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 | 破产审判白皮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破产法律制度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日益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从破产审判专业机构的设立、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建立等角度多举措全方位发力,不断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长沙中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以市场化破产为导向,以专业化建设为引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破产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1.概况与特点
长沙中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2018年3月率先在全省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专门审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公司解散及各类破产衍生诉讼。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的成立标志着长沙破产审判事业迈上新台阶,开启了长沙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崭新篇章。
2018年以来,长沙中院破产申请案件数连年大幅增长。2018年之前,长沙中院每年破产申请案件数均为个位数。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2018年当年度破产申请案件数较上年成倍增长;2019年破产申请案件数较2018年增长49%;2020年1至8月破产申请案件数已经超过2019年全年总数。截至2020年8月20日,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共受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类案件333件,审结214件;受理各类衍生诉讼442件,审结379件。
总体来看,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程序类别来看,各债务人企业适用的程序多样,且以破产清算为主。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占比87.50%,重整案件占比11.25%,和解案件占比1.25%。其中,部分重整案件系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申请重整的案件较少。
2.从股权性质来看,债务人企业中以民营企业为主,国资投资企业较少。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为民营企业的占比83.75%,债务人为国资投资企业的占比16.25%。债务人企业中,直接由省、市国资委或省、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的仅有6家。
3.从行业分布来看,债务人企业中制造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较多。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为制造业企业的占比23.75%,债务人为房地产企业的占比17.5%。此外,还有部分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债务人企业。
4.从资本规模来看,债务人企业多数为中小微企业。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债务人企业占比38.75%,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债务人企业占比17.5%,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债务人企业占比25%。
2.做法与经验
(一)建章立制,切实提高破产审判水平
一是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一支专业的审判队伍是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审判力量得到迅速充实。长沙中院一方面注重借鉴其他地区各兄弟法院的优秀经验,鼓励破产法官积极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等全国性会议,拓展工作视野,改进审判方法;另一方面立足长沙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梳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二是加强破产审判制度化建设。破产审判涉及的问题面广而复杂,制度化建设是规范破产审判的必要途径。2019年,结合审判实践,长沙中院制定了《破产案件立案与审理规程(试行)》《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明确了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审理流程、简易程序、管理人指定和监督等事项,促进破产审判精细化和规范化。2020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工作下发通知,长沙中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将实行单独绩效考核。
三是引进和培育优质管理人团队。长沙市场化破产实践起步相对较晚,管理人专业化程度亟需提高。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注重加强本地管理人队伍建设,对其执业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对全市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同时,重大破产案件采用竞争方式面向全国公开选任管理人,鼓励本地管理人联合外地优秀管理人团队参加竞争选任。
(二)多措并举,充分释放破产制度效益
一是坚持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价值。通过破产清算使丧失运营价值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释放其占用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资源,探索破产财产整体处置模式,盘活资源价值,激发市场活力。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系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第一起由国务院督办的“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本案顺利实现破产财产整体拍卖,以1.38亿元的价格首拍成功。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协同进行破产清算,最终资产处置溢价率高达68.07%。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长沙中院通过破产审判已处置或盘活土地总面积约36.99万平米、房产17.46万平米,可实现增加或清偿欠缴税费共计约4.9亿元。
二是纾困惠企,依托破产重整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加强和规范重整识别,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判定债务人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充分发挥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尤其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效保全企业运营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湖南省首例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企业的重整案件,其与关联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协同重整。该两案中,长沙中院先根据债务人自身情况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又根据疫情防控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为债务人引进投资人、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等赢得更充分的时间,日前其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实现重生。
三是用好破产审判和解功能,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实现利益共赢。破产和解程序犹如放水养鱼,无论对于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大有裨益。长沙中院在破产审判中适时促进破产和解,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意思自治,减少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在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救治困难企业。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系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首例由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成功案例,利益主体多方共赢,化解了大量债权债务纠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
四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模式,有效降低案件办理成本。立足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法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审理模式,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沙中院在审理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和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时,为有效解决企业集团整体债务危机,提高债务清偿率并降低成本,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对两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实质合并审理,裁定合并重整。该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五是服务大局,释放破产审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效能。破产案件债权人数量多范围广,各种利益问题交织,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长沙中院在审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时,十分注重保护职工债权人、普通购房户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债权债务纠纷,有效管控社会风险,保障安定有序的市场环境。长沙中院审理的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人众多且多为普通购房业主,与债务人之间矛盾尖锐。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指导管理人迅速接管在建项目和复工事务,多次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引导业主依法主张权利,面向全国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最终实现重整,四栋烂尾楼启动续建,竣工验收办证等工作有效推进,小区数百户业主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该案所涉及的社会稳定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此外,长沙中院注重发挥破产审判在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理制造业企业的破产案件,服务全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布局。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制造业行业的债务人企业占比最高,这既是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同时,破产审判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又将支持和服务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府院联动,致力优化长沙营商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之外,还要政府部门发挥主体作用,府院联动形成合力,而建立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也是提升“办理破产”指标评价结果的应有之义。经过多方努力,针对长沙破产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前期在个案中通过府院协调形成的有益探索,在广泛参考借鉴先进地区府院联动经验的基础上,长沙中院经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已经提交了全市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建议稿并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预计全市年内将出台正式文件。此外,为解决部分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无财产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的问题,全市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已经获批成立,即将正式投入使用。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实践,无疑对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全面发挥破产审判价值,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是完善全市营商环境评价之“办理破产”指标的考核体系。“办理破产”系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一级指标,在全市统一部署下,长沙中院针对长沙在“办理破产”指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对下辖各区县(市)“办理破产”指标的考核体系,将破产申请案件数和破产受理案件数作为衡量该地区办理破产水平的重要依据。一方面促进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更加重视破产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鼓励困境企业用好破产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解决自身问题。
三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背景下大力加强破产制度宣传,引导树立破产保护理念。长沙中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通过个案释法、会议交流、府院协调等多种途径,普及破产法律知识,宣传破产司法保护的基本理念。实践证明,破产制度宣传的加强又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尤其是近一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明显加强,进一步认识到破产制度在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破产制度纳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闲置楼宇处置等多项全局性工作中予以考虑和布局。同时,各类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对市场化破产的了解更加全面到位,因此,长沙中院近三年破产申请案件数连年大幅增长。
3.展望与期待
自成立清算破产庭以来,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工作稳中有进,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突破。但是,与市场化破产程度较高地区的兄弟法院相比,长沙中院还存在一定差距。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未来一段时期,围绕提高办理破产水平、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长沙中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加大破产保护宣传力度。虽然近年破产申请案件数量增幅较大,但是破产案件总量依然相对较少。申请破产的国资投资企业较少,破产审判在清理国有“僵尸企业”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较少,执行申请人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实现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许多市场主体对破产制度缺乏了解,丧失挽救良机的情况数见不鲜。部分债权人对破产制度存在误解,认为破产就是债务人逃废债,最终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妥善保护,债权清偿可能性和清偿比例持续降低。对此,一方面要注重在个案中释法普法,办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另一方面要主动走近企业,深入基层,普及破产法律知识,帮助企业经营者、债权人等纠正错误观念,树立正确认识。
二是充分发挥重整与和解制度优势。从长沙中院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来看,重整案件与和解案件较少。尤其对于破产和解案件,审判经验相对不足,管理人对和解时机和标准的把握不到位,债务人对和解的制度优势亦缺乏了解。今后,要更加注重适用和解程序,适度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程序灵活、成本较低、冲击较少的优势,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债务人争取再生的机会。同时,完善和统一重整识别标准,加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探索和丰富预重整实践经验,拓展战略投资人招募渠道,不断提高重整案件办理效率和重整成功率。
三是不断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目前,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较长是制约提高办理破产水平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发力:第一,对部分破产案件依法适用简易审理程序,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各项要求;第二,完善管理人、审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的选任程序,适当扩大允许管理人自行公开聘请中介机构的案件范围;第三,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化水平,用好破产重整工作平台,鼓励以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有关事项、履行表决程序等。
四是丰富和巩固府院联动机制实践成果。从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的成立,到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工作得到了长沙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未来,还要持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府院联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丰富府院联动实践经验,巩固联动成果。尤其是在招商引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工商登记等方面,争取尽快协商出台制度性成果。
五是有效提升管理人职业能力。随着长沙破产审判工作的不断推进,管理人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2020年建立市级管理人协会已经纳入《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工程2020年行动方案》,长沙中院一方面支持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另一方面也将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在个案中完善管理人选任方式,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制定出台关于管理人工作考核的制度性规定,促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其履职水平和能力。
破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繁荣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以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工作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长沙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长沙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文出处:“长沙中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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