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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7-31 ▌这项收费将取消!增值税可抵扣凭证及抵扣注意事项!
1、王军:深化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
2、北京国税局积极将《将改革进行到底》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实效;
3、电子发票提升我国税收治理能力;
4、9月1日起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取消;
5、@所有人,下半年,你的医、食、住、行将开始发生这些大变化;
6、增值税可抵扣凭证及抵扣注意事项。
1、新华社:
王军:深化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7日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说,金砖五国将通过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推动国际税收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创造稳定、开放、包容、普惠的税收环境。(记者 魏董华 韩洁)
2、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局积极将《将改革进行到底》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实效。北京国税局第一时间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收看该片,号召全体干部职工深刻领会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直面难题、勇于担当的改革魄力,聚焦全面深化改革,立足首都国税工作,紧跟时代学改革、立足大局话改革、干在实处谋改革,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投身税收中心工作,为加速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3、经济日报:
电子发票提升我国税收治理能力。我国电子发票试点推行几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部署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并确定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重点推广领域。(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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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华社:
金砖国家在华签署首个税务合作备忘录。金砖五国税务部门负责人联合签署了金砖国家税务合作的第一份机制性文件——《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将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从税收领域为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做好相关准备。(记者 魏董华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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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财经:
营改增一周年:对GDP的净影响约0.9个百分点。近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胡怡建教授团队在经过数据分析、企业调研和专家座谈,公布了《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周年评估报告》,内容主要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意义、减税效果、经济效应和政策完善。
6、北京市房山国税局:
房山国税局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强化内外联合惩戒。房山国税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强化学习,吃透精神;二是建立机制,明晰职责;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1、中国政府网:
9月1日起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取消,你得到的远不止这么多。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大运营商宣布,9月1日起取消国内手机长途费和漫游费。比原定的10月1日提前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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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人日报:
@所有人,下半年,你的医、食、住、行将开始发生这些大变化!公立医院改革全面推开、六项重大行动提高人群营养健康水平、住房有望“租售同权”、多条高铁线路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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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国供给侧改革将成世界样板。7月28日,财政部副部长刘伟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实施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从中不难看出,当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服务供给侧改革的特征十分明显。
4、证券日报:
双创企业迎政策东风,国务院多举措破解融资难题。《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7月27日发布。意见提出,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记者 朱宝琛)
5、人民网:
北京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项目下半年将迎入住高峰。继2017年5月唐家岭项目开展选房入住以来,北京市又陆续有温泉镇351和平房乡两个试点项目开展了入住工作,截至目前共完成入住3056户。近期3个项目正抓紧开展入住工作,预计8月上旬将完成入住5000余户。年底前,北京市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将陆续完成选房入住工作。
6、新华社:
北京拟立法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等须登记上牌方可上路行驶。《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对“超标”上路、“假牌假证”等违法乱象将通过立法途径予以规范治理。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记者 熊琳 鲁畅)
增值税可抵扣凭证及抵扣注意事项!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否则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际操作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视情处理、谨慎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抵扣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前置条件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必须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有效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
6、完税凭证
7、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8、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准予抵扣的规定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017年7月1日起,由于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税率,因此扣除率调整为11%,但是如果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仍为13%。这里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时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六)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规定: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这里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③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④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按其进项税额实际取得的时点抵扣)。
⑤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必须在规定期限申请专票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原来的认证期限由180日延长至360日。
同时请大家注意,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即在180日内认证抵扣。
来源:浦东税务
采编: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