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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12-20 ▌预付卡的涉税处理!明年起增值税普票的发票代码增至12位!

2017-12-20 北京国税

看点1
  • 关键词:双减负

  • 税企“双减负”,市场活力足。通过“票e送”和代开邮寄业务将北京市17%的领用票需求和20万代开业务量转到网上;办税前先“刷脸”,利用人脸识别强化“放管服”;……今年以来,北京市国税部门将前沿科技不断应用于税收征管,为广大纳税人带来更多的“获得感”,让企业“干劲儿”更足。(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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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2
  • 关键词:发票代码

  • 明年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增至12位。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到12位。(新华网 记者 郁琼源)

图为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供图) 中新社记者 钟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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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3
  • 关键缩短

  • 我国进出口通关时间首次双双压缩超三分之一。今年前11个月,进口和出口货物通关时间较上年全年压缩超过三分之一,首次双双达到既定目标。1至11月,全国海关进口货物的通关时间为16.7小时,较2016年全年缩短33.6%;出口货物的通关时间为1.13小时,缩短37%。(新华社 记者 刘红霞)

看点4
  • 关键词电子化

  • 北京市明后年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消息,将推进北京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考试网上报名收费、教育收费、交通非机动车罚没收入等项目,将作为全市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北京青年报 记者  林艳)

看点5
  • 键词:境外投资

  • 五部门发文规范民企境外投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明确指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证券日报 记者 苏诗钰)

看点6
  • 关键词深化改革

  •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在财税改革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其中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经济日报 记者 曾金华)

看点7
  • 关键词财税合作

  • 第四届中国—东盟财税合作论坛成功举办。12月13日~15日,第四届中国—东盟财税合作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本次论坛以“共商财税合作发展,助推‘一带一路’建设”为主题,聚焦“一带一路”下的重大历史机遇,众多专家学者围绕中国—东盟财税协调、跨国税收管理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和交流。(中国税务报 记者 单晓宇)

看点8
  • 关键词贡献率

  • 北京:金融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近两成。今年前三季度全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3408.6亿元,同比增长7.4%,增速与上半年持平,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17.4%,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19.5%,继续成为本市服务业“领头羊”。(北京日报 记者 范晓)

预付卡的涉税业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例1】假设销售方与售卡方是同一个纳税人(售卡方或销售方为“A公司”),购卡方为B公司,持卡人为自然人王某。一日B公司向A公司购卡1000元,同日B公司将该卡送给王某作为业务招待用,在受卡后3日王某到A公司进行购物消费。根据53号公告规定A公司应在B公司充值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王某到A公司购物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根据53号公告规定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2】假设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售卡方为A公司,销售方为B公司),购卡方为C公司,持卡人为自然人王某。一日C公司向A公司购卡1000元,同日C公司将该卡送给王某作为业务招待用,在受卡后3日王某到B公司进行购物消费。根据53号公告规定A公司应在C公司充值时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王某到B公司购物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B公司向A公司结算款项,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法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要按正常开具发票规定开,按实际销售物品开具)。

多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多用途卡时,是否可以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直接税前扣除;账务处理一般为: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例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账务处理,如用于职工福利: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账务处理,如去购买办公用品:

借:低值易耗品

     贷:预付账款 

领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低值易耗品

4、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不征税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企业税前的扣除凭据。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如将预付卡赠送给企业客户或职工个人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1〕50号等个人所得税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税目的适用。

四、其他建议:

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将预付卡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用途,由于办理预付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议企业最好不要办理预付卡,再用预付卡购买材料或办公用品等。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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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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