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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三个关键词解读《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

周泰律所 周泰研究院 2023-10-09

日前,《周泰 · 书声》第十一期之《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品读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办,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担任主持,现场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共同探讨、解读这本《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

本文整理自品读会上品读人李昊教授的发言内容,供读者参考。

全文共: 2573字   预计阅读时间: 6分钟 

李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首先,谢谢周泰研究院的邀请。这本书是我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的法律人进阶译丛中的一本,这个书的封面是橙色的,在译丛里属于进阶阶段(法学拓展)。这套译丛注重引导学生在法学基础知识以及拓展领域的学习,特别是我们很希望学生能够关注数字时代法律的变化,《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即为代表。

当年精武博士把这本书推荐给我的时候,我非常高兴,这也是我们译丛里第一本以数字时代法律为主题的著作。对这本书,精武博士翻译得也非常用心,在写博士论文期间就开始进行翻译,去年交稿后,我们今年也是第一时间迅速出版,在疫情期间广泛受到各界的关注。在新书预告后,很多读者就开始问这本书哪里可以买到,由此也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主题对当今社会,对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都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这本书从标题(包括主标题和副标题)上看有三个关键词,主标题里用的是ownership(所有权),副标题里还有两个关键词:digital economy(数字经济)和personal property(动产)。我们解读这个书要围绕这样一些关键词来展开。

首先,我们需要辨析ownership和personal property两个词。personal property在传统的财产法理论中被译作动产。精武博士翻译这本书时做了某种程度上的扩展,扩展为财产。但从它的原意来说是和不动产相对应的动产的形式。所以就这本书的主题,我理解,personal property某种程度上应该指的是这本书所针对的数字作品的载体。另外,本书用的是ownership。ownership现在直译是所有权,但是在英美普通法下很少用所有权的概念,用的更多的是title,这个词存在多种含义。这本书用ownership,在某种程度上,我想它应该指代的是和personal property对应的权利。

其次,这本书谈的是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也就是说谈的是传统的ownership和personal property在数字时代发生的变化,也就说数字时代给我们法律提出的挑战。这本书整体上是围绕知识产权,尤其是数字版权这个领域展开的,后面我会简单谈一下这个主题扩展的可能性。

在这点上,我想从两个角度谈一下。作者在分析所有权终结的时候,我理解他指的是读者从出版商取得的对数字作品的使用权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限制。在读者购买数字图书的情形,他可以对图书进行阅读、使用,但由于出版商对数字作品可以进行技术上的限制,使得读者对数字作品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和传统的有形载体(如图书、光盘等)的读者对该载体上存在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产生区别。因为传统有形的载体本身的所有权是归属于读者的,因此读者完全可以对这个载体进行处分,读者对这个载体享有的权利其实是所有权,而作品是以有形的方式体现在这个载体上,因此对载体上所存在的作品的使用完全由读者进行控制。但是在数字时代,即使有载体,比如Kindle阅读器,读者对其从出版商所取得的电子图书的权利也受到限制,比如出版商可以借助数字技术进行加密,甚至可以通过技术方式控制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图书的转移、复制,甚至可能收回电子图书。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使你有这个载体,但如果这个载体无法呈现数字作品,这个载体的功能就大打折扣了。从这个角度来说,读者对于作品所依赖的载体享有的权利(可以被称为ownership)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其实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仍可以通过传统的理论来解决。

之所以存在这个问题,其实还在于作者分析到的所谓终端协议是否能够用传统的格式合同或者一般合同理论解决,我想并不见得传统理论不能对应它。这里面还存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从出版商取得的对数字作品的使用权,无论其存在于有体载体上还是无体载体上,出版商如果对这一使用权进行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更重要地是要对出版商的单方权利行使进行某种程度上的限制。我想这在传统理论上完全可以应对(如《著作权法》第49条)。

联系到中国的情况,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可以看到,在英美,读者更喜欢阅读数字图书,但是在中国,我们经常希望把电子图书下载到本地硬盘上。下载到硬盘上的无论是PDF格式还是Mobi、epub等格式的文件,我们至少对这个载体的所有权以及对数字作品的使用权都未受到控制,出版商没法删除。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现在中国也有很多人在网上读小说或者读通过Kindle买的电子书,也可能会遇到英美相应的问题。但我们发现,在中国,出版社对数字图书做出的限制很容易被破解。在纸版书的情形,我们复印非常容易。像精武这个书出了以后,第二天或者第三天马上有人扫描了一本PDF进行传播,而这样扫描的PDF出版商没法进行控制,不知道能传播到什么程度、数量是多少,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出版商,以及译者对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权益。我想数字版权在某种程度上,在中国恰恰是相反的过程——应该倒过来,首先注重对出版商和译者的权益保护,之后再去谈所谓所有权终结的问题。我想这是中国和英美不太一样的地方。

第三,本书的主题涉及到数字作品著作权或者版权的问题。其实数字作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数据,只不过这个数据更多体现人的智力成果的创造。但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如本书的封底的推荐语所言,对一般数据我们到底享有什么权利?一般数据上承载的权利可能比数字版权的内容更为丰富多样。因为智力成果的创造都有创作人、著作权人或者版权人存在,但对于数据,则有数据的处理者、数据原始来源者,甚至还有其他不同主体参与,在数据上会存在多样权利主体的可能性,和版权产生明显区别。但数据和数字作品也有类似之处,它很多时候也不是呈现于有体的载体上,更多是存储于云端,以无形的方式存在。因此,对数据的复制、转移更为方便,如何有效实现权利主体对数据的控制和使用,是我们将来面临的更大的问题。主体的多样化,权利的控制和行使、转让多样化的可能性,对我们现行法提出了挑战。这本书并没有完全涉及到这个问题,但我想,数据权利和数字版权都体现为无形的财产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这本书可能对于数据权利的研究和思考会提供非常有益的借鉴,特别对数据权利也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ownership的概念,更多体现多元主体享有、使用、控制和转让,这也是这本书需要我们认真观察和对待的延伸主题。

这本书的英文出版于2016年,引进到中国已经过了6年,但它提出的问题对当下仍有很强的启示意义。将来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财产权究竟该怎么发展,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我就简单评论这么多,也期待其他嘉宾更为精彩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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