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国税早新闻1-26 ▌这两种销售情形收入确认要注意!新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

2018-01-26 北京国税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键词:会议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高度重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人民网

关键词:简化流程

简化流程审批变登记,办税体验升级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相关政策,《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键词:新版证书

新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知明确启用新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2017年度已全科通过可领取证书的考生,须重新核对个人信息,1月31日18:00截止。

点击查看详情

新版证书样式

4、经济参考报

关键词:城镇化

2018中国开启城镇化3.0版。我国城镇化已从资源、要素、产业向城镇集中的1.0,城市病显现的2.0,进入城市功能疏解的3.0时代,并将通过乡村振兴、特色小镇、城市化多政策、多手段实现。(记者 梁倩)

5、财政部

关键词:新重点专项

中央财政下达资金10.04亿元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6个新重点专项启动实施。近日,中央财政又下达专项资金10.04亿元,支持启动实施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中医药现代化、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智能机器人和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6个新重点专项。

6、北京日报

关键词:减负红包

北京:400亿元减负“红包”送企业。2017年北京市的企业减负清单中,实施降税清费政策,落实“营改增”改革政策,全年新增减税260亿元;落实国务院六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税负36.3亿元;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涉企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超27.3亿元;按中央要求,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全年减轻企业负担近72亿元。(记者 赵鹏)

7、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上升

去年四季度中国购物中心发展指数为67.2,环比涨0.3。商务部25日发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购物中心发展指数报告》指出,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购物中心发展指数为67.2,环比第三季度上升0.3,高出荣枯线17.2,显示整体购物中心市场继续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势。

▵天津滨海新区首个“一站式”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 中新社记者 佟郁 摄

8、北京日报

关键词:三公经费

今年北京"三公"经费全线降低,3820亿投向高精尖等领域。报告显示,去年2.2万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贡献了全市财政收入的34.6%,这也将成为今年北京市预计财政收入5783亿元的重要支撑。今年,北京市进一步加大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力度,预算项目能否安排资金全由绩效评估说了算。“三公”经费也将全线降低。(记者 曹政 赵鹏)


汇算清缴这两种销售情形收入确认要注意!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不知道各位纳税人在工作中是否遇到这样两种情形:

情形一:销货合同已签订,货物已发出,对方公司也将货物验收入库,但货款迟迟不肯支付,我公司将这笔销售挂在发出商品科目,是否该确认收入呢?

情形二:销货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对方公司提前支付的采购款挂账预收账款,货物已发出,对方验收合格,我公司何时确认收入?如果不及时确认收入会存在怎样的税务风险?

接下来,就让小编通过两则稽查案例向各位纳税人讲述该问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一

A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生产销售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向某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发出一批货物,含税金额234万元,成本合计180万元,对方已签字确认收货。因该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因此该公司未向对方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那么,这种情形税务机关通常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对A公司予以补征2016年12月增值税、2016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                    

针对发出商品未收到货款问题税务机关通常会按案例一情形处理,那么,如果是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已发出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未及时结转收入又会产生怎么的税务风险呢?                                     

案例二

B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与出口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东北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585万元(含税)购买方提前支付款项,B公司收到预收款后于2016年12月18日发出货物,金额585万元(含税),对方均已验收合格。截至税务机关检查时,B公司一直未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那么,税务机关对该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呢?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与案例一规定相同。对于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该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未确认收入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予以补征2016年12月增值税、2016年企业所得税并罚款加收滞纳金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推荐阅读

北京国税早新闻1-25 ▌发票“备注”栏到底应该怎么填?

北京国税早新闻1-24 ▌会务费和餐费要分别开发票吗?北京共有产权房申购开始!

新媒体知识库第一品牌



采编:北京国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