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范周|聚焦数字文化产业,文旅部的最新政策释放出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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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为数字文化产业从“创新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指明方向、明确目标、规划道路,为未来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基调。从《意见》出发,范周教授与言之有范就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对话内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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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等先后印发《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着力培育新业态新消费新模式,引导产业复苏和创新发展。在此形势下,《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为数字文化产业从“创新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指明方向、明确目标、规划道路,为未来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奠定基调。
一、政策解读:布局产业链,构建创新融合的良好生态
言之有范:本次出台的《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夯实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基础、培育数字文化产业新型业态、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和保障措施五大部分,您认为这一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蓝图描绘了哪些未来发展的趋势呢?
范周教授:我认为《意见》主要阐明了有关数字文化产业未来发展的三个方向的问题。
第一是创新引领,激活市场。与2017年《意见》相比,《意见》明确了创新的核心地位,并将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从“促进文化消费”转移到“形成更多新增长点、增长极”上来。积极探索新业态的发展,以数字化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促进文化产业与数字经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体现出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已经从开拓阶段进入到发展阶段。
第二是全域建设,政策保障。经过创新阶段的尝试和探索,此次《意见》针对内容、基础设施、技术、数据、市场主体、产业体系六大领域,更加系统的阐述了数字化的发展目标,致力于推动全领域的数字化进程。其中尤其强调加强内容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同时,《意见》指出在治理体系和政策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也要融入数字化思维,并在企业融资、项目推进、人才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言之有范:感觉这一次的《意见》很细致地关注到数字文化产业上下游的各个环节,而且从不同角度、不同维度对数字文化产业的未来发展做出了方向指引。
范周教授:没错,这也是我要说的第三点——梯次化发展,构建生态。在产业链层面上,推动文化产业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发展产业链金融,并鼓励打造各地特色产业链;在企业层面上,鼓励企业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在社会层面上,优化市场环境,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产业集聚,将数字文化产业融入区域发展战略;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言之有范:看来融合、集聚、合作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主旋律。
二、问题深化:夯实地基,促进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范周教授:我们刚刚说到的都是《意见》当中指明的,有关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除此之外,你认为还有哪些支撑性“地基”需要进一步夯实呢?
言之有范:我认为首先还是要继续加强对基础性技术的研发。毫无疑问,数字文化产业需要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上,数字化应用场景、数字文化装备的开发同样需要以基础性技术为前提。如果把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比作一曲乐章的演奏,那么技术就相当于乐谱。没有乐谱的支撑,演奏便无从谈起。
《意见》部署了5G、大数据、VR/AR、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集成应用和创新战略。但是,目前的一个问题是人们对于技术加持的产品功能的想象已经远远高于现实水平本身。
范周教授:也就是说基础性技术目前仍然不成熟,各项技术的发展现状与人们对它们的预估值和期待值之间仍有差距。
言之有范:是的,这种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区块链技术具备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的特性,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具有应用于各领域的可能性。然而针对区块容量、网络层攻击、脚本安全性等问题,目前并没有形成较好的解决方案,限制了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产品开发和市场应用。由此可见,在推进新业态融合创新的同时,也要持续推进技术的研究性工作,为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范周教授:技术研发确实要贯穿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不过在研究性工作之外,还要推动基础性技术的普及。单一乐器的演奏是单调的,只有使不同乐器共享乐谱,才能形成更加震撼的交响乐演奏。因此,推进技术要素自主有序的流动,避免技术垄断,是数字文化产业实现持续性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只有使技术“平民化”,才能使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大众化”。
言之有范:此外,我还注意到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如今年7月爆出的“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事件。虽然从视频的拍摄手法、场景镜头、人物造型等各个方面看,越南博主都是抄袭无疑。然而律师指出,《著作权法》规定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加之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因此李子柒事件的维权难度较大。此外,还有许多内容原创者都曾讲述过自己被抄袭的经历。
范周教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实亟待解决。我国目前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今年11月,我国《著作权法》完成了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修正案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对广播权进行了合理扩张,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进行了修改;同时也明确了合作作品版权、演员职务表演权利等归属问题。
对于以创新为核心的数字文化产业来说,著作权法修正案为数字版权与传统文化产品版权所共有的一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但对于一些数字产品产权归属的问题仍未涉及。例如,微软“小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出来的诗歌和美术作品的版权应该归谁所有呢?现行法律下,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同时又存在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因此,完善数字版权的保护流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制化水平,填补数字文化产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空白;也要确保法律落实,在实践中检验法律的可行性,并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反向去完善法律法规。另外,还要向大众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场域内强化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
言之有范:除了技术和版权问题,人才作为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我认为其也是需要夯实的地基之一。您对于数字文化产业的人才培养有什么看法呢?
范周教授:虽然《意见》提出“建设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和高技能人才队伍”,但在具体的人才培养机制和路径上并未指出明确的发展方向,对于人才的扶持机制以及配套的政策也未明确。
数字文化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延伸形态,具有跨知识领域的固有属性,其所需人才首先要具备跨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侧重点的跨学科人才培养,是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各分支底层人才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复合型人才并非要在文化产业、技术、金融、传播等每一个环节都做到精通,而是要深耕某一学科主体,同时了解其他学科的应用方向、发展逻辑和前沿动态。
言之有范:也就是说,人才培养时既要“专而精”,又要“广而杂”,只有这样才能既契合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态势,又满足各个细分行业的专业性人才需求。
范周教授:是这个道理。其次,所需人才要具备实践能力。据《数字文化产业就业报告(2020)》显示,数字文化产业正在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游戏、电竞、直播、网络文学四个领域涉及到全职和兼职就业人数约3000万人,全职就业大约1145万人。未来数字文化产业还将迎来新的爆发,人才缺口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数字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应适合市场需求,相关人才需要将知识活化运用到实践当中,达到“做成实事,落到实处”的目的。
最后要具备创新思维。数字文化产业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其知识体系、产业体系和发展体系都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因此,数字文化产业人才一定要具有创新思维。在国际化视野下,关注相关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相应政策指示的发展方向。同时,积极探索数字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可能性和创新点,不断开拓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边界。
三、发展思考:开拓新消费,推动数字文产高质量前行
范周教授:除了《意见》中已经提到的问题,你认为数字文化产业未来还需在哪些领域发展完善呢?
言之有范: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目前数字文化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存在很多“滥竽充数”的现象。例如,有些标榜“沉浸式”的展览只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打造360°的光影效果,既缺乏艺术性,又缺乏体验感;还有一些文化产品以数字技术作为吸引关注的噱头,却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含量。这类乱象既扰乱市场秩序,消磨消费者对于数字文化产品的新鲜感和期待值;又干扰到国家对于真正高品质的数字文化产品的扶持政策的实施。
由于目前没有划定数字文化产品的确切边界,故“形式大于内容”“宣传大于产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我认为应该明确数字文化产品的界定,这样一是可以有效激发供给端的创新热情,巩固需求端的信任,促进数字文化产业良性发展;二是可以厘清资源传递的有效路径,实现资本分配效率最大化;三是可以推动高质量的文化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范周教授:你所提到的数字文化产品的界定属于数字文化产业上游的问题,本次《意见》也格外关注产业上、下游,而较少涉及到中游。但是,传播作为文化产业中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进行数字化。
一方面,传播过程需要坚守“底线思维”。针对你所提到的数字文化市场乱象,除了可以在创作源头进行遏制,也可以同时在传播渠道处发力。这就需要传播平台、产品推广方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数字文化产品的审查力度;并且坚守传播底线,切断鱼目混珠的产品流向市场的道路,从而助力文化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传播同样需要注入数字化思维。目前传播的数字化主要体现为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取向,从而推动文化供给企业实现精准生产。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和腾讯、爱奇艺等视频平台都会对用户画像,以实现内容的准确投递。但我们不能局限于大数据,5G、人工智能、AR/VR/MR等技术同样也可以应用于新的传播场景之中,进行传播方式、传播路径和传播思想的创新。例如,可以利用AR技术,在现实世界之上叠加传播新场域,实现与人群的互动,创造传播“新玩法”。
言之有范:看来传播过程的数字化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掉队。跳出数字文化产业本身,数字文化产业向外可以很好的满足大众的个性化需求,其所辐射的新消费领域仍有较大的扩展空间。《意见》明确提出“以优质数字文化产品引领青年文化消费”,青年具有较强的接受能力和创意需求,以其作为目标人群无可厚非。但数字技术在创新文化产品的创作手法和内容表达之外,同样可以降低文化活动的准入门槛,从这一角度看,数字文化产业对于老年、乡村文化消费等的发展亦大有可为。
范周教授:不仅如此,数字文化产业也能够助力残疾人文化消费。截止到2020年2月,我国共有8500万残疾人,约占中国总人口的比例的6.21%。如何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其文化需求,是推动建成文化强国战略目标下必须予以考虑的一个命题。数字文化产业以其在高科技技术支持下所创造的丰富形态,在这一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来说,文化产业“上云”可以极大地拉近他们与文化消费活动的距离。依托于5G技术高速率、高可靠、低时延的优势,残疾人即使足不出户也能获得高质量的文化体验。而对于感知功能存在障碍的残疾人来说,人工智能、VR等技术有望通过数字文化设备的开发,完成感觉替代。例如,2015年,美国神经学家David Eaglemen展示的触觉背心原型能够进行声音转换,并将信息直接反馈给身体,用触觉代替听觉,帮助大脑超越纯粹感官,从而助力残疾人实现对文化行为和文化活动的全方位感知。这些技术的运用无疑会为当前残疾人的文化消费模式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为残疾人文化消费创造新的增长点。
言之有范:我记得在Build 2018微软全球开发者大会上,微软公布了“人工智能无障碍计划”,目前已经推出了实时语音到文本转换、计算机视觉识别等功能和服务。同时微软还在大力推动感官替代技术的发展,如基于深度感知摄像头将视觉变成听觉的专利等。或许有一天,残疾人真的可以无障碍地参与到数字文化产业中的各项活动之间。
范周教授:没错,数字文化产业的未来充满无数种可能性。除了制度和市场,我们还应关注数字文化产业评价指标的建立。一方面,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将规则量化,制定适合技术赋能的新业态的考核标准。从经济指标、社会指标和文化指标出发,对政府、企业、市场等主体进行全面考察。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用户反馈机制。大数据等技术的运用使得数字文化产业中主客体的对立状态得到一定的消解,因此要打通用户的反馈渠道,实现用户对创作端的反哺。以此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的规划性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
结语
《意见》规范了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路径,并为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画出重点,但也并非面面俱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被发现、被提出、被解决。数字文化产业将以《意见》为指引,以技术为桨,内容为帆,积极融入“双循环”格局,助力实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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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有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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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有范|2014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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