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⑥|三水法援律师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援人赔偿款当场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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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开展20多年,面对新时代的新需求,针对法律援助工作现实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即日起,“三水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专栏将对我区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报道。
“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入选佛山市2022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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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办理
粤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郭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南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郭某某垫付了原告10450.7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垫付了原告7000元,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依法审查确认共计681523.91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为194316.98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为487206.93元。
庭审判决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请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合法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并据此作为确定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确定被告郭某某承担80%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梁某某承担20%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粤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根据被告郭某某应承担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
鉴于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已经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110000元+1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为561523.91元(681523.91元-1200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向原告赔偿449219.13元(56152391元×80%)。扣减被告郭某某垫付原告的10450.7元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垫付原告的700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尚需赔偿原告488768.43元(120000元+449219.13元-10450.7元-70000元)。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某488768.43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平安保险南城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的诉前调解中,受援人自愿与平安保险南城支公司达成调解,由平安保险南城支公司一次性支付422668.43元给受援人并承担一审、二审的受理费。目前受援人已经收到全部的赔偿款。
案件点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及其法律团队因熟知法律法规且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实务操作经验而占尽优势。相反,伤者及其亲属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且多数为初次接触此类纠纷而明显处于劣势。在此情形下,经济条件好的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及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承办律师接受指派,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并撰写民事起诉状,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陪护租床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2524.68元。受援人对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表示困惑,甚至咨询律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经过律师引用法律规定、耐心进行答疑后,才厘清其应得的赔偿项目及其具体数额。
3、在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当中,保险公司对于受援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支付其儿子张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受援人的误工费均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理由分别为:被抚养人张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中已经包含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属于重复主张。
4、在庭审中,关于受援人张某某是否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其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是本案的争议点之一。承办律师认为,张某某是一级多重残疾人,一直以来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参加工作,没有工作收入,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和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最终,张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