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关税保证保险启动试点。为缩短企业通关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海关总署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共同开发的关税保证保险将于9月1日起在上海、北京等全国十家地方海关启动试点。(人民网 记者 张文婷)
早新闻9-03 ▌北京市最低工资上调为每月2120元
上半年9个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省区市,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自2017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在北京、山西、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在多种节水压采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上半年9个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省区市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新华社)
个税纳税人占比将从44%降至15%。个税法修改是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回答关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时表示。(人民日报)
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开始了。为进一步宣传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凝聚共识、引导舆论的作用,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最低工资上调为每月2120元。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上调120元,由目前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上调到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包括加班费、应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四项并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要按规定另行支付。(北京青年报 记者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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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试点关税保证保险 企业可享受“先放行后缴税”。据悉,9月1日,关税保证保险将在宁波海关试点,企业可凭保险公司出具的关税履约担保保单,向海关申请办理担保通关手续。关税保证保险实施后,企业只要办理一张保险单,就能在海关享受“进口货物先放行、后缴税”的通关便利,并减少以现金缴纳或银行保函形式进行关税担保的资金压力。(中国新闻网 记者 李佳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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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税务局查处小规模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利用数据分析发现的疑点线索,快速核查,及时应对了一起小规模纳税人虚构业务,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进行虚开的违法事件。通过票流追踪核查,该局核实辖区内8户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并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2.7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460.21元,进项税额转出2.3万多元,调减亏损3万元的处理决定。(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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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市援藏做好社保和非税划转。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税务局召开浙江、云南和厦门三省市援助西藏开展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座谈会。为帮助西藏税务局完成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任务,浙江、云南和厦门三省市选派了12名业务骨干来到高原,协助西藏税务局开展工作。(中国税务报 记者 崔荣春 杨新天)
问: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销方怎么处理,购方如何认证?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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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