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综述 | 潘光林主讲:破产审判何以温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
应邀做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第16期
主讲:破产审判何以温州
2017年6月1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潘光林副院长应邀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前沿讲座”第16期,在明德法学楼602报告厅发表了题为“破产审判何以温州”的精彩演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担任评议嘉宾。校内外数十位研究生和实务专家聆听了本次讲座。
主持人徐阳光副教授开场介绍,今年的6月1日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日,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组织了一系列的纪念活动,本期讲座即是活动之一。主讲人潘光林法官现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潘光林副院长在执行和破产审判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活跃的前沿阵地,市场经济发达程度高。温州中院是全国首批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去年下半年,我们人大法学院与温州中院签订了全面合作共建协议,特别提到了加强破产审判业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今天,我们履行协议内容,特邀潘院长全面解析温州破产审判经验。
主讲人潘光林副院长指出,破产法在我国实施状况不佳,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国民缺乏破产的理念,债务人因为要面子而不愿破产,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害怕破产程序会导致揭开法人面纱;第二,债权人也不愿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认为因为相比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的清偿效率较低;第三,政府在破产程序中对公共职能的履行存在缺失,政府害怕职工安置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企业破产太多也影响政府的形象;第四,缺乏市场化的管理人队伍;第五,管理人履职资格的认可是突出的难题,政府只认法院不认管理人。温州在破产审判方式改革中针对这五大问题做了整体布局。
潘光林副院长强调,温州破产审判方式的形成与温州的历史、地理环境、经济模式等紧密相关。温州是东南沿海小城市,人口稠密,资源匮乏,政府投资少,民营企业占据经济成分的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严重,直接融资难度大,更多地依靠民间借贷,因此温州民间借贷相当发达。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爆发,温州经济遭遇困境,局部性金融危机令政府疲于应付。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市委市政府考虑运用法治手段化解这一场局部性金融危机。当时的市委书记陈德荣提出对龙头企业进行重整,对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有秩序地清算,政府大力支持和推动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由此逐渐上升,破产企业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担保链问题是导致破产的主要因素。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启动者,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比例也不低。目前温州的破产审判已经实现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获得全国政协副主席、央行行长周小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时任浙江省省长李强等领导的批示肯定,并作为经验专门推广。
潘光林副院长指出,温州在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即针对以上五大障碍的整体设计:
一是全力推动优化外部环境。(1)法院和政府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破产保护理念,打破“破产就是逃废债”的观念,强调破产是保护,是依法免债,提出“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的宣传语。另外,强调破产揭露逃废债的功能,个案诉讼中法院往往无法查清虚假诉讼,但在破产程序中可以通过审计查清资金去向。温州中院还发布了全省首份破产审判白皮书、由院庭长、破产管理人代表等参加访谈、部署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活动,宣传破产法的价值理念。(2)强化破产审判保障。首先,针对政府公共职能履行的缺失,温州市成立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由常务副市长、中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实行“创新免责”,推动破产程序中各方面问题的解决;其次,针对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分别与国税、地税出台税费协作纪要,建立破产重整纳税评价机制,创新企业所得税退税机制;再次,与市场监管局出台专题纪要,专门解决企业破产清算后的注销问题,与市人行出台专题纪要,专门针对查询破产企业资金去向以及追收债权的问题;最后,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以及管理人费用等。潘光林副院长还就破产程序中的税收问题、银行债权人的保护、破产程序中的违章建筑处理、公安机关在财产接管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破产企业车辆违法记录的消除、中医药企业参与招投标问题、破产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后的恢复等方面介绍了温州的做法。潘光林副院长着重阐述了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重整企业的信用如不能得到修复,重整前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重整后企业的经营。当前应当明确重整企业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重整企业的规定。除了债务豁免以外,重整企业的不良信贷记录也应当一并豁免。(3)加强破产管理人建设。这包括加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培训、推动管理人履职资格的认可、推动成立全省首家、全国第二家破产管理人协会等。
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理机制。(1)推进破产专业化审判机制,在7个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坚持领导带头办案,将破产审判列为“一把手”工作,积极推行院长、庭长带头办理破产案件的模式,每个重大案件由领导牵头。(2)探索简化审理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出台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其内容包括明确审理期限、压缩审理周期、简化机构设置、对简单案件试行独任制审判等。(3)建立健全执行移送破产机制,强化执行与破产的深度结合,理想模式是通过执行程序处置财产、通过破产程序分配财产,从而提高处置财产的效率。(4)深化逃废债行为的规制,规范企业退出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这包括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将管理人全面清查债权、追收债权、撤销个别清偿行为、追缴出资等情况作为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强化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责任,即揭开法人面纱、追究股东无限责任。(5)推动优先适用司法网拍。
三是探索民营企业重整模式。民营企业重整与上市企业、国有企业重整不同,因为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财产混同严重、关联企业很多。潘光林副院长介绍了温州泰恒光学重整案等典型案例。对于法院直接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温州法院持谨慎的态度,所有实质合并都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潘光林副院长还对建筑业企业重整的分离式处置模式做了介绍。
潘光林副院长认为,在中央“去产能”的政策背景下,破产审判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只要内外机制完善、管理人队伍成熟、破产理念深入人心,破产审判就一定会发展得越来越好,“破产热”会一直热下去。
在互动环节,潘光林副院长耐心回答了同学提出的有关破产程序中的纳税处理以及温州的预重整模式的问题。
在评议环节,王斐民教授指出,破产法是专业技术非常突出的领域,破产审判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作为资深破产法专家,潘光林副院长严谨认真的态度令人受益良多;我国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缺乏有利的一般法制环境,然而破产法就像一把破冰的尖刀,只要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破产法的重要性并善加利用,就能引领整个一般法制环境的完善;随着个人信用消费的发展,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亟待建立,一旦我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法还将一直热下去。
最后,徐阳光副教授代表主办方感谢主讲嘉宾和评议嘉宾以及参加本期活动的各位同学,并呼吁同学们关注温州的破产审判工作以及中国破产法的实施与成长,传播破产法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文化和理念,一同建设破产法的美丽新世界。希望大家持续关注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和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告和资讯。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谢肇煌 图/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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