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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职工看过来!一图读懂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新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福祉的需要日益增长,对医疗保障领域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兴安盟印发《兴安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保证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开展。
来源: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编辑:张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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