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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印 | 破产审判的专业化要求与江山法院的针对性探索

2018-01-14 韩长印 中国破产法论坛


破产审判的专业化要求与江山法院的针对性探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韩长印


2017年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10周年。当10年前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而开始肩负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出清”的历史使命之时,我国的经济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市场获得了长足发展,公司资本结构、公司交易结构及担保结构乃至于公司关联关系与经营模式、公司产业布局与治理结构等方面都明显趋于复杂化。企业破产法能否为上述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充足的应对措施,能否适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进一步需求,甚至能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固本之法,一定程度上是存有疑问的。这就引出了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资源供给对司法需求的满足程度问题。

好在,这些年破产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尝试和制度创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在可操作性方面的诸多欠缺,况且破产审判的复杂性程度也不是一部百余条篇幅的破产法典可以囊括无遗的。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中的针对性探索和蜕变可谓典型一例。

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破产审判

长期以来,我国破产法实施中一直没有妥当地处理好那些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但在司法层面又无法回避的公共政策问题,比如职工的安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要求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实际上,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直到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中对“职工安置费”这一“历史性劳动债权”作出正面回应并给予特殊的政策优待之后,破产法实施才在1994年之后进入一个高潮。

可以想见,理想的破产司法模式应当是,破产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不仅要与政府的行政组织协调等职能区别开来,而且要与破产管理人的案件管理职能有明确的区分,唯此方能实现破产审判的制度化和专业化目标。

当下,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分工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涉及到法院职权之外的一些应当由政府部门担当的,诸如税收减免、征信恢复、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职责,一旦政府部门不能提供有效协作,破产案件的处理就会困难重重甚至寸步难行,毕竟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属性。

江山市法院和江山市政府两方,基于对破产法在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充分认识,本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责任意识和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工作目标,联席推动破产案件的妥处,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他们从一开始采用个案中的“联席推进会”和“一案成立一个协调工作小组”的做法,逐步过渡到“常态化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最后通过制定专门的“府院联动”文件,联合构建起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恶意逃废债联合惩戒等六大联动机制,并根据不同行业(工业、商贸流通业、建筑房地产等)的特点,分设不同的协调领导小组。他们还就破产案件处理中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的创设、破产审判辅助人员的人员编制等突出障碍,逐一与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应对方案。实现了法院主导破产程序、政府协调和组织破产衍生性社会问题的科学分工和明确定位。

二、程序经济之于破产案件的重要性

毋庸置疑,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烦琐复杂、耗时费资的特点。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破产本身对全部债权进行的一次性概括强制执行的属性;另一方面在于破产案件的处理往往会与几乎所有法律部门产生交集。因而,程序经济和程序效率在破产程序中的价值凸显就显得极为重要。毕竟,破产案件有繁简难易之分,小微企业的破产无疑有别于大中型企业的破产、单一不动产项目公司的破产也明显不同于关联企业极度复杂的合并破产,加之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受偿比例本身可能较低,如果破产程序过于旷日持久,就会加剧债权人的损失程度。

江山法院在实现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专门制定出台了《破产案件简易审操作规程》,明确了适合简易审程序的条件、范围,以及可以压缩的程序环节和期限,在保障破产审判程序正义的同时实现了破产审理的程序经济目标。

三、弥足珍贵的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营运价值的最大化努力

破产法总体上具有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而从债权人的角度看,破产法的程序目标则是在最大化债务人财产变现价值的同时,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正和公平分配;具体到重整程序中,则是通过债务人运营价值的维持来实现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共赢”。因而,破产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与债务人营运价值的维持无疑构成了整个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

江山法院在坚持破产财产变价的“市场化之路”,破产财产变现与政府招商引资对接、拍卖机制上“线上+线下”并行、注重破产撤销权追收破产财产的做法,值得肯定。至于为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用的“管理人贷款”“出售式重整”等创新模式盘活优质资产的做法,更是法院的司法智慧与管理人创新精神相得益彰的典型体现。随着常态化的“网上拍卖”模式的普遍采用以及全国统一信息网上投资者招募信息渠道的建立,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营运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更显便捷和顺畅。

正是像江山法院这样在破产审判实践中既注重创新和探索,又注重成熟经验的理论总结与制度构建,才在成就中国破产审理的“浙江现象”与“温州模式”的同时,为中国未来成熟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实践素材。


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1日第5版

相关链接:

浙江 | 江山法院2017年破产审判成绩单

浙江江山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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