题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问题三:取得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问题四: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怎么填写?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公告规定。
问题五: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怎么办?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小贴士一: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小贴士二: 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南精赞
采编: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