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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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刑事律师业务对刑法理论的促进

2024年11月2日,由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智识·生态·影响——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研讨会”在周泰律所隆重举行,就法学教育学科建设与律师职业、法学智识与律师执业技能、律师与法学课堂教育等话题展开深入研讨。本文为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老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陈兴良教授在“智识·生态·影响——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研讨会”发言全文共: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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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波:“对赌”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行使期限

随着PE/VC、上市公司投资并购的不断发展,为解决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对赌”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在我国股权投融资市场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普遍存在于对赌投资协议中的股权(也包括股份,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回购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在相关争议案件中占比很高,引起了理论及实务界的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一次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就对赌协议的定义、效力及履行问题表明了态度。此后,虽然效力问题的认识基本达成一致,但关于股权回购的履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第一,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时,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投资方能否行使回购权?第二,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行使期限。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九民纪要》效力上属于司法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从,而仲裁员并不必然受到《九民纪要》的约束,这就导致相同类型的案件,法院与仲裁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在目标公司减资与投资方回购权的关系问题上,相当一部分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与《九民纪要》所确定的原则相左,部分仲裁员认为应当尊重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安排,投资方行使回购权不以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同样的,在投融资双方均未就回购权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回购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也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争议问题,一直以来也缺乏统一的尺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中以答疑方式对回购权行使的合理期限给出了答案,即:“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将行使回购权的“合理期限”确定为6个月,是否合理?这个问题的思考维度,至少应当包括回购权的法律性质、设置行权期限的价值取向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因篇幅有限,本文将仅就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行使期限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暂不涉及目标公司减资与回购权的关系问题。全文共: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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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实操要点

(1)签约登记企业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签约登记。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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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娉: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如何合规跨境转移(全流程指南)

编者按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浪潮中,中国深深嵌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其中包括人口的跨境流动,许多人士因求学、工作或经商等各种原因定居在海外,并加入了外国国籍。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逐渐超越国界,呈现出显著的国际化特征。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籍继承人面临着将其在中国境内继承的财产合法转移至国外的需求。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较为繁杂且财产跨境转移的合规门槛高。目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个人财产跨境转移的相关规制,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由于外籍人士停留在境内的天数有限,且跨国出行时间、金钱成本高,为了避免“多走弯路”和合规要求上的疏漏,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跨境法律服务团队的韩娉律师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外籍人士办理继承财产合规对外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的具体步骤和委托代理方案,以期为读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与参考。全文共: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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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2024年8月)

【前言】2024年8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共公布38起纪律处分案件(不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11家机构、27个自然人。在本期《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中,我们对8月公布的纪律处分案件所涉违规行为进行了梳理,对其特点进一步总结,同时,聚焦于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不当使用基金财产、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三类违规行为。同时,在本期月度观察中,我们对中基协5月公布的《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中3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私募机构为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案例”进行了介绍,并对所涉违规行为做进一步探讨。作者:张蕾全文共: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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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关于EU ETS合规,非欧洲航空公司必知的那些事!

ETS机制下的合规运营,不仅需要熟悉其所属管理国的管理要求,还有必要了解在与该国主管机关发生纠纷争议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本文中就基于团队在法国代理非欧洲航空公司涉EU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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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初创融资必知:“对赌”协议中,股东业绩补偿相关问题探究(三)

【摘要】初创公司通常都需要股权融资,因业绩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对赌”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本文从分析业绩补偿的性质出发,对现金补偿的常见计算公式及其公允性进行分析,认为应以“现金补偿数额不超过全部投资额为限”为基本原则,并建议以“权重法”确定单个年度的现金补偿数额。在分析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本文对股份补偿涉及到的一些特殊情形——后续股权融资对股份补偿计算的影响、补偿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不足、公司亏损导致计算的股份补偿数量或比例为负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实务中出现的与业绩补偿有关的公司提供担保、股东以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或让与担保问题,本文也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对赌”中股东的现金补偿、股份补偿问题,其中现金补偿较为多见,且内容更加丰富;限于篇幅,将以上内容分三个部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关键词】现金补偿;股份补偿;权重法;补偿上限;担保全文共:7259字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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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餐饮商标战:如何在撤三风暴中稳住阵脚?证据是关键!

摘要:在品牌经济时代,商标不仅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利器。对餐饮企业来说,商标权的确立与维护,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顾客的信任。然而过去三年疫情起伏,对各行各业、尤其是餐饮行业的经营造成诸多不确定影响。由此产生出的大量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作为商标权维护的关键环节,其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商标权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笔者近期代理的某餐饮企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为切入点,探讨商标使用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餐饮服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司法实践通说,对因新冠疫情影响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大量使用商标的客观限制及正当理由进行深入讨论,以期为商标实务工作者提供有益的操作指导。关键词:商标权撤销复审;餐饮服务;正当理由;使用证据全文共: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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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2024年7月)

【前言】2024年7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共公布27起纪律处分案件(不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7家机构、20个自然人。在本期《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中,我们对7月公布的纪律处分案件所涉违规行为进行了梳理,对其特点进一步总结,同时,聚焦于私募基金收益不完全与投资项目的收益挂钩、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两类违规行为。同时,在本期月度观察中,我们对中基协5月公布的《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中3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守信义义务底线——私募机构利用基金财产参与结构化发债案例”所违规行为表现进行了介绍,并对其实施方式等做进一步探讨。作者:张蕾全文共: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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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波:新《公司法》下外资企业治理结构调整合规要点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赋予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地位,外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成为必然。《外商投资法》的颁布结束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双轨制,倡导外资企业在5年内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调整其组织形式和机构。为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法》于2023年完成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制度,为外资企业营造了更友好的经营环境,必将成为外资企业在中国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指引全文共: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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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初创融资必知:“对赌”协议下,股东业绩补偿相关问题探究(二)

【摘要】初创公司通常都需要股权融资,因业绩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对赌”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本文从分析业绩补偿的性质出发,对现金补偿的常见计算公式及其公允性进行分析,认为应以“现金补偿数额不超过全部投资额为限”为基本原则,并建议以“权重法”确定单个年度的现金补偿数额。在分析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本文对股份补偿涉及到的一些特殊情形——后续股权融资对股份补偿计算的影响、补偿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不足、公司亏损导致计算的股份补偿数量或比例为负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实务中出现的与业绩补偿有关的公司提供担保、股东以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或让与担保问题,本文也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对赌”中股东的现金补偿、股份补偿问题,其中现金补偿较为多见,且内容更加丰富;限于篇幅,将以上内容分三个部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关键词】现金补偿;股份补偿;权重法;补偿上限;担保全文共:7259字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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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初创融资必知:“对赌”协议中,股东业绩补偿相关问题探究(一)

【摘要】初创公司通常都需要股权融资,因业绩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对赌”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本文从分析业绩补偿的性质出发,对现金补偿的常见计算公式及其公允性进行分析,认为应以“现金补偿数额不超过全部投资额为限”为基本原则,并建议以“权重法”确定单个年度的现金补偿数额。在分析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本文对股份补偿涉及到的一些特殊情形——后续股权融资对股份补偿计算的影响、补偿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不足、公司亏损导致计算的股份补偿数量或比例为负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实务中出现的与业绩补偿有关的公司提供担保、股东以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或让与担保问题,本文也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对赌”中股东的现金补偿、股份补偿问题,其中现金补偿较为多见,且内容更加丰富;限于篇幅,将以上内容分三个部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关键词】现金补偿;股份补偿;权重法;补偿上限;担保全文共:10277字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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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盈:外资股东想查账,新《公司法》如何保障?(以案说法)

导读: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外方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的重点股东知情权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管辖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优先管辖,如不能证明,则由公司注册地管辖;部分地区法院对涉外因素的商事诉讼有集中管辖规定。查询资格:起诉时,应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通常不可以直接提起知情权之诉;持股比例少的股东,不影响起诉;出资瑕疵股东的知情权不被剥夺。起诉前置程序:查询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先向公司提起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新旧法律衔接问题:旧“三资法”时期设立的合资公司章程虽未设置股东会一章,但不影响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不正当目的”:公司以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拒绝股东查阅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不正当目的”的事由为同业竞争,但法院判决支持该理由成立的案例很少见。执行“落地”:通常在公司住所地查阅、复制判决书支持的材料,可由股东本人到场,及/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中介查询、复制,负有保密义务,有时间限制;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全文共: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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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私募基金管理人“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与责任承担 ——评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摘要】2018年《资管新规》对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私募基金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进而避免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打破刚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得到坚决的贯彻。为此,在私募基金领域,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以及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及范围,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之一为切入点,围绕上述两个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关键词】私募基金管理人;适当性义务;履行时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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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2024年4月)

【前言】2024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共公布59起纪律处分案件(不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18家机构、41个自然人。在本期《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中,我们聚焦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两部分内容,同时,专项梳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并对4月所涉相应违规行为作进一步探讨。作者:张蕾全文共: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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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强制执行该如何“精准落地”?——新《公司法》下强制执行的困境及解决路径探讨

强制执行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终端环节,历来备受法律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提出执行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可见长期以来,强制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诸多进展,但执行主体消极应对、财产线索难以追踪等难题一直困扰着执行工作的有效推进。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众多案件被迫终止执行,致使“执行难”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近年来,我国在强制执行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2022年6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发布标志着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草案发布已近两年,正式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仍迟迟未能落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强制执行领域面临问题的复杂性与艰巨性。随着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对于责任主体、责任财产的扩展无疑为强制执行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如何准确认定责任主体身份、规范追加程序、平衡各方法益等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成为新《公司法》背景下强制执行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深入剖析上述三项困难的现状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相应的解决路径。通过本研究,期望能为我国强制执行工作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全文共:7458字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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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2024年3月)

【前言】2024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共公布30起纪律处分案件(不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8家机构、22个自然人。在本期《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中,我们结合3月公布的纪律处分案件特点,重点对“管理人持续合规运营”“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三个板块的内容及违规行为等进行梳理和探讨。作者:张蕾全文共: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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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2024年2月)

【前言】2024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共公布51起纪律分案件(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15家机构、36个自然人。在本期的《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中,我们将通过对处分行为的特点分析,进一步聚焦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委托募集、冷静期及回访程序、基金财产独立运作、投资信息披露、通道业务、自律检查及纪律处分程序等七个方面的合规专题。作者:张蕾全文共: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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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圣卓:刑事律师视角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新规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七期——聚焦“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线上播出。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对这一规定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诗涵。本文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秦圣卓律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温馨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观看论坛精彩内容全文共: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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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永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面临的 困境、机遇和挑战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七期——聚焦“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线上播出。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对这一规定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诗涵。本文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律师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温馨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观看论坛精彩内容全文共: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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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计划:从4个方面解读《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周泰·焦点”第十七期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七期——聚焦“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线上播出。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对这一规定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诗涵。本文为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温馨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观看论坛精彩内容全文共: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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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2024年1月)

【卷首语】随着私募基金行业从一个“小众行业”逐步发展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行业迎来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公布,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和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2023年先后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2、3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2、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自律自治不断加强,行业结构持续优化。2024年新春伊始,周泰私募合规推出《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栏目,该栏目主要聚焦于中基协每月对外公布的纪律处分案件,通过对其中违规行为的合规审视,以期向私募基金行业传递正确的合规运营方式,促进行业合规意识的提高,助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作者:张蕾全文共: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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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聚焦《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周泰·焦点”第十七期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全文共27条。了解权威意见探讨这一规定中的亮点及内涵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推出“周泰·焦点”活动,第十七期聚焦这一规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对这一规定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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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圣卓:国家工作人员获得预期收益不宜一律认定为受贿——“周泰·焦点”第十六期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六期——聚焦“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在线上播出。邀请到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教授对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宝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本文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秦圣卓律师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温馨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观看论坛精彩内容全文共: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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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从三方面解读四个涉及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例——“周泰·焦点”第十六期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六期——聚焦“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在线上播出。邀请到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教授对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宝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本文为主讲人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教授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温馨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观看论坛精彩内容全文共: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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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首发!《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研究报告》发布(可获取PDF版)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关注公众号回复【1】可领取。近年来,私募基金因宽松的监管环境、特殊的客户群体、灵活的投资方式,为大量身处困境的企业提供了优良的融资机会,私募基金行业也迎来了迅猛的发展。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四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6.74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26.03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6.87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7.12万亿元,基金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规模4.27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3147亿元,私募基金规模20.28万亿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模1.95万亿元。私募基金规模占资产管理总规模的30%,正逐步比肩公募基金规模,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成员。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导致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大案要案频发。2001至2016年,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共92件,从2017年开始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陡增,仅2017年一年就多达87件。2017至2021年,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共587件,每年以100件为基准呈现出高位波动态势。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因此诱发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因此,对涉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金融风险进行合理规制,消除引发私募基金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已非常紧迫。周泰刑事团队以近五年来我国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整体情况、特点、发案原因、司法认定难点、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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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和监督的4大争议点

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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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灯晖:中国剧本娱乐行业洞察与法律风险初探——文娱法治论坛第十期实录

中传-周泰文娱法制论坛第十期以“剧本娱乐行业的机遇和挑战”为主题。本期论坛邀请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老师、北京智新文创娱乐有限公司合伙人/首席内容官李舜尧、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产业管理系副主任陈娴颖、北京大学学生文化产业协会理事长、剧本杀创作者康安宁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共同探讨剧本娱乐行业会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本文为主讲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古灯晖律师的演讲主题“中国剧本娱乐行业洞察与法律风险初探”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全文共: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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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法治论坛 | 对文博文创产业现状探讨和未来发展的思考-圆桌论坛

。所以,未来的科技化、年轻化其实是综合整个文化消费的大态势在文化科技融合这样大的背景底下去探讨历史怎样以一种未来的方式重新呈现到现代人的面前。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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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飞:文博文创产业的过去、现状与未来-文娱法治论坛第九期实录

中传-周泰文娱法制论坛第九期以“坚定文化自信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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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亮点解读——“周泰·民商法论坛”第一期圆桌论坛

日前,“周泰·说法”之民商法论坛第一期解读《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线下成功举办。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谭秋桂对该草案进行深入解析。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舰杰、周泰研究院研究员吴芃霆。本文为圆桌论坛环节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全文共: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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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财产保护观

但任何曾经打开过软件产品并试图从零售商那里获得退款的人都可以指出这种推理的明显缺陷.(2)除了这些关于退货政策的乐观预测,认可以不作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想法也存在问题——法院在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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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从三个视角分析财产权利在不同层面性质

estate,这些概念之上,我们翻译成所有权的ownership,很多时候指的并不是对某个实体物享有ownership,而是我针对于fee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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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錞:从四个方面谈谈对《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的不同理解

property之下,其实包括了我们大陆法讲的动产以及无形财产,或者叫知识产权。所以,本书副标题所谓:Personal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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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三个关键词解读《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

property在传统的财产法理论中被译作动产。精武博士翻译这本书时做了某种程度上的扩展,扩展为财产。但从它的原意来说是和不动产相对应的动产的形式。所以就这本书的主题,我理解,personal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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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法治论坛 | 从“刘畊宏现象”出发,探讨网络直播新赛道及合规新航道有哪些?-圆桌论坛

中传-周泰文娱法制论坛第八期以《网络直播新赛道与合规新航道》为主题,共同探讨网络直播在技术进步、内容革新、管理规范等方面作为新兴的文化业态,如何不断释放出它的活力和创造力,邀请了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老师、无忧传媒首席战略官兼集团副总裁刘甜、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黎媛媛、北京沃夫风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孙雷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共同探讨在网络直播新赛道上,如何不断释放活力和创造力。本文为圆桌论坛环节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全文共: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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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宁:从网络直播的发展历程和监管历程探讨它的“变与不变”-文娱法治论坛第八期实录

中传-周泰文娱法制论坛第八期以《网络直播新赛道与合规新航道》为主题,共同探讨网络直播在技术进步、内容革新、管理规范等方面作为新兴的文化业态,如何不断释放出它的活力和创造力,邀请了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老师、无忧传媒首席战略官兼集团副总裁刘甜、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黎媛媛、北京沃夫风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孙雷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共同探讨在网络直播新赛道上,如何不断释放活力和创造力。本文为主讲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老师以“网络直播的变与不变”为主题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全文共: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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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 信息革命给刑事诉讼带来怎样的深刻影响(全文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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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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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永奎:如何有效提升辩方获取电子数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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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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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 一起畅聊《算法霸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和改变(全文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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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