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欣新教授应邀参加联合国贸法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第49届会议

2016-05-11 秘书处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1652日至6日,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应邀赴美国纽约,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的第49届会议。应邀参会的中国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商务部的中国代表团领队李岩和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梁闽海。这是中心主任、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继201512月参加该工作组第48届会议之后,再次作为中国代表团的专家参加会议。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由中国、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等60个成员国组成。非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本届会议并参加审议工作。此外,受到邀请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本届会议,并可以就各自组织拥有专门知识或国际经验的事项代表本组织发表意见,以便利本届会议的审议工作。

 



第五工作中每年召开两届会议。本届(第49届)会议的议程主要包括:(1)工作组会议开幕,选举会议主席,(2)通过议程,(3)审议各项破产议题,(4)通过工作组报告。其中,本届会议讨论审议的破产议题主要包括:

 

1、便利跨国企业集团的跨国界破产。工作组第44届会议(201312月)商定继续就跨国企业集团的跨国界破产开展工作,拟定有关若干问题的条款,其中一些条款将扩展《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和《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颁布指南》第三部分的现有条款,并需要参考《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合作实践指南》。第49届会议继续对该议题进行审议,并且在一些问题上对法案案文作出修订。

 

2、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47届会议(2014年)核准赋予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的一项任务,即制定一项示范法或示范立法条文,就承认和执行破产产生的判决做出规定。第49届会议继续对此进行审议,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了多数意见,并对法案案文作出修订。

 

3、临近破产期间企业集团公司董事的义务。工作组第44届会议商定,因为关于临近破产期间企业集团公司董事的义务方面存在明显难以处理的现实问题,所以研究这一领域是非常重要的,制定相关解决办法将对高效破产制度的运作大有益处。与此同时,工作组注意到,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考虑,以便解决办法不妨碍公司业务的恢复,不使董事难以继续努力促进这种恢复,或影响董事使其过早启动破产程序。鉴于这些考虑,工作组一致认为,审查如何将《立法指南》第四部分适用于企业集团情形以及查明其他一些问题(例如董事对本公司的职责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将颇有裨益。工作组第46届会议(201412月)和第47届会议(20155月)讨论了该议题。第49届会议继续对此议题进行了审议,并最终确定了法案案文文本,准备提交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审议。

 

会议还对下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确定,其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核准赋予了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一项新任务,将中小微企业的破产问题纳入工作组的立法计划,启动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

 


在五天的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对有关立法草案的讨论与修订。王欣新教授作为中国代表团的专家,全程参加了本届会议,并在会议上作为中国代表团主要发言人就相关立法文件进行了多次发言,为中国参与联合国贸法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工作组及对相关立法文件的起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处 供稿)


更多历史消息,敬请登陆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本公众号:


说明:本订阅号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维护,和官方网站“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互补,与各位同仁分享破产法及相关资讯。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如有问题,欢迎您及时联系我们。bankruptcylaw@163.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