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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北京破产法庭:以法治之力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安静的厂房、待业的职工、焦急的债权人、沉寂的资金池……如何盘活各类资源,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注入“强心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何整合各项规则,为面临困境的企业提供“指南针”,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加大破产保护法治力度,2019年1月,北京破产法庭成立。五年来,北京破产法庭发扬首善精神,强化改革创新,在赋能中小微企业、攻坚大要案审理、涉外破产法治建设等方面取得扎实成效,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推首都新质生产力发展探索破产审判的北京方案。1以时间换空间快解中小微企业危机首张AI“影响辅助诊断”三类证、首个自主可控的大型医疗AI公共服务平台,全球首家神经疾病人工智能研究中心……2022年,“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被列为“十四五”规划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彼时,北京安德医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医智公司)在AI医疗领域高歌猛进,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等资格认定,正在逐渐成长为一家医疗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研发的“头部”企业。可就在2023年6月,安德医智公司向北京破产法庭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家势头正猛的科技企业“命悬一线”?破产重整又能否让企业“起死回生”?原来,在公司快速成长的关键期,融资突然断档,出现流动性危机,核心科研项目推进严重受阻,科研队伍面临解散,公司先后采取了多种自救方式,均未能奏效。无奈,只能转而向法院求助,申请破产重整。让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没想到的是,正是这一无奈之举,让公司迅速完成了破产重整、实现重生,免于被破产清算。像安德医智公司这样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想要通过重整获得重生,时间就是破局的关键,只有以时间换空间,才能实现企业迅速“回血”,让企业重新轻装上阵。2022年4月,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节约破产成本,构建简易、快捷、高效的重整程序,北京破产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创新出台了《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安德医智公司的快速重整就得益于此。北京破产法庭在裁定受理安德医智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后,根据《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快速开启企业救治通道,根据企业融资需求,第一时间指导管理人快速引入共益债投资,为企业引入资金,并将资金用于科研项目验收、重要合同继续履行和职工工资清偿,及时延续企业核心科研项目,维护了科研团队的稳定。与此同时,为了破解公司因多轮融资导致的决策困境,以股权调整的“小切口”解决公司治理的“大问题”,通过引入新股东并重新制定章程,全面调整公司利益格局,破解“一票否决”优先权引发的公司治理瓶颈。不仅如此,北京破产法庭根据企业家是企业核心软实力的特点,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出资人梁某承诺为企业提供服务不少于3年的前提下,创新应用《试行办法》第26条设立的“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公平公正调整出资人权益,为梁某的相关债权人有条件保留并适当增加公司股权,以此换取梁某的个人连带债务免责,同步化解梁某的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重新激发企业家的创造潜力。仅用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北京破产法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为企业引入投资1.5亿元,以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100%同意、出资人组97.19%同意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北京破产法庭围绕北京市“2025年前基本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聚焦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具体关切,对于专精特新企业、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主营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推定其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精准识别、靶向施策,量体裁衣、快解危机,迅速抓住司法挽救的窗口期,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先后助力多个符合首都城市发展战略的企业渡过成长阵痛、破解发展困境,逐步摸索出一条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破茧重生之路。北京破产法庭成立五年来,共为近80家企业提供重整、和解司法救治,为企业引入投资约1500亿元,稳住9.6万职工的工作岗位。2跨省协调重组系统化解大型企业风险2024年春节假期,湖南省长沙市的铜官窑景区里,打铁花、花鼓戏、水秀舞……一场场热闹非凡的表演接连上演,让慕名前来的游客连呼过瘾。谁能想到,这个景区一年前还濒临倒闭边缘,而帮助景区扭亏为盈的,正是北京破产法庭。铜官窑景区是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公司)的核心资产,长沙铜官窑公司是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文旅公司)的核心下属公司,受到自身融资过重等因素影响,新华联文旅公司面临紧迫的债务危机及退市风险。为化解危机,位于北京市的新华联文旅公司向北京破产法庭申请破产重整,于是一道难题摆在了法庭面前——同样陷入困境的长沙铜官窑公司,管还是不管?显然,如果不进行集中管辖并统一推进程序,而由两地法院分别管辖,需要不同的管理人对多个重整程序进行协调,所需沟通成本大、耗时长,工作效率和重整效果得不到保障。为了实现最好效果,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经过跨省统筹重整,共为企业引入投资近20亿元,新华联文旅公司成功摘星脱帽,千余名职工不必再担心失业,长沙铜官窑景区又恢复了生机。跨省协调需要魄力,更需要能力。在新华联文旅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北京破产法庭推动适用“预重整”机制,主动前移司法挽救关口,在预重整阶段指定临时管理人压茬推进各项工作,有效提升了重整效率和成功率。该案在预重整工作的基础上,重整程序各环节快速推进,重整计划执行仅耗时14天,极大程度缩短了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期限。“预重整”只是北京破产法庭在审理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有力举措之一。在审理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法庭运用“庭前诊断机制”,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就引入专业力量,提前摸清企业资产负债底数,为企业提供破产前辅导,实现庭外诊断与庭内重整的有序衔接,推动企业风险化解进入快车道,紫光集团从进入重整到终结重整程序仅用了不到一年时间。北大方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则是另一个典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适用“新老划断机制”,以保留资产设立新方正集团承接相应业务和职工就业,以待处置资产设立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补充分配,一揽子化解集团全部债务风险,有效隔离方正集团历史遗留风险,最大限度提升了企业整体效益。大型企业破产与首都乃至国家发展大局关系密切。大型企业往往涵盖国有、集体、民营等不同性质的企业,涉及银行业、二级资本市场、高精尖产业等不同领域,对其重整不仅是对企业内部债务、股权、职工、经营的直接调整,还是对企业外部涉及的社会责任、经济秩序、产业结构的间接调整,凸显了在新发展格局下,企业升级、业态创新、市场维护以及国际实践对破产审判提出的新需求。北京破产法庭坚持立足全局、着眼大局,一方面,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连续推出各类创新机制、填补破产制度规则空白,逐步构建起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的重大破产案件审判机制;另一方面,法庭积极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携手有关部门合力打通破产程序外溢性风险化解、资本市场融资等瓶颈节点、重点难点,推动实现破产重整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探索涉外规则发出破产法治中国声音2023年1月16日,北京破产法庭作出一份破产裁定,认可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的破产程序,并准予外国破产管理人在我国境内履职。这起案件是北京破产法庭处理的首起跨境破产案件,也是国内首例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在没有任何裁判规则、先例和经验的情形下,北京破产法庭是如何从无到有,作出这样一份裁定的呢?考虑到我国与德国之间既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破产相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存在跨境破产领域事实互惠的实际情况。北京破产法庭首先把目光转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是内地首份对跨境破产协助作出规定的专门性文件,对跨境破产协助意义重大。此外,北京破产法庭吸收国内民商事裁判承认与执行过程中的互惠关系审查认定标准,并在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破产程序的公共属性特征、法律规则适用的连续性需求等,最终在适当软化互惠原则审查标准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互惠认定我国与德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在此基础上,北京破产法庭还对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法律条件及适用标准的分析、审查程序的确定、后续救济的安排等问题进行了严谨的论证分析,更是通过主动、全面、严格地审查申请外国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各类材料,确保跨境协作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高水平开放体制机制,并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方面进行部署。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逐渐深化,尤其是在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及企业跨国经营日益频繁,跨境破产领域越来越需要对接国际规则,也越来越需要中国声音。2024年9月26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新加坡司法部联合主办的“亚洲破产改革论坛”在新加坡举办,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王玲芳代表我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和改革情况进行发言,使世界了解了我国健全破产法治的坚定步伐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成果。北京破产法庭还多次参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评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开展的金融部门“破产与债务重组”指标评估工作,选派优秀法官参加中德法官交流研讨会、2024年度亚洲破产改革论坛、联合国贸法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会议等,推动国际和区域间破产司法协作,让世界听到破产法治的中国声音。行至水穷,坐看云起;立桅劈波,破浪开局。北京破产法庭将坚持立足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秉持国际化视野,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和奋进的姿态,以无愧于时代的司法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破产审判事业新篇章,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持续保驾护航。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18日第6版公号责编:丁小雨本订阅号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共同维护,本着交流思想、砥砺智慧的宗旨为学界同仁分享资讯。本公众号首发、转发、转载各类资讯,并不代表中心与学会的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刊发的首发或原创作品,请务必联系作者本人并同时联系中心与学会秘书处获取授权,并标明转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联系邮箱:insolvencylaw@vip.126.com
11月19日 下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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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 | 2023年度成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实现办案效率与打击“逃废债”的双赢“三无”破产清算案件终获全额清偿·
7月30日 下午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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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 | VIE架构下关联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2024年6月27日,浦东法院举行“VIE架构下关联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浦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出席会议并讲话,浦东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郑天衣,党组成员、副院长毛海波出席并参加研讨。市高院商事(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陆淳、上海金融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符望、上海破产法庭副庭长黄贤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夏青,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贺小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季奎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张玉海应邀参加研讨。会议由浦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主持。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介绍了研讨议题,与会人员围绕VI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7月19日 下午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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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新闻 | 破产重整高峰论坛在武汉成功举办

新华信用武汉6月30日电(冯钰林)强信心、稳预期、促发展,如何用好破产重整这一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如何加强府院联动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破产重整作用,拯救困境企业、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各地有哪些成功经验与有益探索?6月29日,由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提供智库支持的破产重整高峰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举办。论坛汇聚60多位破产重整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为完善中国破产重整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实践建言献策,以期更好发挥破产重整在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确认和回应了重整制度。17年间,中国破产重整案件逐年增多、重整方式渐趋多样化、重整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和细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2023年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762家陷入困境企业成功重整,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万名员工稳住就业。高效助力困境企业恢复生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则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李俊表示,众多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重生的危困企业,以自身价值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应有力量,破产重整制度成为当下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重大课题。此次“破产重整高峰论坛”汇集全国优秀破产重整理论和实务研究者,聚焦经典重整案例、深入剖析破产重整焦点和难点,以期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应有贡献。“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的灵魂,兼具困境企业拯救、债权偿还、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重功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提出,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之际,本次论坛的召开恰逢其时。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程序,高效助力困境企业恢复生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和完善我国法治化、市场化的破产重整制度建设。“经济周期叠加,发展动能转变,资产价值重估,信用体系重构,经济发展模式重塑……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破产重整制度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分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事业部总经理李伟介绍,破产重整制度从金融角度来看,背后实质上是信用关系的重建,离不开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撑。新华信用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支持下,建立了国家级综合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依托新华社高端智库经济研究中心和国家级信用信息平台等优势,为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智库研究、信息采集发布、路演推荐等各方面服务,深入参与破产重整和特殊资产管理领域实践,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行政副院长陈金川表示,破产重整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它不仅关乎债务人企业的生死存亡,更涉及社会稳定、职工就业保障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的平衡。因此,本次论坛不仅是一次学术盛会,更是一次凝聚共识、共谋发展的盛会。适应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建设“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企业脱困重生、盘活各类资源以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是当下学界和实务界努力的方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科带头人、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黎江虹主持主旨发言时表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善斌提出,重整制度的理念与功能定位、重整制度的内在逻辑与体系结构、重整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重整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重整程序中法院与政府的关系,是《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修订的五大难点问题。建议司法实践高度关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保护规则的完善、重整投资人风险防控规则的重构和重整程序中交易相对人之利益保护等三方面问题。“破产重整本质上是一个谈判过程,谈判的本质是妥协,谈判的目的则是拯救。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信息披露规则方面还不够完备。建议在本轮修订过程中,明确破产重整关键时间节点相应信息披露主体及其地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提出,重整是广义的破产程序之一,是建立在破产清算基础之上的制度。尽管破产重整能够有效拯救一些困境企业,但不能过度强调破产重整,而忽略了破产清算。有些困境企业不具备救助价值,该破产清算的就要破产清算。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游念东回顾了各个历史时期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主要手段,总结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历程,并通过多个典型案例总结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经验教训。他表示,破产重整制度是优化社会经济关系的工具,公平合理是制定重整计划的基础,有机共享重整成果是公平对待相关利益方的具体体现。展望未来,上市公司重整既要满足破产法的基本要求也要兼顾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同时融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的内涵;重整计划要兼顾存量利益调整与增量资源引入,而且更多体现成长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余俊介绍,近年来,湖北省破产管理人履职成效显著,但仍存在管理人选任方式不合理、履职能力有待加强、组成人员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加强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成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行业自律,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特别是在正向激励的同时,强化反向制约。论坛还聚焦“预重整制度的运行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重整投资的机遇与挑战”四个主题分别展开专题探讨。在“预重整制度的运行规范”主题研讨中,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商事庭法官刘晶担任主持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朝友,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熊品,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张亚琼,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朱磊围绕预重整视野下的“府院联动”实质化运行新探索、预重整制度在现行经济环境下的优化、中小企业预重整的实践与规范、预重整期限法律问题研究等话题发表演讲。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破产法庭庭长程继伟,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张红柳作专业点评。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主题研讨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素华担任主持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樊劲松,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何云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亦伟围绕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可行性审查和合规体系构建、商业综合体重整计划制定应进行的相关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计划制定的合规性审查等话题发表演讲。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卫华发表点评意见。在“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
7月3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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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 | 论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

王欣新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
5月2日 下午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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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追踪 | 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 权威专家深度解读

近日,关于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植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引发关注。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受理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消息。就在当日,北京破产法庭公众号发布了公开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法治日报》记者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德风,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回答记者提问,对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出专业解读。
1月19日 下午 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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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 王其江副会长致辞 刘贵祥专委发表主旨演讲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尤冰宁的发言题目为“个人破产的权利冲利与衡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齐国安的发言题目为“合规整改赋能重整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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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 | 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一等奖)

按语2023年10月21日-22日,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对本届论坛征集到的860余篇会议论文进行了汇编整理和专业遴选,并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最终评出一等奖30篇,二等奖40篇,三等奖60篇。下面为大家推送的是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一等奖获奖名单。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获奖名单(一等奖)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背景下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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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 | 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三等奖)

按语2023年10月21日-22日,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对本届论坛征集到的860余篇会议论文进行了汇编整理和专业遴选,并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最终评出一等奖30篇,二等奖40篇,三等奖60篇。下面为大家推送的是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三等奖获奖名单。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获奖名单(三等奖)破产审判现状与优化路径调研——以构建同步救治机制为视角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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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 | 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二等奖)

按语2023年10月21日-22日,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对本届论坛征集到的860余篇会议论文进行了汇编整理和专业遴选,并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最终评出一等奖30篇,二等奖40篇,三等奖60篇。下面为大家推送的是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二等奖获奖名单。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获奖名单(二等奖)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分类表决规则的构建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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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等17家单位联合发文推动和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全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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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公告 | 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公告(9月20日截止)

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建立健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破产司法保障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法实施中也存在破产意愿不强、破产程序执行薄弱、审理周期较长、府院协调不落地、配套制度不健全、财产清偿率较低、制度运行成本偏高等困难和问题,现实中“该破未破”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破产方式的运用还不够主动,破产制度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企业破产法》修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专业化常态化建设,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破产法的制度修改与法律实施充满了热情和期待。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等单位决定2022年10月下旬在京举办“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现发布论坛的预通知和征文公告,面向学术界与实务界公开征稿,期待您的关注和赐稿。一、论坛主题论坛主题:企业破产法修改与个人破产立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议题:1.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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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zqyj@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7275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积极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凝聚共识,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必要性(一)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法治建设,提出要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为统领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与此同时,金融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二)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外溢性、复杂性、关联性强,一旦发生传染蔓延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构建统一协调的金融稳定制度架构。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及时总结重大风险攻坚战经验,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和靠前指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有必要总结攻坚战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同时,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二、《金融稳定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金融稳定法》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坚持跨部门立法,健全部门之间、央地之间的监管分工和协调合作,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坚持特别法的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必要的手段措施,以高效处置风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二)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金融稳定法》坚持上述原则,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四)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为健全我国的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金融稳定法》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五)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肃市场纪律。《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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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锴 | 论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

按语:本文系“第一届企业重组高峰论坛”征文评审二等奖论文,近年来,信托计划参与到破产重整程序,为大型集团企业的破产工作提供了极大助益,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问题。李忠锴律师的这篇文章,对于信托计划进行了全面梳理,既肯定了信托计划的价值和功能,又正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预防措施。论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李忠锴本文系“第一届企业重组高峰论坛”征文评审二等奖论文,近年来,信托计划参与到破产重整程序,为大型集团企业的破产工作提供了极大助益,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问题。李忠锴律师的这篇文章,对于信托计划进行了全面梳理,既肯定了信托计划的价值和功能,又正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预防措施。前言近年,随着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经济增长放缓进入新常态,叠加疫情等因素影响,破产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难度加大,企业重整越来越困难。为打破困境,2016年渤海钢铁重整首次引入信托工具,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信托财产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进行隔离,将信托财产收益权清偿给债权人,从而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信托计划作为破产中偿债手段之一,其运用逐渐成熟,在适用超大型企业集团重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重整信托也随之复杂化,演化出许多新问题,甚至出现滥用信托的风险。本文笔者从重整实务出发,结合信托的功能及其在重整中的创新运用,就观察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重整实务及理论发展有所裨益。一、企业重整面临的问题(一)破产企业数量增加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自2007年起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破产企业数量的增加为金融资本进入破产行业提供了肥沃土壤,为信托服务的施展提供了广阔舞台。(二)重整企业规模增大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市场融资环境骤寒,叠加疫情因素影响,此前,快速扩张的企业难以承受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剧烈变动,流动性资金紧缺,引发债务危机,最终走向破产,其中不乏行业龙头企业,如方正集团、清华紫光、海航集团。海航集团重整案,使得重整企业负债规模由上千亿元突破至上万亿元,千万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纷纷围堵海航集团总部,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依靠传统的偿债模式,难以满足债权人利益需求,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三)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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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 方俊 | 企业破产程序中纳税信用修复需要注意什么

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31号公告附件2列举的各项修复指标没有排除破产和解企业的适用,破产和解企业可以对照2019年第3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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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 | 左北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按语:本文作者左北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课题组组长,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推送。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左北平破产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引入的两项重要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市场化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管理人制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发挥,证明其对推动我国市场化和法治化破产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司法实践效果来看,现行管理人制度也暴露了诸多缺陷和不足,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一、关于管理人主体构成的立法定位存在不足自管理人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院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了管理人名册,管理人主体构成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专业机构等。近年来,在管理人名册扩充调整中,个别地方也引入了资产管理公司、重整顾问公司等一些新主体。但从司法实践效果来看,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专业机构在独自担任管理人的情况下,由于自身专业结构和传统服务领域的局限性与破产管理人制度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要的技能、综合能力等都不同程度存在各自短板和差距。如律师事务所主要侧重于程序的规范性,在法律定性、程序进程把握、协调沟通上有自身的专业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清理、企业诊断等方面具有自身的专业优势;清算专业机构在综合管理、企业运营有其自身优势。而新出现的资产管理公司和重整顾问公司在专业融合、资源嫁接整合等方面有自身的优势。但从管理人制度立法本意和破产法赋予的职责要求方面,上述主体不同程度、不同领域、不同侧面上仍有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尚未建立全面统一,综合立体的,与管理人履职需求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只强调机构及行业身份,未突出担任不同类型破产案件管理人所必需具有的个人及专业团队所应具备专业经验和胜任能力的核心要素。二、外部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管方面的不足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效果不仅直接关乎破产案件的审理质效,也是法治营商环境构建的重要一环。因此,建立对管理人队伍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监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管理人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从政府层面来看,虽然已在府院联动机制构建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常态化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部分省、市、县各级设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130多家。但是,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尚处在探索初期,无论是运行机制、制度构建、行业自律监管等方面还不成熟。目前,省级协会与市、县各级协会之间关系不明确,存在互不隶属,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上下统一的协调机制。三、管理人选任方式和报酬确定方面难以适应司法实践和实务的要求管理人选任办法目前主要是由法院的技术部门主导,个别地方由审判业务部门主导参与,选任的管理人是否能力匹配,应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结合管理人专业特长,科学选聘,避免简单随机方式为主导的选任方式。尚未全面建立以审判业务部门的需求判断为基础,专家参与的科学选任模式;也没有全面建立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推荐选任或在预重整阶段自主选择延伸至庭内程序的选任模式。虽然,已有部分省市法院在制定预重整制度时,已对案件进入庭内程序前,已经介入的管理人赋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动转换。但实施效果有待观察,尚不具有普遍适用价值。在管理人的报酬方面,现行管理人报酬确定的规定,是在破产法立法初期,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为当时的价格水平,在没有司法实践案例实证支持的情况下仓促制定的,且至今未作修改。现行管理人报酬办法没有区分简易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清算案件、重整案件等不同性质类型案件的区别报酬模式。更没有建立与破产案件绩效挂钩的报酬模式,管理人报酬确定的相关规定显得明显滞后和过于僵化。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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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公告 | 建筑企业重整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9月25日截止)

中国破产法论坛建筑企业重整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预通知暨征文公告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形成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建筑企业重整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将共同举办建筑企业重整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现向社会各界征集会议论文。一、会议名称:中国破产法论坛·建筑企业重整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二、会议主题:建筑企业重整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议题:(1)重整路径探析及投资人招募;(2)工程款处理及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3)未完工程处理及工程保修责任承担;(4)税务及“职工身份”处理;(5)其他与建筑企业重整法律相关的问题。三、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7日全天(暂定)四、会议地点:枫桥学院(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五、论文提交:请围绕会议主题和具体议题撰写会议论文(论文格式、体例附后),并在2021年9月25日之前发送至工作邮箱:insolvencylaw@vip.126.com。本次会议不收取会务费,主办方免费提供会议资料和会议期间的餐饮;住宿费和差旅费由参会嘉宾所在单位负责。会议研讨重在以文会友,除特邀嘉宾外,会议主办方将根据论文投稿情况确定参会嘉宾名单。期待您的赐稿,感谢您对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的关注与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2021年7月31日附件: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写作格式一、论文字体和格式要求1.论文题目:黑体、四号(不加粗),居中。2.作者姓名:楷体,小四,居中,置于论文题目下方。3.作者简介:以对作者姓名做注释(*符号)的方式,放在论文首页脚注中,字体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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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 | 解读破产税务问题处理取得的多项进展

按语:本文作者徐战成系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出自《中国税务报》2021年3月3日,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推送。解读破产税务问题处理取得的多项进展徐战成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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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金春:破产企业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制度建构

ステイシー・スティール「オーストラリアにおける取締役の倒産取引阻止義務についての考察」比較法雑誌53‐2号(2018)[16]但最近发生了几宗案件,比如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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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 ​《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叩门之问”

《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叩门之问”《中国审判》记者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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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华 王玲芳 | ​关于“回收率”指标的法律分析及提升路径构建——基于我国当前破产审判的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郑伟华,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玲芳,北京破产法庭审判员。原文出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9期。网络首发于“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及法律适用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推送。关于“回收率”指标的法律分析及提升路径构建——基于我国当前破产审判的实证研究郑伟华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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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燕 | “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围绕后疫情时代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展开

作者简介:陆晓燕,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原文出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7期。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围绕后疫情时代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展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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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跨境破产研究小组 | ​跨境破产中若干重要问题的实务操作及建议

作者简介:方达跨境破产研究小组系由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牵头并负责的专题研究小组,现有成员还包括王灵奇、张珏菡、周人杰、赵之薇、易名洋。原文出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网络首发于“人民司法”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及人民司法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推送!为方便阅读,已隐去注释,如需引用,请查看纸版杂志原文。跨境破产中若干重要问题的实务操作及建议方达跨境破产研究小组目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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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 徐阳光 范志勇:​跨境平行破产程序的规范路径

原文出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网络首发于“人民司法”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及人民司法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推送!为方便阅读,已隐去注释,如需引用,请查看纸版杂志原文。跨境平行破产程序的规范路径徐阳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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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 杨靖:​跨境企业集团破产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以香港镛记控股清盘案为借鉴

原文出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网络首发于“人民司法”微信公众号。感谢人民司法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推送!为方便阅读,已隐去注释,如需引用,请查看纸版杂志原文。跨境企业集团破产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以香港镛记控股清盘案为借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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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 | 陈晓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吴江探索“十步法”

《民营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韩天明主编,徐阳光作序)长沙中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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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新书 | ​《民营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韩天明主编,徐阳光作序)

破产法文库之论坛文集系列著作专题分享破产法文库|《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序言和目录文库新书目录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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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致辞 | 长沙中院肖新平院长在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会议开幕致辞

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在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会议开幕致辞主题演讲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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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 | 邓文莉:​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主题演讲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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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致辞 | 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在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会议开幕致辞

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主题演讲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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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 | 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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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 | 破产审判白皮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破产法律制度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日益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从破产审判专业机构的设立、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建立等角度多举措全方位发力,不断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长沙中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以市场化破产为导向,以专业化建设为引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破产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1.概况与特点长沙中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2018年3月率先在全省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专门审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公司解散及各类破产衍生诉讼。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的成立标志着长沙破产审判事业迈上新台阶,开启了长沙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崭新篇章。2018年以来,长沙中院破产申请案件数连年大幅增长。2018年之前,长沙中院每年破产申请案件数均为个位数。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2018年当年度破产申请案件数较上年成倍增长;2019年破产申请案件数较2018年增长49%;2020年1至8月破产申请案件数已经超过2019年全年总数。截至2020年8月20日,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共受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类案件333件,审结214件;受理各类衍生诉讼442件,审结379件。总体来看,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1.从程序类别来看,各债务人企业适用的程序多样,且以破产清算为主。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占比87.50%,重整案件占比11.25%,和解案件占比1.25%。其中,部分重整案件系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申请重整的案件较少。2.从股权性质来看,债务人企业中以民营企业为主,国资投资企业较少。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为民营企业的占比83.75%,债务人为国资投资企业的占比16.25%。债务人企业中,直接由省、市国资委或省、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的仅有6家。3.从行业分布来看,债务人企业中制造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较多。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为制造业企业的占比23.75%,债务人为房地产企业的占比17.5%。此外,还有部分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债务人企业。4.从资本规模来看,债务人企业多数为中小微企业。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债务人企业占比38.75%,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债务人企业占比17.5%,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债务人企业占比25%。2.做法与经验(一)建章立制,切实提高破产审判水平一是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一支专业的审判队伍是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审判力量得到迅速充实。长沙中院一方面注重借鉴其他地区各兄弟法院的优秀经验,鼓励破产法官积极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等全国性会议,拓展工作视野,改进审判方法;另一方面立足长沙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梳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二是加强破产审判制度化建设。破产审判涉及的问题面广而复杂,制度化建设是规范破产审判的必要途径。2019年,结合审判实践,长沙中院制定了《破产案件立案与审理规程(试行)》《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明确了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审理流程、简易程序、管理人指定和监督等事项,促进破产审判精细化和规范化。2020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工作下发通知,长沙中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将实行单独绩效考核。三是引进和培育优质管理人团队。长沙市场化破产实践起步相对较晚,管理人专业化程度亟需提高。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注重加强本地管理人队伍建设,对其执业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对全市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同时,重大破产案件采用竞争方式面向全国公开选任管理人,鼓励本地管理人联合外地优秀管理人团队参加竞争选任。(二)多措并举,充分释放破产制度效益一是坚持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价值。通过破产清算使丧失运营价值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释放其占用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资源,探索破产财产整体处置模式,盘活资源价值,激发市场活力。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系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第一起由国务院督办的“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本案顺利实现破产财产整体拍卖,以1.38亿元的价格首拍成功。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协同进行破产清算,最终资产处置溢价率高达68.07%。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长沙中院通过破产审判已处置或盘活土地总面积约36.99万平米、房产17.46万平米,可实现增加或清偿欠缴税费共计约4.9亿元。二是纾困惠企,依托破产重整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加强和规范重整识别,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判定债务人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充分发挥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尤其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效保全企业运营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湖南省首例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企业的重整案件,其与关联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协同重整。该两案中,长沙中院先根据债务人自身情况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又根据疫情防控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为债务人引进投资人、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等赢得更充分的时间,日前其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实现重生。三是用好破产审判和解功能,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实现利益共赢。破产和解程序犹如放水养鱼,无论对于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大有裨益。长沙中院在破产审判中适时促进破产和解,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意思自治,减少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在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救治困难企业。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系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成立后首例由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成功案例,利益主体多方共赢,化解了大量债权债务纠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四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模式,有效降低案件办理成本。立足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法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审理模式,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沙中院在审理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和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时,为有效解决企业集团整体债务危机,提高债务清偿率并降低成本,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对两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实质合并审理,裁定合并重整。该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五是服务大局,释放破产审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效能。破产案件债权人数量多范围广,各种利益问题交织,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长沙中院在审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时,十分注重保护职工债权人、普通购房户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债权债务纠纷,有效管控社会风险,保障安定有序的市场环境。长沙中院审理的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人众多且多为普通购房业主,与债务人之间矛盾尖锐。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指导管理人迅速接管在建项目和复工事务,多次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引导业主依法主张权利,面向全国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最终实现重整,四栋烂尾楼启动续建,竣工验收办证等工作有效推进,小区数百户业主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该案所涉及的社会稳定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此外,长沙中院注重发挥破产审判在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理制造业企业的破产案件,服务全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布局。在长沙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制造业行业的债务人企业占比最高,这既是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同时,破产审判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又将支持和服务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三)府院联动,致力优化长沙营商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之外,还要政府部门发挥主体作用,府院联动形成合力,而建立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也是提升“办理破产”指标评价结果的应有之义。经过多方努力,针对长沙破产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前期在个案中通过府院协调形成的有益探索,在广泛参考借鉴先进地区府院联动经验的基础上,长沙中院经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已经提交了全市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建议稿并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预计全市年内将出台正式文件。此外,为解决部分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无财产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的问题,全市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已经获批成立,即将正式投入使用。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实践,无疑对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全面发挥破产审判价值,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二是完善全市营商环境评价之“办理破产”指标的考核体系。“办理破产”系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一级指标,在全市统一部署下,长沙中院针对长沙在“办理破产”指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对下辖各区县(市)“办理破产”指标的考核体系,将破产申请案件数和破产受理案件数作为衡量该地区办理破产水平的重要依据。一方面促进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更加重视破产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鼓励困境企业用好破产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解决自身问题。三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背景下大力加强破产制度宣传,引导树立破产保护理念。长沙中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通过个案释法、会议交流、府院协调等多种途径,普及破产法律知识,宣传破产司法保护的基本理念。实践证明,破产制度宣传的加强又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尤其是近一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明显加强,进一步认识到破产制度在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破产制度纳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闲置楼宇处置等多项全局性工作中予以考虑和布局。同时,各类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对市场化破产的了解更加全面到位,因此,长沙中院近三年破产申请案件数连年大幅增长。3.展望与期待自成立清算破产庭以来,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工作稳中有进,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突破。但是,与市场化破产程度较高地区的兄弟法院相比,长沙中院还存在一定差距。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未来一段时期,围绕提高办理破产水平、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长沙中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加大破产保护宣传力度。虽然近年破产申请案件数量增幅较大,但是破产案件总量依然相对较少。申请破产的国资投资企业较少,破产审判在清理国有“僵尸企业”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较少,执行申请人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实现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许多市场主体对破产制度缺乏了解,丧失挽救良机的情况数见不鲜。部分债权人对破产制度存在误解,认为破产就是债务人逃废债,最终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妥善保护,债权清偿可能性和清偿比例持续降低。对此,一方面要注重在个案中释法普法,办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另一方面要主动走近企业,深入基层,普及破产法律知识,帮助企业经营者、债权人等纠正错误观念,树立正确认识。二是充分发挥重整与和解制度优势。从长沙中院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来看,重整案件与和解案件较少。尤其对于破产和解案件,审判经验相对不足,管理人对和解时机和标准的把握不到位,债务人对和解的制度优势亦缺乏了解。今后,要更加注重适用和解程序,适度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程序灵活、成本较低、冲击较少的优势,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债务人争取再生的机会。同时,完善和统一重整识别标准,加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探索和丰富预重整实践经验,拓展战略投资人招募渠道,不断提高重整案件办理效率和重整成功率。三是不断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目前,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较长是制约提高办理破产水平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发力:第一,对部分破产案件依法适用简易审理程序,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各项要求;第二,完善管理人、审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的选任程序,适当扩大允许管理人自行公开聘请中介机构的案件范围;第三,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化水平,用好破产重整工作平台,鼓励以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有关事项、履行表决程序等。四是丰富和巩固府院联动机制实践成果。从长沙中院清算破产庭的成立,到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工作得到了长沙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未来,还要持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府院联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丰富府院联动实践经验,巩固联动成果。尤其是在招商引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工商登记等方面,争取尽快协商出台制度性成果。五是有效提升管理人职业能力。随着长沙破产审判工作的不断推进,管理人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2020年建立市级管理人协会已经纳入《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工程2020年行动方案》,长沙中院一方面支持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另一方面也将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在个案中完善管理人选任方式,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制定出台关于管理人工作考核的制度性规定,促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其履职水平和能力。破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繁荣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以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工作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长沙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长沙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原文出处:“长沙中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9月2日感谢长沙中院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推送!公号责编:胡姝娴更多历史消息,敬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中国破产法论坛本订阅号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共同维护,本着交流思想、砥砺智慧的宗旨为学界同仁分享资讯。本公众号首发、转发、转载各类资讯,并不代表中心与学会的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刊发的首发或原创作品,请务必联系作者本人并同时联系中心与学会秘书处获取授权,并标明转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联系邮箱:bankruptcylaw@163.com。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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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图文 | 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2020年8月29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对话主题为“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旨在通过跨学科的交流,探讨破产法与宪法之间的理论关系与逻辑进路,推动完善破产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郁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韩大元教授、林嘉教授,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等嘉宾参加开幕式并致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主持开幕式。来自全国各地司法系统、科研院校、省市政府部门以及专业中介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20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嘉宾围绕“宪法视野中的破产法”、“民法典视野中的破产法”、“营商环境视野中的破产法”等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研讨,涵盖了“破产法与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关系”、“破产法与宪法、民法典权利保护体系的关系”、“税收债权处理”、“职工债权处理”、“担保债权处理”、“购房人权益保护”、“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处理”、“侵权之债处理”、“非法集资与刑事退赃问题”以及其他与权利顺位有关的问题等重要内容。整个会议流程包括开幕式、大会主题发言之一、大会主题发言之二、第一分会场研讨、第二分会场研讨、第三分会场研讨、开放式交流和闭幕式。以下是本次会议的详细报道。一、开幕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在开幕致辞中指出,长沙近年来发展迅速,千亿产业集群,破产法的适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长沙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长沙中院在全省率先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强化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破产审判力量,注重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大价值,锐意进取,努力探索,开创了破产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在开幕致辞中介绍了疫情防控背景下湖南省高院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湖南省高院近年来在破产案件审判中制定了有关指导性文件,规范审判程序、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建立了科学的考核方法,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推动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湘潭大学副校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廖永安教授在开幕致辞中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建设现状、未来规划,以及湘潭大学在破产法专业方面的研究进展。湘潭大学法学院在2018年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学院,专门关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问题,推动企业风险把控、企业重整等破产法课题的研究。廖永安副校长表示,本次研讨会以“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为主题,体现了高度的包容性,能够为破产法的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化作出重大贡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破产法的发展应当展现更高的立意,未来破产法的修订应以宪法的原则为指导,在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中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最后,王欣新教授对各地积极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把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现有破产法体系的实践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以历史发展为脉络,从宪法学视角出发,阐述了宪法学与破产制度的关系。韩大元教授指出,破产法建立在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上,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促进了破产制度的发展。应当加强宪法和破产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历史研究到现实考察层面将破产制度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应当进一步思考为什么破产法具有宪法精神、破产制度的宪法功能、破产法改革中如何更好体现宪法精神以及破产制度的公权力干预边界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角度发表了演讲。林嘉教授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入手,认为劳动债权的性质是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的社会法权利;劳动债权涉及的劳动者生存利益的保障与宪法的人权保护是一致的,应当重新考量劳动债权的性质,在具体个案中根据不同的性质区分工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郁琳在开幕致辞中对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破产审判工作做了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破产法适用的指导案例,为破产审判实践提供了参照;针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也对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和破产审判质效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谢勇在致辞中指出,破产立法是衡量市场经济法治是否完善和完善程度的标志,市场经济法治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破产法恰能对此做出回应。当前,破产法的实施水平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效率较低等问题,需要通过跨部门、跨学科交叉对话的研讨模式,打破部门法分离的困境,共同研究和建立解决现实问题的制度。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主持。二、大会主题发言(一)大会主题发言第一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郁琳共同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发表了题为“破产法与宪法在中国的对话”的主题演讲。王欣新教授指出,破产法的完善程度代表了国家市场经济的完善程度,但目前我国破产法相关配套制度仍存在漏洞,可以通过此次专题研讨会实现学科之间的对话,让宪法的原则指导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遇见的许多问题。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苗连营发表了题为“破产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宪法使命”的主题演讲。苗连营院长指出,宪法与破产法的对话应当是相互裨益的,宪法能为破产法提供立法与效力上的正当性及法理依据,在这过程中也能回应之前未完成的有关宪法的争论问题。同时,破产法也能落实宪法中保障基本权利的条款,并能够为宪法理论的践行提供重要途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覃开艳的演讲题目为“湖南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问题”。覃开艳法官指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是由破产审判工作的特殊性与规律决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是办案与办事、裁判与谈判、开庭与开会、行政与司法的结合,所以亟需政府部门的支持。覃开艳法官还对湖南省近年来在府院联动方面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作出介绍,呼吁各界共同打通府院联动机制的难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邓文莉进行了题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主题演讲。邓文莉副院长指出,自长沙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以来,长沙地区的破产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破产案件具有以破产清算为主、以民营企业为主、以制造业和房地产企业为主、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特点。长沙中院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李红芬的演讲题目为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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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徐阳光 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

Statistics)的数据,大约有20%的小企业会在第1年内倒闭;到第5年末,大约有50%的小企业倒闭;10年之后,只有35%的小企业仍然存续。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Bankruptcy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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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郁琳 樊星:​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破产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简介:郁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樊星,北京破产法庭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原文出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感谢法律适用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转载推送!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破产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郁琳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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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王欣新:​以破产法的改革完善应对新冠疫情 提升营商环境

作者简介: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原文出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感谢作者及法律适用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推送!以破产法的改革完善应对新冠疫情、提升营商环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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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 张世君:我国破产重整立法的理念调适与核心制度改进

作者简介:张世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文出处:《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优化营商环境之破产法规制”。本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8年度重大项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激发企业活力的法治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ZDL27)的阶段性成果。感谢作者及法学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转载推送!我国破产重整立法的理念调适与核心制度改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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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 徐阳光:个人破产立法的英国经验与启示

原文出处:《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优化营商环境之破产法规制”。感谢作者及法学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转载推送!个人破产立法的英国经验与启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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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 陈科林 | 论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作者简介:徐阳光,湖南平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科林,广东佛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原文出处:《东方论坛》2020年第3期。感谢作者及东方论坛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推送!论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徐阳光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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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财经法杂志 | 武诗敏:个人债务清理非正式程序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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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利玲 |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与限制

作者简介:胡利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原文出处:《东方论坛》2020年第3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11BFX053)的阶段性成果。网络原载于“东方论坛杂志”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及“东方论坛杂志”微信公众号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转载推送!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与限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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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 李荐 | 资产证券化:破解重整企业融资难的新路径

作者简介:孙建,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法官;李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官原文出处:《月旦财经法杂志》2020年6月第45期“热点聚焦”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感谢作者及月旦财经法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转发推送!资产证券化:破解重整企业融资难的新路径孙建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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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新书目录 | 徐阳光: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

《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法律出版社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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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财经法杂志 | 丁燕:共益债务融资的实践进路与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丁燕,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原文出处:《月旦财经法杂志》2020年6月第45期“热点聚焦”栏目。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破产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研究”(17BFX09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因全文较长,已略去注释,如需引用请查阅原文。感谢作者及月旦财经法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共益债务融资的实践进路与法律保障青岛大学法学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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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 韩长印 | 中国大陆营商环境破产「回收率」指标的提升路径问题

作者简介:张旭东,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文出处:《月旦财经法杂志》2020年6月第45期“热点聚焦”栏目,5页~35页。本文转自“月旦知识库”微信公众号。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感谢作者及月旦财经法杂志社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中国大陆营商环境破产「回收率」指标的提升路径问题张旭东、韩长印摘要:破产「回收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占据50%的得分权重。依据世行评价体系,破产债权人回收率的高低取决于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资产零散出售还是存续经营、债权回收率等因素。「回收率」指标不同于同样作为二级指标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数」,无法透过修改法律在短期内迅速提高,但可透过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予以引导。针对中国大陆破产审判专业化、管理人分级和破产案件分类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可从不同角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提高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减少企业破产成本,以此来优化中国大陆破产「回收率」指标的得分状况。关键词:办理破产;破产回收率;营商环境;破产框架指数;Resolving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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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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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 | 发布《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

北京法院构建破产管理人查询权保障机制让信息查询更便捷为了进一步提升管理人依法查询的便利度,助力管理人高质高效履职,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效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从管理人查询企业财产信息、诉讼和执行信息、查阅案件卷宗档案等方面,构建破产审判+执行部门+诉讼服务+档案管理的四部门联动保障机制,并对每个协助查询事项均明确了具体查询路径、手续材料、回复方式、回复时限。下面,是“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北京法院官方资讯信息)上发布的管理人查询权保障机制介绍。管理人如何快速、准确地得到债务人企业财产信息?为解决当前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财产需要前往多个部门逐一多次查询、效率较低的问题,北京法院推出司法统一查询措施,即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对接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并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确保管理人能够及时掌握企业财产状况,顺利接管企业。管理人想要了解债务人企业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有没有便捷的途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因此,管理人需要全方面掌握债务人企业的涉诉涉执情况。为了提升管理人查询效率,北京法院推出集约查询措施,即规定破产法官应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反馈通过北京法院智汇云系统查询的债务人企业诉讼、执行案件信息,便利管理人代表企业与相关法院进行及时高效沟通。管理人想要查阅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档案材料,需要履行什么手续?管理人清理债务人企业债权债务、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需要在法院协助的基础上查阅企业所涉案件的案卷材料。北京法院明确,管理人可以申请查阅并复制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档案材料。现场查阅未结或者已结但未归档案件卷宗材料的,管理人可通过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联系法官窗口或拨打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热线进行预约。法官应在收到派发工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管理人阅卷。此外,管理人可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申请网上查阅已归档案件电子档案。法院档案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答复。管理人可以向执行部门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涉执案件的进展信息吗?执行情况涉及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确认、对破产财产范围的确认,是管理人需要查询的重要事项。北京法院规定,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执行案件进展信息,管理人书面申请核实未结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执行部门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确保管理人有效行使查询权。原文出处:“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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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产立法者提供参考与启发,同时也为理论研究者提供鲜活的实务素材。《涅槃之道:破产的应然思考与实然探索》叶建平法律出版社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