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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黄金时代的法律挑战

实录 周泰研究院 2022-10-02

日前,周泰研究院成立仪式暨网络犯罪和电子数据研讨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当天邀请了多位学界、实务界人士参与网络犯罪和电子数据课题的研讨。

本文整理自研讨会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柯颖老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全文共: 1297字   预计阅读时间: 4分钟 


数据在今日已然成为一个高价值的战略资源,根据联合国2019年发布的数字经济报告,我国与美国处于全球数字经济的第一梯队,占据了全球前七十个数据平台的90%。

充分发展数据产业、发掘数据资源的价值,首要的是保护数据安全。这是我们国家当代涉外法律建设过程当中的非常重要的逻辑起点。

《网络安全法》的颁布,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全面审视时代变革的安全需求的新起点,其开创性地规定了个体信息自觉权、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性原则等内容,并在后续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吸收、借鉴,共同推动了计算机系统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重要权利保护。

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颁布和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信息数据相关法律体系不断深化,法律保护体系更新面临了新起点。未来数据安全必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亮点。

实现这一宏景,不仅需要国内各个部门法进行同步修正,也更需要国家积极推动数据安全成为国际法共识。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环境、技术环境、法治环境,开展数据应用的国际合作,不仅是中国一个国家的,更是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的时代性挑战。我们要能够充分认识到我们面临的挑战、威胁,而不是一味地享受我们今天的法治发展的成果。

兼顾、平衡数据安全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面临两个挑战。

第一个挑战是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从我们国家立法机关的态度来看,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及后续立法如《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里,包括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都规定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删除权等。从这些权利来看,个体数据的全面保护已经开启。

第二个挑战,是在数据安全法律解决个人数据确权问题的同时,还要保障个人数据权利使用的安全。对于个人数据安全也好,数据安全本身来说,我们需求的数据利益是平衡的、多元性的。社会治理的逻辑下,挑战不仅是在数据权属问题,还在于回答个人数据安全保护路在何方。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反思,也需要有调整模式:第一是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可以拓宽数据安全保护模式的路径。第二是个人数据场景化保护模式,可以弥补人格权保护模式的缺陷。第三是平台保护模式,可以优化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安排。

毫无疑问,数据治理的黄金时代在今天已经开启了,其带来的法律挑战也越来越大。最主要的三个挑战是如何平衡数据权利的保护和流动,如何实现数据确权的利益分配,如何实现国际数据的新秩序和竞争规则的构建。这也是将来数据法制规则构建过程当中的三个需要兼顾的重要地方。

2021年是数据治理的元年。在这一年过程当中,我们见证了2020年8月20号通过,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6月10日通过、9月1日生效的《数据安全法》,与已经生效的《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一起构筑了完整的中国数据治理的框架,让我们期待数据合规的蓝海。

分享数据经济红利的时代已经到来,也希望更多的公民能够分享这一红利。最后希望周泰研究院在今后发展建设当中,能够直挂云帆,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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