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 | 岳燕妮:个人破产的深圳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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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9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在长沙召开,对话主题为“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旨在通过跨学科的交流,探讨破产法与宪法之间的理论关系与逻辑进路,推动完善破产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嘉宾的精彩发言。现在为您推送的是深圳破产法庭副庭长岳燕妮在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全文,特此说明并致谢。
个人破产的深圳探索
深圳破产法庭副庭长 岳燕妮
上午好!
特别荣幸受组委会邀请,在这个时点有这个机会交流大家都很关注、关切和支持的个人破产制度,下面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深圳破产法庭对于个人破产探索的制度构建与探索方向。
作为全国率先探索破产制度的地区,在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广东省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在先行先试的改革实践基础上,深圳市人大于2020年8月26日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条例》既是国家授权深圳在完善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在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也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个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制度性成果,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破产法规体系和科学的办理破产体系,成为破产制度改革的第一试验田。《条例》在建立条例在建立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时,创新性地着力构建了破产审判和破产事务两权分离制度、个人破产人行为限制以及免责考察制度、庭外和解以及和解协议确认制度、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反破产欺诈制度等配套保障机制,从制度机制层面综合提升办理破产的框架力,为下一步全面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一、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破产保护。破产保护制度的核心是债务豁免。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完全、透明地清理资产、债务后,在经过一段法定的免责考察期,可以免除余债偿还的责任,获得经济再生。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豁免财产制度。允许债务人在法定范围内保留一部分免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为破产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工作和权利保障。二是免责考察制度。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在经过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没有违反行为限制和法律义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认可,可以免于偿还未清偿债务。
二、推动设立破产管理机构,构建与世界接轨的专业办理破产体系。参考破产制度发达国家地区的实践经验,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要求,针对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存在问题,在立法过程中,着重推动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条例》最终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工作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行使破产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八大基本职能,初步构建了符合破产运行规律和实践要求的“法院+破产管理人+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破产办理体系。
三、重构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为发展庭外债务纾缓和重组程序提供制度接口。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拯救。为了提前破产保护时点和灵活程序启动方式,针对企业破产和解制度的实施痛点,结合个人破产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社会多元治理的优势,重新构建了破产和解程序,为庭外程序的发展留下了制度空间:一是提供多元化方式启动和解。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转为和解,由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管理机构进行和解;债务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管理机构进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可。二是严格和解协议确认程序。明确法院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审查认可和解协议,除了和解协议的形式审查以外,重点审查和解是否公开公正、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解表决是否真实有效等,认可协议后,根据和解性质的不同予以免责。
四、严格破产欺诈责任,推高滥用破产程序和恶意逃废债的违法成本。个人破产立法过程中,决策者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防范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条例》回应公众关切,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完善程序中发现破产欺诈的处置方式。破产程序中,发现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存在破产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所处阶段分别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二是明确管理人和破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破产管理机构和破产管理人,在发现破产欺诈行为的时候有调查移送和报告的责任,以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和破产免责考察期间对债务人负有监管职责;三是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不予免责。规定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行为,被转移的财产予以追回,同时不得免除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如果以欺诈手段获得免责,债权人发现后,可随时向法院提出撤销免责的申请并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四是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明确债务人、债务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管理人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尤其是针对可能出现的串通行为予以规制。
五、实行破产信息登记公开,推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受道德风险、破产欺诈和文化背景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可程度还不高。《条例》通过明确法院、破产管理机构为破产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明确债务人登记破产信息的义务,推动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加大对个人破产的监督力度,树立公众对个人破产的制度信心,积极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个人破产,乘风破浪!《条例》的审议通过仅代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果。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圳破产法庭将继续以“敢为天下先”的特区精神,切实为《条例》的落地实施和高效运行提供有力的司法实践保障,同时以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为依托,积极推动专业化建设、集约化管理、信息化创新、市场化改革等各项工作,为健全国家统一破产制度和办理破产体系提供关键经验和示范样本!
最后,借此机会向大家长久以来给予深圳破产法庭的关爱与支持致以最诚挚的感谢!谢谢大家!
公号责编:胡姝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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