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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对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应用

2017-01-12 江汉祥 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编者按: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轨迹,比侦破一起案件可能更加重要。江汉祥童鞋再次以充分的案例,向大家展示了运用电子数据解决故意与过失、是否“明知”、异常心理变化、编造谎言等棘手问题的处理方法。本篇也是《电子数据在心理分析上的应用》终结篇。


运用电子数据的心理分析借以判断故意与过失类型的案件性质



有些类型的案件性质确定与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直接关联,比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但有时犯罪现场没有证据支持这两种类型的区分,往往有时只能借助嫌疑人的口供。这就为一些狡猾的嫌疑人创造了避重就轻的机会。


故意犯罪是在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和选择行为活动能力下实施的,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心理表现具有特殊性,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情绪色彩和明显的意志成分。过失犯罪则相反,行嫌疑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其发生一般不带有需要纠正的畸形心理现象,嫌疑人同社会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观念都没有产生意识的对立冲突,在犯罪过程中个体不具备犯罪的目的。所以在侦查工作中,可以收集嫌疑人犯罪前的电子数据,从中分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心理区别,从而正确判断案件性质。


案例1:

2013年8月17日,翠屏湖发现一具浮尸,经查是姚某燕,于15日失踪。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丈夫蒋某红因发现其有婚外情,事发前两人经常吵架。经视频监控、证人证词以及技术分析发现,15日 23:14夫妻俩开摩托车往事发地方向驶去。16日1:02蒋某红一人骑车返回,1:08分以他人名字入住宾馆,14:45分退房并离开当地,手机关机,与家人及朋友均无联系。据此,蒋某有重大嫌疑,抓获蒋某后,蒋某供认两人在翠屏湖大桥上因争吵升级,姚某燕爬到翠屏湖大桥栏杆外以死相威胁,因不慎下落淹死,其因争吵愤怒没有去救她。


因现场没有相关证据能支持或反驳蒋某的供词,案件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或无罪一时难以定论。但从蒋某事后的不挽救、用他人名义入住宾馆、手机关机、离开当地等一系列异常行为判断其供述可能在掩盖事实。随即对蒋某的手机,上过网的电脑进行取证,发现事发前其曾多次威胁姚某燕,如果不回心转意要致其于死地。而且在事后的QQ空间中留言“这一脚了结姻缘和仇恨”等相关信息。从中可以看出蒋某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以及作案后的逃避行为。最终蒋某供述了案情:在确定姚某燕已对其死心后,将站在大桥栏杆外的姚某燕踹了一脚,致使其掉入湖中淹死。


运用电子数据辅助判定共犯的“明知”心理



许多共犯的成立是嫌疑人“明知”的主观条件的,比如,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工具、交通、场所、网络服务等等帮助。这里关键的前提是嫌疑人需要“明知”的主观意识。但有一些案件中,很难证明嫌疑人的明知心理,从而难以将一些没有直接证据的嫌疑人束之于法,从而使其逍遥法外。当前电子数据的暴增为解决这种困境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传统人们的交流很多通过电话进行,其内容一瞬即逝,根本无从反证。但当今,人们往往习惯于网络交流,这就可以利用计算机或手机取证方式得到电子数据,即使删除了,也有恢复的希望与概率。这样就为有效证明嫌疑人事先“明知”提供了证据,或者通过一些数据的心理分析,推断其“明知”的心理因素,为案件突破提供条件。这里要关注的要点是:

a)主犯与嫌疑人在聊天中是否提示过自己所从事的犯罪行为。

b)嫌疑人在聊天中是否表现出“明知”主犯的行为,比如提示其要注意的细节,预防的事项。

c)这类嫌疑人往往与多个不同案件的主犯有联系,可以通过不同主犯间的聊天内容,判断其“明知”的心理痕迹。

d)嫌疑人与同类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内容时是否有透露出“明知”的心理痕迹。

e)是否有朋友警告或提醒过嫌疑人所从事行为的危险性。


电子数据有利发现案发前后的异常心理表现



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有因果关系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往往有仇恨报复心理、贪婪的财欲或骚动的性欲表现。同时对于一些有预谋的案件在作案前可能会进行伪装物品准备和作案工具准备。伪装物品准备包装面具、假发、衣着等,作案工具准备刀具、枪支、毒物、绳子、胶布等。这些准备工作可能在电子数据中直接找到证据,而心理痕迹则可能在网络留言、聊天中有所体现。

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初次作案的嫌疑人,在案发后往往有后悔、害怕、愧疚、紧张、焦虑,当然也有侥幸、得意或堕落等心理状态。同时为了应对调查和取证,他们也会进行作案工具和赃物进行处理,如:销售、毁灭、遗弃、藏匿、掩埋等;也会编造逻辑谎言、组织串供以应对审讯;有的会伪装平民进入现场,更有甚者积极配合警方参与调查,一方面误导警方,另一方面掌握案件进展。这些心理痕迹在嫌疑人案发后的网络留言、聊天中一般会有所体现。而有些人则会利用网络搜索案件的进展情况,关注案件的新闻发布等等。因而电子数据的心理分析将为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支持。


案例2:

2010-07-30某公园门口竹林中现一腐烂女尸,脖子绑有电线,有外裤无内裤,初步断定为强奸杀人案。


经查死者为颜某(女,18岁),7月21日15时30-50分在家洗澡中失踪。因其弟当时在家看电视,颜某尚未洗完澡时失踪,因而推断为熟人作案。


在进行人员分析排查时,发现一个对象的QQ空间留言,在21日前后形成明显的心理分水岭(如下图所示)。





从中可以看出,21日前写的还是一些生活中的点滴,但21日之后似乎变了个人,其留言明显反映出恐惧心理,如:

“今晚的天空好黑,黑的让人心底害怕”,

“多么希望有个人能陪陪我”

忏悔心理,如:

“能伤害你的往往是最亲的人,毫无防备的给你一刀”,

“我变了吗,我还是不是我,脱掉伪装的面纱原来都是一样肮脏,可笑的世人”)

以及堕落心理,如:

“无所谓,逆天就逆天,大不了改变我的人生,有本事就来拿我这天命”,

“没有人可以左右我的命运,更没有人可以安排我做任何事,叛逆的我就是这样”。


这是嫌疑人案发后一种紧张、恐惧、忏悔和堕落的复杂心理表现。当然其实再仔细看他21日前的留言也体现出其骚动的性欲:

“不安分的因子蠢蠢欲动”,

以及为此涌现的犯罪念头令其失眠难熬。这也完全体现出其犯罪前的心理状态。因而其进入侦查员的视野也就理所当然了。最后证明嫌疑人陈某因暗恋堂妹而起了歹心,将正准备洗澡的颜某骗入房间,要与之发生关系。因颜某不从要呼救,导致被杀害、奸尸及抛尸的犯罪行为。



电子数据有利揭穿嫌疑人受审时编造谎言的侥幸心理



上述说过,嫌疑人在案发后往往会进行作案工具和赃物的处理,以及编造逻辑谎言、组织串供以应对审讯。在警方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期间有的会伪装平民进入现场,更有甚者积极配合警方参与调查


当案件没有直接证据时,警方有时很难从嫌疑人的调查供述中取得突破。这就需要审讯者有敏锐的眼光和严密的线索意识,才能从谎言和串供中看出端倪,从电子证据的分析中得以揭穿。这些谎言往往在作案时间上进行编造,以表明没有作案时间。而电子证据则会从不同方面来印证时间轨迹,为案件侦查取得突破。比如:话单中的通话时间、时长,上网时间和时长,以及所处位置。手机数据中的轨迹地点,WIFI连接时间,上网时间,聊天时间,导航时间等等都为揭穿嫌疑人谎言提供证据。


案例3:

2014年9月13日,古田县双坑村黄某被杀在距家不远的路上(现场粗略图如下)。


经过调查访问和视频监控,确定案情是:死者黄某12日晚在小店玩游戏,23:50店主要关门(每天习惯23时40-50分间关门),黄某沿红线方向回家,在离家不远处被打死,死者的死亡时间应在24时左右。

根据尸检死者先是后脑被钝器重击,没有反抗倒地,然后面部再受重击,死亡;身上钱币未失,手机掉在身边。

推断杀人动机与财无关,是报复性质。嫌疑人力量较大,以致命为目的,下手恨。

东部双坑公园中有个摄像头,发现有人23:35进入(慢走,看手机),13日00:04分慌张跑出,两者系同一人,根据时间能断定为嫌疑人。可见嫌疑人知道死者回家必经之路,且知道其回家大致时间,才能伏击成功。所以一般是同村熟人作案。


死者生前结婚两次,与多名女性有染,关系复杂。对多名关系人调查后,认为其堂弟黄某敏有重大嫌疑,因为其妻与死者一年前有染,黄某敏不能容忍其妻出轨,有作案动机。但黄某敏供述:其23:20左右从家里出发到工厂放水(沿蓝线),途经小店买包香烟,放水后23:29给工厂老板打了个电话,然后回家。从工厂到家大致5分钟,这与进入公园的时间吻合。关键问题,如何证明黄某敏没有回家,而是拐到公园里面了。



以上是黄某敏的通话情况,从中可以看出23:29给工厂老板打了个电话是吻合的,但23:31—00:09期间他使用手机流量上网,而通过对其手机取证发现最后一次接入家庭网络的时间是00:09。可见黄某敏说谎,他没有回家(若回家则应该在23:36左右自动接入家庭网络,不会再使用手机流量),而是进入了双坑公园,与视频中看到的人时间吻合,在看手机的状态也吻合,从而彻底揭穿他的谎言。在证据面前黄某敏终于守不住心里防线,供认事实:因对死者怀恨在心,在小店买香烟时看到死者后,就知道他没回家,于是在黄氏祠堂等待伏击,用木棍打击后脑勺,倒地后再打击脸部,后逃离,并将木棍扔到暗水沟内。


结束语


过去,往往只能依赖物质痕迹、遗留物、损失的物品、作案手法以及现场条件来分析嫌疑人的心理痕迹。但是这种从物到人的心理分析是十分困难的,需要专业的、经验十分丰富的人才能有所结果;而且即便是专家也会经常失误,导致侦查方向偏离。但是电子数据却不一样,它本身是人们心理的一个侧面表现,与心理痕迹十分接近,所以分析方法相对简单。这就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捷径。


本篇以及前篇,一方面通过电子数据的心理分析,找出自杀事件的心理因素,以及在非典型强奸案中受害妇女是否“意愿”的心态。同时,为受害人死亡原因是否自杀还是他杀提供了多个分析实例说明,为相关案件的心理分析提供借鉴。从而充分展示了电子数据在心理分析,特别是是否自杀的心理分析上的强大作用。另一方面也充分展示了电子数据在刻画嫌疑人是故意或过失心态,是否共犯的“明知”心理,以及案发后的异常心理状态和调查时的侥幸撒谎心理等等方面的强大威力,实现了传统心理分析方法所难以达到的效果。


电子数据已经不再仅仅是“证据”了,它是线索发现、心理分析、情报挖掘的重要来源,其作用在司法工作中将越来越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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