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因对方企业注销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否凭合同在税前列支?

北京税务 2019-06-16

提问:

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推荐阅读

减税降负“大礼包”助力多行业“跑”起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媒体知识库第一品牌



编辑设计:北京税务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