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图文 | 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
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2020年8月29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对话主题为“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旨在通过跨学科的交流,探讨破产法与宪法之间的理论关系与逻辑进路,推动完善破产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郁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韩大元教授、林嘉教授,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等嘉宾参加开幕式并致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主持开幕式。
来自全国各地司法系统、科研院校、省市政府部门以及专业中介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20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嘉宾围绕“宪法视野中的破产法”、“民法典视野中的破产法”、“营商环境视野中的破产法”等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研讨,涵盖了“破产法与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关系”、“破产法与宪法、民法典权利保护体系的关系”、“税收债权处理”、“职工债权处理”、“担保债权处理”、“购房人权益保护”、“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处理”、“侵权之债处理”、“非法集资与刑事退赃问题”以及其他与权利顺位有关的问题等重要内容。整个会议流程包括开幕式、大会主题发言之一、大会主题发言之二、第一分会场研讨、第二分会场研讨、第三分会场研讨、开放式交流和闭幕式。
以下是本次会议的详细报道。
一、开幕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在开幕致辞中指出,长沙近年来发展迅速,千亿产业集群,破产法的适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长沙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长沙中院在全省率先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强化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破产审判力量,注重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大价值,锐意进取,努力探索,开创了破产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在开幕致辞中介绍了疫情防控背景下湖南省高院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湖南省高院近年来在破产案件审判中制定了有关指导性文件,规范审判程序、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建立了科学的考核方法,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推动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
湘潭大学副校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廖永安教授在开幕致辞中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建设现状、未来规划,以及湘潭大学在破产法专业方面的研究进展。湘潭大学法学院在2018年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学院,专门关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问题,推动企业风险把控、企业重整等破产法课题的研究。廖永安副校长表示,本次研讨会以“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为主题,体现了高度的包容性,能够为破产法的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化作出重大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破产法的发展应当展现更高的立意,未来破产法的修订应以宪法的原则为指导,在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中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最后,王欣新教授对各地积极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把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现有破产法体系的实践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以历史发展为脉络,从宪法学视角出发,阐述了宪法学与破产制度的关系。韩大元教授指出,破产法建立在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上,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促进了破产制度的发展。应当加强宪法和破产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历史研究到现实考察层面将破产制度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应当进一步思考为什么破产法具有宪法精神、破产制度的宪法功能、破产法改革中如何更好体现宪法精神以及破产制度的公权力干预边界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角度发表了演讲。林嘉教授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入手,认为劳动债权的性质是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的社会法权利;劳动债权涉及的劳动者生存利益的保障与宪法的人权保护是一致的,应当重新考量劳动债权的性质,在具体个案中根据不同的性质区分工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郁琳在开幕致辞中对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破产审判工作做了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破产法适用的指导案例,为破产审判实践提供了参照;针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也对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和破产审判质效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谢勇在致辞中指出,破产立法是衡量市场经济法治是否完善和完善程度的标志,市场经济法治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破产法恰能对此做出回应。当前,破产法的实施水平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效率较低等问题,需要通过跨部门、跨学科交叉对话的研讨模式,打破部门法分离的困境,共同研究和建立解决现实问题的制度。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主持。
二、大会主题发言(一)
大会主题发言第一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郁琳共同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发表了题为“破产法与宪法在中国的对话”的主题演讲。王欣新教授指出,破产法的完善程度代表了国家市场经济的完善程度,但目前我国破产法相关配套制度仍存在漏洞,可以通过此次专题研讨会实现学科之间的对话,让宪法的原则指导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遇见的许多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苗连营发表了题为“破产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宪法使命”的主题演讲。苗连营院长指出,宪法与破产法的对话应当是相互裨益的,宪法能为破产法提供立法与效力上的正当性及法理依据,在这过程中也能回应之前未完成的有关宪法的争论问题。同时,破产法也能落实宪法中保障基本权利的条款,并能够为宪法理论的践行提供重要途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覃开艳的演讲题目为“湖南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问题”。覃开艳法官指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是由破产审判工作的特殊性与规律决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是办案与办事、裁判与谈判、开庭与开会、行政与司法的结合,所以亟需政府部门的支持。覃开艳法官还对湖南省近年来在府院联动方面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作出介绍,呼吁各界共同打通府院联动机制的难点。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邓文莉进行了题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主题演讲。邓文莉副院长指出,自长沙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以来,长沙地区的破产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破产案件具有以破产清算为主、以民营企业为主、以制造业和房地产企业为主、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特点。长沙中院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李红芬的演讲题目为 “关于涉非法集资企业破产案件中刑事追赃问题的探讨”。李红芬庭长指出,破产程序与刑事查封扣押之间的交叉问题是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的一个障碍,需要对企业财产进行正确区分,防止出现因对破产财产区分不明确而损害相关权利人权益的问题。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破产法庭庭长俞秋玮发表了“特殊时期实施好破产制度的特殊意义”的主题演讲。俞秋玮副院长指出,在特殊时期下,将破产法置于宪法的高度进行审视有着深远的意义,保护市场主体就是保护市场经济,稳定市场才能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俞秋玮副院长建议应当进一步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开放破产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破产法庭建设,以此推动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北京破产法庭庭长郑伟华的演讲题目为“《民法典》所有权保留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郑伟华庭长首先从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理念的宣传推广和破产配套制度的完善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北京破产法庭的工作情况,随后分析了《民法典》出台后所有权保留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深圳破产法庭副庭长岳燕妮的演讲题目为“个人破产的深圳探索”。岳燕妮副庭长指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8月26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规体系和科学的办理破产体系,深圳成为了破产制度改革的第一试验田。同时,深圳破产法庭正积极推动完善破产法的相应配套制度。
三、大会主题发言(二)
大会主题发言之二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尹小立共同主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教授发表论题为“社会保险之债的破产清偿: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厘清”的主题演讲。关于社会保险之债的破产清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社会保险之债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上的国家给付,立法却将其作为传统私法之债,纳入破产企业的清偿范围;二是社会保险之债基于何种特性而确定其破产清偿顺序;三是《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上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优化破产债权清偿制度。基于体系性制度建构考量,当前制度下的破产清偿顺序可以优化为:1.社会保险给付中与人身直接相关的债权;2.担保债权与工资债权;3.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4.欠缴的税款;5.普通破产债权;6.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的罚款、滞纳金等。
广州破产法庭庭长刘冬梅在大会上做了题为“构建劣后债权法律制度之若干问题分析”的主题演讲。刘冬梅庭长提出,我国破产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劣后债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劣后债权范围包括:1.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利息;2.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的劣后债权;3.民事惩罚性赔偿金;4.基于特殊身份产生的关联债权;5.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自然债权以及未及时申报的债权等三类债权不宜列入劣后债权范围。建议按照程序启动、债权确认、事项表决、财产分配等环节对劣后债权进行多角度规制,以明确劣后债权的法律定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陆晓燕在大会上做了题为“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主题演讲。破产程序的本质是概括的“简易审判+破产执行”程序,因此,破产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执行环节都有可能与刑事审判发生交叉关系。在“简易审判”环节,管理人审查债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实认定上“先刑后民”;2.责任认定上“先民后刑”;3.责任追究上“刑民并行”。在“破产执行”环节可分为程序上衔接和实体上衔接,前者主要是指受害人持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债权申报,而后进入破产执行;后者是指根据刑事裁判文书的“退”或“赔”衔接受害人的取回财产或债权分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君的演讲题目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吴江探索”。陈晓君院长介绍了吴江法院个人债务清理的十大主要做法,包括制定规范指引、限制适用范围、多重筛选甄别、区别程序类型、简化审理程序、灵活指定管理、明确表决规则、注重利益衡平、界定自由财产、确立免责功能等。目前还面临适格债务人筛选困难、债务人不愿接受、债权人不愿理解、管理人身份定位不明以及金融债权人行动不协调等方面的难题,对此,可以从推进配偶合并清理、及时出台法律规范、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加大案例宣传力度等方面解决相关实践问题。
上海律师协会会长、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发表了题为“破产法的扩张与承载”的主题演讲。季诺会长指出,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优化资源配置以及通过破产免责维护有限责任制度。但随着实践发展,破产法的功能有所扩张,主要内容包括终结执行案件、成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垃圾桶”,以及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举措等。
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任一民的演讲题目为“民法典语境下的债权清偿顺位”。任一民律师的演讲可以分为四个部分:1.分析民法典在债权清偿顺位方面的变化;2.梳理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总体结构;3.阐述担保物权的拓展;4.阐述重整制度对于保护非担保债权人的贡献。
四、第一分会场研讨:宪法视野中的破产法
第一分会场研讨主题为“宪法视野中的破产法”。第一单元为“主题演讲”,第二单元为“对话交流”。
第一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连泰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黎章辉共同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杨晓楠发表了题为“美国破产法的宪法分析:一种联邦主义的视角”的演讲,介绍了普通法系下的破产法制度,并对州主权豁免原则进行了分析,指出宪法破产条款的适用是州主权豁免原则的例外。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海洋发表了题为“公共财产法视域下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研究”的演讲,指出国有企业可以区分为作为公共财产的国有企业和作为非公共财产的国有企业,但《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无区分,因而其调整范围过于宽泛,需要进行限缩解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发表了题为“破产法上的劳动者形象及其宪法溯源”的演讲,主要从破产法上劳动者形象的变迁、劳动者形象的宪法根源以及宪法对于破产法改革的要求等三方面进行了阐述。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斐民的演讲题目为“个人破产立法中的宪法问题”,主要阐述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其中土改政策的确认以及资产的再次分配反映了破产法思维;二是《宪法》中的平等保护与个人破产免责的问题;三是《宪法》中的保障人权与豁免财产的问题;四是《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与农户破产的特殊问题。
阿里巴巴拍卖事业部高级业务专家姜天萃的演讲题目为“从个人破产制度到个人重振权——以权利的视角看个人破产”,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实现涅槃重生对公民而言是一种权利,可以称为“个人重振权”,并进一步分析了该权利的性质以及确立途径。
长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副处长简朵良围绕“完善社会保险费清偿机制 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社保权益”发表了演讲,以职工社保权益的重要意义为切入,分析了目前破产企业职工维权的困境及原因,并就社会保险费清偿机制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陈征和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陆诚分别就本单元各位嘉宾的演讲进行了精彩点评。
第二单元的形式为“对话交流”,交流主题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清偿顺位”,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主持。参与本环节的交流嘉宾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谢立斌;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霞;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黄明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高文忠;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主任姜丹;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左北平。各位嘉宾围绕主题各抒己见,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和讨论,现场气氛活跃,研讨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五、第二分会场研讨:民法典视野中的破产法
第二分会场的研讨主题为“民法典视野中的破产法”。第一单元为“主题演讲”,第二单元为“对话交流”。
第一单元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兴树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黎江虹共同主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伟演讲题目为“破产中股东责任追究与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平衡”,指出追究股东责任会对公司有限责任原则造成一定挑战,破局的关键在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层、直接责任人权责一致,此外还需要完善信用制度,并利用利害关系人监督来弥补监管不足。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明发表了题为“担保人破产案件担保权人的权利申报与实现方式探讨”的演讲,主要从保证金是否构成金钱质押的认定标准、保证金质押担保中质权人的申报、主债务未到期时担保人破产财产的处分建议等角度展开论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章梓良发表了题为“破产程序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的演讲,指出破产程序中的建设工程款应当优先受偿,并从权利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时间、行使主体以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衡平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不同程序中构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机制提出了建议。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发表了题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效力”的演讲,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正当性基础为切入,对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殊性问题。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粟宝珍发表了题为“职工集资款在我国破产法中的清偿顺位探析”的演讲,对集资款能否作为工资债权进行申报进行了分析,并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并未将职工集资款列入职工债权,因此,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职工集资款应当认定为一般债权。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玉春发表了题为“非法集资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探讨”的演讲,首先介绍了我国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发展的基础情况,随后就破产程序中债权分类及受偿顺位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在自由讨论之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琛和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坚分别就本单元各位嘉宾的演讲和讨论情况进行了精彩点评。
第二单元的形式为“对话交流”,交流主题为“担保物权与刑民交叉”,由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王超主持。参与本环节的交流嘉宾包括:四川省营山县法院专委、民一庭庭长唐海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静英;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武松;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提瑞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坚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玉春;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斌。各位嘉宾围绕交流主题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研讨内容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六、第三分论坛研讨:营商环境视野中的破产法
第三分会场的研讨主题为“营商环境视野中的破产法”。第一单元为“主题演讲”,第二单元为“对话交流”。
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孟洲与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张世君共同主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助理徐鹏宇发表了题为“浅谈市场化破产对营商环境优化的基础性价值——基于长沙现状的思考”的主题演讲,从市场经济与市场化破产的关系切入,分别阐述了市场经济与市场化破产的核心要义,并探讨了市场化破产对营商环境优化的基础性价值以及市场化破产与政策性破产的相关问题。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副庭长马嶙侃发表了题为“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的主题演讲,认为金融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包括金融债权人存在不当行使权利的情况,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存在忽视抵押权人意见的现象,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连光阳发表了题为“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的主题演讲,认为破产法应当对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相应的制度回应,并分析了重整企业因信用修复难所导致的各种现实问题,强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要性。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嘉发表了题为“如何提升破产回收率”的主题演讲,指出提高破产回收率的三个重要因素:第一,是否保留了债务人主要资产的经营价值;第二,是否尽可能地简化破产程序,压缩债权受偿所需时间;第三,是否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权受偿水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方法。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创前发表了题为“营商环境优化的破产法路径思考”的主题演讲,仔细分析了优化营商环境和营商环境优化的区别,并探讨了营商环境优化的两个核心理念,包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对市场主体退出给予充分的保障。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邵吕威发表了题为“破产法与法治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关系”的主题演讲,认为营商环境优化需要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加强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推动配套机制建设等,并着重强调了管理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门应当重视对管理人工作的保障。
在自由讨论之后,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倩分别就本单元各位嘉宾的演讲进行了精彩点评。
第二单元的形式为“对话交流”,交流主题为“破产法与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由天津破产法庭庭长李萍主持。参与本环节的交流嘉宾主要包括: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重庆破产法庭副庭长陈秀良;杭州破产法庭副庭长夏文杰;济南破产法庭副庭长严琳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庭长齐国安;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康阳;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主任、泉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李琴声。各位嘉宾就营商环境评估、地方破产审判情况、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破产财产处置等问题各抒己见,研讨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七、开放式交流
本次专题研讨会的开放式交流环节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许胜锋主持。
开放式交流的答问嘉宾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丁海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荐;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尹正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池伟宏。
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对与会嘉宾的现场提问做出专业解答,内容包含了法定优先权间的冲突及受偿顺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计问题、破产衍生诉讼、税务征收以及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等问题,讨论气氛活跃,引起了嘉宾们的广泛好评。
八、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庭长陈光辉主持。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与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在闭幕式中进行合作签约,双方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方面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破产法治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在闭幕总结中表示,破产法与宪法对话是一个很有意义话题,破产法所涉及的宪法问题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比如,府院联动机制涉及的国家权力配置以及国家权力干预程度的问题;个人破产中涉及的宪法主要目的及宪法价值基础的问题;在债权清偿顺位方面,购房户、劳动者的利益保障涉及宪法规定的生存权,而各类债权的受偿顺序实际上与宪法对各种权利、利益保障的排序与权衡密切相关。其中,各项权利的排序与权衡在宪法上予以确定是相对困难的,没有绝对的标准,但这一问题在破产法上却必须得到明确回应,在这过程中形成的宪法问题对宪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对话对于推动合宪性法秩序下各部门法的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在闭幕总结中指出,在破产财产处置中,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是比较容易被低估的,如何充分发掘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并促使其帮助破产企业重生,是知识产权法与破产法交互关系中的重要命题,需要在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方面给予回应。湘潭大学法学院很荣幸可以作为主办方之一参与本次专题研讨会的活动,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湘潭大学法学院的支持和帮助。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在闭幕总结中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至今已经实施了13年,但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道路仍然不畅,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对破产法的认识和关注不足;二是破产法与税法、金融法、担保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部门之间不协调。对此,一方面需要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对破产法的认识,另一方面应当增加各部门法之间的对话交流,在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衔接方面提高理论研究水平。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应该建立在宪法确立的原理精神和秩序规则基础之上。徐阳光教授代表会务组感谢各单位和全体与会嘉宾对本次专题研讨会的大力支持,并期待下一次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学者的对话交流,让破产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最后,主持人陈光辉庭长宣布“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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